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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政干預與華文報自我審查

第二節 阿都拉及納吉時期:「開放」景觀下自我審查的變與不變

5. 非政治人物與機構之負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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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是有計算過,因為他也是老狐狸來的。所以當他講這個東西的時候,如 果中文報或其他媒體不去報導,就很笨,就是新聞判斷錯誤。雖然這個東西 我們不知道是真是假的,只有當事人知道,但是如果當老馬都出來在他的 blog 寫了,如果媒體沒有跟的話,這個主管應該要拿來打屁股了。因為他是 老馬,他不是一般的咖哩菲,他不是路人甲乙丙丁(東方日報中層主管 A,

2015 年 7 月 2 日深度訪談)。

而 B. 則為報導出事後的政治承擔責任。許國偉(2015 年 7 月 6 日深度訪談)指 出,華文報不會直接引用《砂拉越報告》的報導,但若由潘儉偉或拉菲茲轉述,

則華文報會用,原因即在於政治承擔責任的考量。

《砂拉越報告》的話,如果有什麼事情,它不會站出來承擔那個法律責 任或政治責任,而且,你找不到它,但潘儉偉不一樣。當它由潘儉偉或拉菲 茲拿出來再轉述的時候,你知道他是誰,你知道他的可信度在那裡,你知道 他的政治承擔責任可以去到哪裡,那就沒問題。……我相信拉菲茲、潘儉偉 在開記者會或發文告的時候,他也仔細比對過所有提供消息來源的真實與 否,也就是說,至少,你相信他的專業。

5. 非政治人物與機構之負面新聞

若說華文報基於誹謗考量而對政治人物醜聞的自我審查,某程度上尚建立在 證據真偽的不確定性上,那《誹謗法令》陰影對華文報非政治人物與機構負面新 聞處理所造成的自我審查,可謂更為直接及擴大。其中,最大的爭議在於,華文 報不分青紅皂白習慣性隱匿「公司」名稱的作風。對負面新聞當事者不指名道姓,

固然有廣告利益因素的考量,此點將在第四章詳述,此小節純從誹謗考量角度進 行探討。

以下分述華文報對非政治人物與機構負面新聞的新聞呈現手法,從中或可看 出其在扭曲的「誹謗」認知下的自我審查。

(1) 獲當事者回應或官方證實才指名道姓

如同對政治人物醜聞的處理一樣,華文報對於無法確認事情真偽的非政治人 物或機構醜聞,一般亦將匿名處理(東方日報中層主管 A,2015 年 7 月 2 日深 度訪談)。

比如說大眾銀行的老闆標叔如果涉及到一個醜聞,但我們還不知道那個 醜聞是不是真實地發生,那麼其他網路媒體已經報導了的話,相信中文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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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報導。但是可能連那個人的名字都不會寫出來,可能只會說「某金融公司 的持有人」或「某金融公司的高層」。

其慣性做法是,需在取得新聞當事者的回應,或消息經警方等官方單位證實 後,才能指名道出相關當事者。因此,針對消費者對某公司的投訴,若華文報無 法獲得該公司回應,則報導時不會讓該公司的名字曝光。

有時候那個發展商不是我們的廣告客戶,當有他的買者去投訴的話,我 們也會把發展商的名字朦掉。我也不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做法,以前傳下來 的。……應該是這樣的考量吧,當我們還沒有拿到發展商的回應,或者截稿 之前沒有辦法拿到發展商的回應,就會把發展商的名字朦掉。因為第一,這 是投訴者單方面的說辭;第二,我們沒有被投訴者的回應,為了對被投訴者 公平,所以我們選擇把公司的名字刪掉 ,而不是把整個新聞抽掉(東方日 報中層主管 A,2015 年 7 月 2 日深度訪談)。

比如說,一群購屋者在講無良發展商沒有做這個沒有做那個,我們一定 要尋求對方的回應,這個應該是律師教我們的,只要你尋求回應,即使他講

「不知道」、「no comment」,我們都能夠safe(星洲日報主管A,2015年7 月22日深度訪談)。

此類投訴涉及二造,如此處理或有其法律責任基礎。惟對於類似以下已為既 定事實之情事,華文報是否仍需秉持獲取當事者回應或經官方證實後才能指名道 姓報導的原則,似乎令人存疑。

比如輕快鐵計畫啊發生什麼,盡量還是不要寫發展商的名字囉!如果你 要寫的話,可以,make sure他有發言,你聯絡到他的發言人,幾句話他有交 待,就可以了。……沒廣告的也要謹慎處理,因為怕也會被起訴嘛,誹謗啊 那種法律的東西。……(如果)警方證實,可以寫(陳城周,2015年7月13 日深度訪談)。

(2) 報導事實仍自發性隱匿當事者名字

更甚的是,雖然有些記者具有「是事實,即可指名道姓報導」的認知(中國 報記者 A,2015 年 7 月 22 日深度訪談),但在華文報界,「牽涉到公司的一律就 刪掉(名稱)」,儼然已成一不成文規定(周小芳,2015 年 7 月 20 日深度訪談)。

最近怡保萬里望發生了山泥傾瀉事件,是因為發展商沒有修理上山的防 洪池。《中國報》、《東方日報》、《南洋商報》都沒有寫是哪一個發展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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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星洲日報》有寫。報館真的很怕死的,一碰到公司的名字,立刻自動過 濾刪掉的。即使是有證據那個公司是做錯的,他們想都不用想就為了省事,

一天到晚說小心不要被告。所以到最後啊,不用上面吩咐,底下採訪的記者 自己就想自我過濾,直接不寫了(周小芳,2013 年 3 月 7 日 Gmail Hangouts Chat)。

前華文報中層主管 C(2015 年 6 月 18 日深度訪談)直言,即使明知負面新 聞相關當事者有錯,所涉亦是事實,華文報仍不指名道姓報導的情況,確實存在。

好像 city central 出現了問題,你也不會去報,反而英文報、馬來報還比 較敢在這方面,甚至直接拍照片出來。……怕被告囉!

