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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擾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 一 節 家 庭 看 護 工 職 場 性 騷 擾 之 探 討

本節主要說明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擾的概況,包含家庭看護工在臺人數、

從事工作內容、面臨職場性騷擾的情況;第二部分則針對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 擾事件所面臨的多重壓迫和相關法規限制進行討論。

壹、 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擾之概況

隨著 1992 年「就業服務法」的通過,作為合理聘僱外籍移工的法源依據,

不僅為老年化、少子化、人力需求嚴重短缺的臺灣敞開了一扇大門,也讓全球化 環境下,需要至他國謀求更多經濟報酬的工作者們創造了就業機會。隨後,菲律 賓、越南、印尼、泰國等國來臺灣工作的移工人數便逐年增加,截至 2019 年,

來臺灣從事產業和社福類型工作的移工總人數已達到 718,058 人,其中從事家庭 看護工作共有 244,379 人,佔了總移工人數的 34%,並以女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為多(中華民國統計查詢網,2019)。

這些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者主要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並且在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具 體工作內容包含:備餐與餵食;翻身與移位;傷口、皮膚、褥瘡照顧;口腔與身 體清潔等(陳惠琪,2014)。在臺灣多半稱這些在家庭中從事照顧工作的移工為 家庭看護工,而藍佩嘉(2008)更以「跨國灰姑娘」一詞來形容這群在臺灣工作 的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說明她們在遠離家鄉、至國外擴展人生視野的同 時,卻也面臨著被雇主約束控制,或被視為低賤、用完即丟勞動力之困境,殘酷 地一語道破了她們複雜卻也真實的處境。

除此之外,根據勵馨基金會在 2019 年針對台灣家事移工(包含家庭看護工 和家庭幫傭)的調查顯示,在 510 名問卷填答者中,有 17%(88 名)填答者表 示在臺灣工作的期間,曾受到雇主、被看護人或其家人的性騷擾,遭受比例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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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暴力型態中(包含語言暴力、肢體傷害、性騷擾、性侵害)第二高,僅次於語 言暴力。即使性騷擾的傷害可能不如肢體暴力或性侵害來的直接,但在監察委員 2018 年新聞稿中亦指出家庭看護工性騷擾事件與性侵害事件之間的關係──在 遭到性侵害之前,部分家庭看護工會先經歷行為人的性騷擾行為──即部分性騷 擾事件,其實就是性侵害事件發生的前兆,因此家庭看護工性騷擾事件不得不被 更加重視。

貳、 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擾中的多重壓迫

「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發生並非隨機或偶然的,而既是反映性別歧視,也代表 著權力關係的不平等」(張晉芬,2018,頁 2),潘淑滿(2007)亦表示看護工 遭受雇主家庭成員施暴(包含性騷擾)的現象,反映的不只是性別議題,更交織 著階級與種族等多重壓迫的事實。其中「交織性 intersectionality」的概念,源自 K. Crenshaw 於 1911 年發表的論文,強調的是「性別和階級、種族、族群、城鄉、

年齡等其他權力關係的交錯締連會造就出不同的現象與經驗」,日後更被女性主 義者用來說明多重壓迫的概念(游美惠,2014,頁 87)。此外,交織理論更強調 的是:各個女性不會因為她們同樣身為女性,所受到的歧視與壓迫程度就會相同

(劉松宏譯,2019),必須將性別、階級、種族等多重類屬納入壓迫經驗的探討,

才有可能看見每位女性在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的獨特經歷,及她們在社會中的多重 不利處境,故以下將針對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所面臨到各種壓迫分別 進行說明:

一、性別壓迫

在家庭看護工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的性別壓迫,從家庭看護工遭遇到的職場性 騷擾事件多屬異性間的性騷擾可見一般,並以男性雇主、被看護人或其家人對女 性家庭看護工性騷擾為多。父權(patriarchy)是導致性騷擾的最主要因素,並在 社會、職場結構及意識形態中發揮影響力。透過性別歧視、性騷擾等方式使女性 屈從、遵守傳統性別角色,藉此鞏固男性其無論是在社會或職場中之地位及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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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黃淑玲、游美惠,2012;羅燦煐,2000;Hadi, 2018)。而在呂寶靜(1995)

探討臺灣受雇員工在工作場所受性騷擾經驗的研究中發現:職場性騷擾事件並非 各別女性的問題,而是由「男尊女卑」的社會階層現象,以及「女性是性的玩物」

的性別角色刻板化印象所共同形塑。另一方面,父權更藉由操作性騷擾迷思,不 僅合理化性騷擾行為、強化性騷擾的刻板化印象,使被害者之支持系統、社會網 絡等成為共犯,同時也讓被害者擔心在揭露實情後,將會受到質疑、誤會、汙名 化、苛責等而不敢向外求助(陳燕卿,2007)。

