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五節 研究倫理
「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會與研究對象建立一種關係。社會研究的倫理必定 關乎研究者在此關係中的責任,也就是研究者在觀察或描述研究對象的過程中,
必定注意到什麼是該做的而什麼是不該做的(Marvasti, 2004: 133,引自田哲榮、
司徒懿譯,2010,頁 376)」,對於上述提到該做與不該做的事情,即屬於研究 過程中研究者應遵守之倫理,為本節討論之重點。其中,潘淑滿(2003)根據諸 多學者之觀點,彙整出了五個常見的倫理議題,分別為:告知後同意、欺騙和隱 瞞、隱私與保密、潛在的傷害與風險、互惠關係,以下將針對這五個倫理議題進 行說明:
壹、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此為最基本也最重要之研究倫理,意指在研究開始前,研究者必須充分告知 研究對象有關於研究的資訊,包含研究內容與目的、研究對象將被要求什麼、可 能發生的風險與收穫、資料處理過程中的保密措施、研究者的身分與贊助單位,
和中途撤銷同意權(潘淑滿,2003),使研究對象對本研究有初步的了解、評估 相關資訊,並且出於自身意願決定是否參與研究。在「中途撤銷同意權」方面,
即便研究對象承諾參與研究,研究對象仍有權力在任何一個時間點決定退出研究,
且無須承擔任何責罰。
貳、 欺騙和隱瞞(dishonest and deception)
此部分針對的是研究者本身,對於自己的身分與研究目的保持誠實、不欺騙 和不隱瞞的態度,因此向研究受訪者說明學生的身分、所在的學校、表明對在臺 移工相關議題的興趣與關心、從事研究的原因與目的(如:完成碩士論文、期待 讓更多人了解移工議題等)等有其必要性,讓研究受訪者對研究者有一定程度之 了解,也將有助於受訪者與研究者之間平等關係的建立。對於撰寫研究報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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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者亦將保持不欺騙和不隱瞞的態度,將真實且公開的呈現研究發現與結果。
參、 隱私與保密(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本研究將遵循隱私與保密原則,對於研究受訪者身份以及任何可能辨識其身 份之資訊進行謹慎處理,避免研究受訪者受到不必要的干擾或傷害,因此本研究 在報告撰寫上,針對受訪者以及訪談過程中提到之被害者、雇主或性騷擾行為人 姓名、地區或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訊予以匿名(anonymity)處理。針對錄音檔、
知情同意書、訪談逐字稿等資料,研究者會進行妥善保管,並在研究報告撰寫完 畢後的一段時間內進行刪除或銷毀。
肆、 潛在的傷害與風險(potential harms and risks)
對於可能造成研究受訪者受到傷害的情境,本研究在各個研究階段中皆應該 要避免或盡量將其降到最低。除此之外,潘淑滿(2003)指出在研究資料的選用 是否將對研究群體造成汙名化或標籤化的負面效果,是本研究必須謹慎思考的部 分。因此,針對本研究所要探究的對象──家庭看護工,本研究在呈現研究發現 與結果時,必須留意相關資料是否將對家庭看護工的形象或在臺處境造成負面影 響,並將相關資訊予以剔除。
伍、 互惠(reciprocity)關係
在互惠關係此項倫理中,高淑清(2008,頁 170)認為「研究的進行,不應 只是關心受訪者是否可以提供很多個人的生活經驗來幫助研究者資料的蒐集,而 是更要關照並留意受訪者身為研究一份子所感受的經驗為何」故在訪談過程中,
研究者須注意關照研究受訪者的狀態與情緒,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源。
此外,為感謝研究受訪者無私地分享個人經驗,並彌補訪談可能耽誤研究受訪者 的時間或造成移工庇護單位的不便,在訪談結束後,本研究會予以研究受訪者訪 談費用(或用捐款的方式提供給移工庇護單位),並且公開、主動提供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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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結果,作為對研究受訪者和移工庇護單位之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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