周小芳(2015 年 7 月 20 日深度訪談)認為,華文報如此的做法及顧慮是「不 合理」,也「沒必要」的。

如果都已經有根據證明是他的錯,為什麼你還要掩蓋事實?就好像有時 候有些記者會說,一個美容院你去做 facial,弄到你整個臉花完,他們(華 文報)還是隱藏那個名字的。這個也是有損公眾利益了嘛,你都不讓我知道 是誰,我怎樣去提防咧?

南洋商報記者 A(2015 年 7 月 25 日深度訪談)表示,若記者認為相關事件 為事實,報導時會指名道姓寫出當事者名字,採用與否則視乎報社主管的決定。

而不直接露出名字的考量,除了誹謗陰影,亦要避免相關當事人找麻煩。

(店家食物不干淨,導致客人上吐下瀉)如果真的發生,又有民眾來投 訴的話,基本上看主管要不要給。……怕被業者起訴囉,他們會打來報館投 訴的。(報社主管會小心處理?)對,因為他們一定會打來投訴的,為什麼 你們要登我的名字啊什麼什麼,這種你就要去……。就是說,這是個拿捏的 問題,你不登的話,讀者看到不過癮,到底是哪一家……

換句話說,除了《誹謗法令》的壓力,避免麻煩的心態其實亦促使華文報迴 避報導新聞當事人名字。

(3) 對社會新聞發生地點姑隱其名

華文報對於社會新聞如跳樓案、謀殺案或意外的發生地點,通常姑隱其名,

以「某商場」、「某酒店」等取代(莊迪澎,2015 年 8 月 6 日深度訪談)。凌慶安

(2015 年 7 月 13 日深度訪談)透露,《中國報》在新聞照片上亦會避免指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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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發生的地點,主要原因是避免業主利益受損而對報社提出誹謗告訴。

如果一排店屋有很多個招牌,意外發生在其中一間店,通常我們是遮完 全部的店,這個是以防會犯上司法上的問題,最主要是誹謗。你放了他的店,

他的隔壁店可以講人家一看他的店,就知道我的店發生事情。還是說一間屋 子發生謀殺案,你把它登出來,這樣我的單位怎樣賣?就會影響這一種,可 能是影響了他的利益囉!被告誹謗的顧慮為主……

對此,莊迪澎(2015 年 8 月 6 日深度訪談)直指,即使華文報報導相關地 點,其實未必有法律責任,因為構成誹謗的前提是「不符合事實」。

華文報裡面的上司其實都在誤導他的記者,他們常常說不能寫出名字,

寫出名字人家會告報館誹謗、告你誹謗。這個很不對,因為不符合事實的才 叫誹謗。不實的就是說我講你偷錢,但實際上你沒有,那個叫誹謗。那你講 那個命案在那個商場發生,那真的有發生,這個怎麼可能是誹謗?

其實,上述三點所提及的,只要是符合「事實」,報社即使指名道姓,亦無 需負上法律責任。莊迪澎(2015 年 8 月 6 日深度訪談)認為,華文報主管一貫 向記者灌輸錯誤認知,一可能是因為廣告利益考量,遂以法律壓力為藉口;二則 是因為其根本對《誹謗法令》一知半解,且在誤解的同時,往往要確保最安全的 做法,「反正什麼名字都不寫,就不會得罪人」。

(4) 面對誹謗威脅,對法庭案件當事者姑隱其名

對於已進入法庭程序的新聞,華文報一般會直接公開當事者姓名。惟東方日 報記者 A(2015 年 7 月 4 日深度訪談)透露,有次其報導某性騷擾法庭案件時,

被被告透過媒體關係威脅將控告誹謗,報社主管即決定隱匿被告姓名。

那個 case 是一個前女僱員起訴前老闆性騷擾,消息是高層拿來的,算 是有一點名望的人被起訴。去到法庭的時候,跟起訴人的律師有交流、留下 名片,下午《馬新社》當時的總經理就打電話給我,語氣很威脅地說「我建 議你最好不要寫,不然的話就會形成誹謗」……我就跟我老闆(主管)說……

到最後我老闆就變成很擔心,就變成匿名報導,不寫那個法庭案的被起訴人 的名字。可是,我們都知道,既然這個 case 在法庭,我就是可以報導,因 為真的是被起訴,為什麼會誹謗你?老闆就覺得能免則免,……過了很久之 後那個案有裁決,結果是被起訴人敗訴,他要賠錢,他的名字還是……

(5) 自覺有被告風險即自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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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被告誹謗的風險,就不刊登。東方日報前高層 B(2012 年 6 月 14 日 深度訪談)指出,《東方日報》基本上是不封鎖投訴新聞的,但若該投訴涉及法

一為有被告誹謗的風險,就不刊登。東方日報前高層 B(2012 年 6 月 14 日 深度訪談)指出,《東方日報》基本上是不封鎖投訴新聞的,但若該投訴涉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