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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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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許多年來,馬來西亞政府通過立法管制及所有權控制,箝制媒體和輿論空 間。特別是從 1960 年代起,政府開始介入媒體經營,執政黨、執政黨黨營財團 與親政府大財團掌控了廣電媒體(Nain & Anuar, 2000, pp. 165-169)。各語文報紙 雜誌,尤其是巫、英印刷媒體亦不脫此命運,常遭指為執政黨喉舌。

馬來西亞《憲法》第 10(1)條款闡明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受到第 10(2)條文的限制14,並未明確保障「新聞自由」。此外,該國政府延續英殖民 政府的管控政策,修訂舊法,同時制訂新法,致使媒體與新聞自由備受箝制。總 計大馬至少存在 47 道媒體相關法規15(葉觀仕,1996,頁 9)。其中《1984 年印 刷機與出版法令》、《1972 年官方機密法令》、《1948 年煽動法令》、《1960 年內部 安全法令》16及《1957 年誹謗法令》是「五把刀」,高懸媒體人頂項(蕭依釗,

引自星洲日報,2008,頁 121-122)。

所有權與嚴刑峻法的內外夾攻致使大馬媒體產生的「寒蟬效應」,遠遠超過

「懲戒威嚇產生的約束作用」,兼且發揮了意識形態作用,使媒體業者心甘情願 接受國家機關的設限(莊迪澎,2004,頁 69)。從電視到報紙,該國主流媒體絕 少質疑、檢驗或挑戰官方論述(Nain, 2000, p. 145)。因此,新聞自由被箝制固然 是事實,但主流媒體「屈從於國家機關的淫威而自我審查」(莊迪澎,2009,頁 173),是近年來提及新聞能動性受限時,常被「點名」的另一客觀事實。如 Seneviratne(2007, p. 88)即指出,除了法律及媒體所有權,新聞工作者的「自 我審查」,是該國媒體自由被限制的一大主因。

擁有近200年歷史的華文報,歷經了英國殖民、日本佔領、馬來西亞建國和 發展等過程,至今仍在馬來西亞新聞業佔有一席之地。相較於執政黨控制的巫、

英文報,1990年代以前,背負族群使命、競爭市場多元、位處邊緣17的華文報較

14 授權國會可基於保障國家安全、與他國的友好關係、國會或任何立法議會的特權、土著及統 治者地位、維持公共秩序或道德、預防藐視法庭、防止誹謗或煽亂等情況下,限制言論自由,可 見該國言論自由受制於政府及國會的裁量和控制(楊建成,1982,頁 76)。

15 見附錄一。另 Arbee(1990;轉引自曾麗萍, 2010,頁 79)則指出不少於 42 項,Gan(2002, August 1)指有 35 項法令限制新聞自由。

16 隨著《2012 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生效,此法令被廢除,惟國會在 2013 年通過

《防範罪案修正案》,再度賦於警方未審先扣的權力,故被視為《內安法令》的翻版(覃心靖,

2014 年 1 月 12 日)。《內安法令》在馬來西亞政府對主流新聞媒體的管制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 在行文中仍納入此法令。

17 華文在大馬是非官方語文,華文報原是非主流報紙,政府一般不太理會,惟政府在 1990 年全 國大選後驚覺華文報的影響力,才進一步加強監管(黃招勤,2004,頁 29;黃國富,2008a,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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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由及大膽(黃招勤,2004,頁 88),不時以迂迴婉轉、見縫插針、見風轉 舵、見好就收等手法(曾麗萍,2010,頁 112),來試探執政者的底線。然而,

在嚴格的媒體控制下,華文報不敢直接衝撞政府、報導敏感議題時「揣摩聖意」

(當今大馬,2009年5月21日),自發性進行自我審查,似乎又是不爭的事實。

資深報人古玉樑(2011,頁 77)就坦承,報界行之有年的「共識」是,政府對 會令執政黨難堪的批評最敏感,在野黨的新聞和照片登得越少越好,不得已要登 的話就登在「報屁股」。黃書琪(2010年12月7日)則指出,即使傳出不利於政 府的內幕消息,華文報一般不會像國外媒體般展開調查式報導,善盡反貪、揭弊 等監督政府的媒體職責,理由往往是「受制於法令」、「調查式報導耗時耗錢」

等。曾麗萍(2010,頁 82)亦發現,對於某些敏感議題,華文報會以深具影響 力的巫、英文報或政黨喉舌報為參考指標,這種「要死大家一起死」的報業文化 從1960年代至今仍未改變。近年來一些較知名的例子如下:

例子一

在野的人民公正黨領導人安華 2007 年揭露,和前首相馬哈迪關係密切 的富商陳志遠之律師林甘曾於 2002 年與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阿末法魯斯通 電話時宣稱,可說服陳志遠遊說馬哈迪擢升他出任上訴庭主席。雖然這是一 宗嚴重的司法醜聞,但華文報報導時含糊其辭、完全不提當事人的名字,且 以超小篇幅報導。如《星洲日報》寫法為「『有人』操縱司法弊案」,報導僅 得 377 字;《南洋商報》則以「政治人物商界名人」稱之,全文僅 503 字。

而網路新聞媒體則指名道姓大篇幅報導,且全文刊載錄像中的通話內容(莊 迪澎,2011b,頁 243)。

例子二

2008 年全國大選前,《東方日報》內部制訂了「2008 年大選新聞作業指 南」,指導編采人員停止炒作華小增建、吹反風及鼓吹換政府或否決國陣三 分二多數議席等課題,並建議朝野政治人物見報率比例為 65:35,以免該 報「受困」。此舉被認為與該報出版准證未獲更新有關(莊迪澎、林宏祥、