此外,楊培珊(2000)針對女性居家照顧服務員受職場性騷擾經驗研究中則 發現,性騷擾行為的發生除了與性騷擾行為人的大男人主義、輕視女性的態度有 關,在照顧工作內容中有些與行為人不可避免之身體接觸,如:穿衣服、洗澡、

協助上下床等;或有些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為求展現完整的自我形象,並滿足自 我性需求、性幻想等;或是行為人喝酒、與家人關係不好、需要愛和關心、身體 病痛等情況下,皆可能引發行為人出現生理自然反應或從事性騷擾行為。因此,

家庭看護職場性騷擾的發生,反映的不僅是一種性別壓迫,更是家庭看護工在從 事照顧服務工作中的一項職場風險。

二、階級壓迫

(一) 勞資階級

在階級壓迫的部分,本研究主要分成兩部分進行探討,分別為:勞資階級、

種族階級兩部分。本段先針對家庭看護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的勞資階級關係進行說 明,其中可以先從家庭看護工聘僱與管理的法源來進行探討。關於家庭看護的聘 僱與管理,主要可見於「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至第 62 條,並對於家庭看護工在 工作類型、轉換雇主、雇主責任等做出詳盡的規範,但與其說是規範,研究者更 認為這是合理化對家庭看護的限制與壓迫。在工作類型上,該法將移工的工作類 型限縮於特定行業,如: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看護、製造業、營建業等高勞動 力且鮮少臺灣人願意投入的工作,所謂從事 3D 屬性的行業(骯髒 Dirty、危險 Dangerous、辛苦 Diffic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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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沒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薪資往往遠低於基本工 資的規範,更容易面臨沒有放假、超時工作等問題(蘇顯星、李雅村,2018)。

在勵馨基金會 2019 年台灣家事移工勞動實況調查報告中更是發現:曾受過雇主、

被看護人及其家人暴力對待(包含性騷擾)的家事移工中,有高達 87%的人是面 臨「無輪替照顧者」的狀況,而有 53%的人「無連續八小時的休息」,以及 74%

的人「沒有安全的住所」,顯示家事移工勞動條件與受暴問題之間的相關性,也 突顯保障家事移工勞動條件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規定,當家庭看護工要轉換雇主、工作 時,必須先取得雇主的同意,除非是發生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所列之情況,如:

雇主或被看護人死亡或移民、技術上讓勞工無法繼續工作、工廠關廠不能營運或 雇主不依契約付薪水、其他不能歸責給受聘僱者的事由時等,家庭看護工才有機 會經由主管機關的同意轉換雇主;若雇主不同意轉換,家庭看護工便沒辦法自行 離職並更換雇主。即雇主具有相當大的「單方面不同意權」(顧玉玲,2013),

表示在此勞資關係中,雇主能夠以解約、換人作為威脅的手段,迫使家庭看護必 須服從,否則將其遣返回母國。在這不平等的法規當中,不僅削弱了家庭看護工 與雇主議價和協商的能力,更增強了雇主的優勢地位,使得勞資關係更加不平等;

另一方面,該法更讓家庭看護工成為了「不自由勞工」,使其「勞動力自主支配 權」包含:勞動者選擇(轉換)工作的自由、對於勞動力交換的議價自由、選擇 工作地點的自由、選擇雇主的自由,以及選擇離開工作的自由等皆受到嚴重的剝 奪(吳秀照,2006,頁 31)。

(二) 種族階級

本段著重於種族階級層面的探討,主要源自於曾嬿芬(2004)提出「種族化 的階級主義」之概念,並以此來說明臺灣在限制藍領移工(包含家庭看護工)工 作期限和公民權的政策設計,以及相關政策將藍領移工視為補充性、可替代性的 意識形態。

在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中,便限制了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許可期間為 3 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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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境內累積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 12 年(在 2012 年以前最多僅能累積到 9 年),若是家庭看護因受到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時,則可以再增加 至最多 14 年。另一方面,在 2016 年 11 越就業服務法修法前,第 52 條更出現

「移工在三年契約期滿後至少出境一日」之嚴格規定,其目的便是為了防止家庭 看護工連續在臺居留時間達到歸化標準的五年。雖然「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已 於 2016 年取消,但早在 2007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時,便將藍領移工申請 歸化國籍的可能性排除(報導者,2016)。相較之下,來臺從事白領工作之移工,

其聘僱許可期間同樣為三年,但只要在聘期屆滿前,雇主替其申請展延,該白領 移工在臺灣境內累積的工作時間便不會受限制,甚至有機會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身 分,甚至歸化入籍。而相關的法律規範亦清楚呈現臺灣移工、移民政策對於藍領 移工的排他性,以及更強化藍領移工在臺灣作為補充性、可替代性之身分。

此外,藍佩嘉(2005)則是以「階層化的他者」概念,道破臺灣政策、社會

此外,藍佩嘉(2005)則是以「階層化的他者」概念,道破臺灣政策、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