曾薛霏,2008 年 2 月 15 日)。

例子三

1998 年 3 月,檳城小鎮甘榜拉哇(Kampung Rawa)數以百計的印裔回 教徒與印裔興都教徒因寺廟念經及敲鐘聲爆發衝突,後衝突在州內擴散。華 文報「為免宗教衝突蔓延全國」,對衝突情況輕描淡寫,只突顯副首相和警 方保證衝突已平息、局勢受到控制的談話,同時刊登回教堂及興都廟領袖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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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言和的照片(星洲日報,2008,頁 290)。

研究者 2008 至 2011 年任職馬來西亞《東方日報》專題記者時,曾親身經歷、

耳聞不少報社主管淡化處理、隱而不報所謂「敏感」議題的自我審查行徑,尤其 對回教、馬來人特權、王室主權、政要醜聞、公權力質疑等課題,可說已小心翼 翼至「字字」必計的地步。該國嚴格的法規管制及政治干預,無疑長期對此扮演 著催化角色。

2012 年,研究者發表評論〈新聞自由日之後〉,質疑自我審查此種扭曲的生 存之道對大馬華文報戳害最為深遠。曾任《南洋商报》副总编辑的資深報人林風 隨後發表〈新聞自由日反諷現象〉予以回應,承認華文報確實存在自我審查現象,

並直陳「為了避免報社踩到『紅線』被停刊及吊銷出版准證,報業資方、股東要 求編採部高層人員必須具備『刊登新聞不會受到當局對付』的判斷能力,以『自 我審查』方式保障投資人的經濟利益」(林風,2012 年 5 月 24 日)。

華文報高層往往說,自我審查是於政治壓力下「不得不為」的選擇,惟林風 前引文明確指出,自我審查其實也源自媒體資方及組織利益。華文報屈從資方的 自我審查,最明顯的例子是對於伐木業對原住民惡劣影響的報導,長期以來可謂 罕見(陳慧思,2010 年 8 月 30 日),重要原因是華文報報老闆幾乎都是伐木商。

此外,隨著該國華文報業走向集團化、集中化乃至於壟斷局面,某些華文報的親 執政黨傾向益見鮮明。當中基於報老闆政治立場或政商關係而自我審查的情況為 何,值得探討。以下例子顯示了法政因素影響之外,似可合理懷疑相關報紙有此 方面的自我審查。

例子一

在安華被關進監獄後,《星洲日報》1999 年 11 月 4 日在副刊刊登一張 巫統領導層團體舊照片,以電腦技術移花接木,把站在馬哈迪身邊的安華頭 部換成另一位領袖的臉孔(古玉樑,2011,頁 225)。

例子二

世華媒體旗下的華文報受「高層」指示,須「冷待」2012 年 11 月舉行 的反公害綠色苦行18相關新聞,包括不得在封面出現、內頁新聞標題和內文 須「小做」,圖片少用,更不要「人群洶湧」的照片(當今大馬,2012 年 11 月 23 日)。

18 由反稀土綠色盛會主席黃德號召,從彭亨州關丹步行 300 公里到吉隆玻國會大廈,表達反對 建稀土廠、水壩的決心,喚醒人民反公害的意識(林友順,201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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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因素之外,廣告主的商業控制也可能導致自我審查。資深報人朱自存指 出,華文報「受到廣告影響」,寫新聞時「有很多顧忌」(引自黃招勤,2004,頁 63)。雖然現存文獻對源自廣告利益的自我審查幾無著墨,惟研究者的以下經驗 似已提供若干憑據:

2011 年 1 月,雲頂集團請外燴到府歡賀《東方日報》8 週年慶。一個月 後,研究者為「杜絕南馬賭風」專題下版。主任明言,按照慣例「不能」刊 登新加坡聖淘沙名勝世界賭場任何相關照片(該賭場由雲頂集團旗下的雲頂 新加坡公司承建)。研究者堅持下了一張含新加坡賭場 logo 之照片,總編輯 看版時在其上劃下一個大叉……

此例言明華文報主管為了不破壞與廣告主的關係(保護組織利益),即使報導內 容為批判社會現象,也不會打破潛規則,把罪魁禍首(廣告主)拱上台,且在新 聞露出時會有維護廣告主聲譽的自我審查之舉。

華文報另有建構華人族群認同的使命(黃國富,2002),與華教、華團19一 直緊密互動(黃招勤,2011 年 7 月)。這是否使得華社因素也有可能造成華文 報的自我審查?以與華文報唇齒相依的華教為例,由於華社對政府欲消滅華教的

「陰謀」高度警覺,把捍衛華教上昇至極高的道德層次,不支持「華教」即數典 忘祖者(黃國富,2008a,頁 99)。深覺維護華教是「責無旁貸」(鍾啟章,引自 黃招勤,2004,頁 87)、「無論頭頂的壓力多重,絕不能退後半步」(劉鑑銓,引 自星洲日報,2008,頁 293)的報界中人會否顧及華教及華社形象,為了大局著 想而對華社負面新聞或華團人士醜聞保持靜默?有數篇文獻提及此點,如莊迪澎 直言華教醜聞向來是華文報的新聞禁區(黃義杰,2009 年 2 月 6 日),黃招勤

(2004,頁 63)指華文報基於種族情感,新聞報導會偏向以人情做為取捨要件,

古玉樑(2011,頁 10)則指有些專司華團新聞線的記者撰稿後交給「受訪」的 華團領袖過目。雖未深論,似乎已點明華文報在此方面的自我審查。

此外,在特定國家如新加坡、中國及中東阿拉伯國家議題上,因馬來西亞特

此外,在特定國家如新加坡、中國及中東阿拉伯國家議題上,因馬來西亞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