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析與發現
第一節 庇護單位介入前階段
本節旨在針對家庭看護工在受庇護安置前的經驗進行分析,包含家庭看護工 進入移工庇護單位的管道與方式、求助過程中的阻礙,以及家庭看護工受到職場 性騷擾的經驗,並且呈現出家庭看護工對於求助與否的實際考量,和過程中所面 臨到的阻礙。
壹、 家庭看護工進入庇護單位的管道與求助歷程
相關研究顯示,女性工作者在受到職場性騷擾後的回應方式相當多元,「向 外求助」僅是回應方式中的其中一種,但礙於家庭看護工的工作與生活居住環境 即為雇主∕性騷擾行為人的住家,因此在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後,若無透過仲介或 移工庇護單位協助安置,家庭看護工仍須繼續與性騷擾行為人共處一「家」。另 受限於轉換雇主法規、普遍雇主對家庭看護工在通訊或行動上的管控下,家庭看 護工能夠求助的對象與機會亦相當有限,往往僅能仰賴雇主或仲介採取相關措施 與協助。若是雇主、仲介皆未能對此提供適當的處理,訴諸政府管道、進入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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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便是家庭看護工得以合法離開雇主家的唯一機會。
根據庇護單位工作者的分享,目前能夠進入移工庇護單位的管道主要有二,
一個是家庭看護工主動向單位求助後,由單位協助安置並通報勞工局;另一個為 勞工局接獲通報,由勞工局將家庭看護工轉介至庇護單位進行安置。以下分別進 行說明。
一、庇護單位自行安置
由於移工庇護單位會向移工進行有關庇護安置的宣導,因此庇護單位的個案 來源有一部分是家庭看護工主動聯繫、求助工作者。在移工庇護單位中,僅有民 間自行經營的移工庇護單位可以自行決定、評估是否要安置受害家庭看護工,再 向勞工局進行通報、取得勞工局的同意。
有一些是勞工知道我們,他們就會直接來跟我們說,……,因為我 們安置還是需要經過地方主管同意,我們就會跟勞工局報這個案子,然 後進入後續處理,就是先安置後調查、先做安置保護再處理。(B-2)
她們可能就是會跟(移工庇護單位)翻譯聯絡,因為我們在網路上 都會常常宣傳有服務過的一些個案,以後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也可以 聯絡我們這樣,我們可以提供協助,……,有的就會直接先連絡我們。
(C-2)
如果是公辦民營的庇護單位,必須透過勞工局的轉介程序來安置移工,工作 者沒辦法自行決定收案。因此在接獲家庭看護工的求助資訊後,工作者會提供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的資訊,請家庭看護工尋求政府正式管道的協助。
我們一定要勞工局的同意才能夠安置,像有些不是民間自營的,他 可以先自己決定要不要安置,可能有一些是移工自己求助的,那他可以 先安置,然後再通報,看勞工局同不同意這樣子,我們是沒有辦法,我 們不能自己收。(D-3)
(研究者詢問是否有主動向單位求助的家庭看護工)呃……,好像 是有。她求助的話,我們還是一樣要叫她打 1955,因為它是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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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申訴,……,你申訴的時候要說:「要緊急要離開。」就不會被告。
就怕你照顧的人是很危險、沒辦法行動,萬一他(被看護人)掉下來了,
反而你被告,……,你先打電話給 1955,說發生什麼事情、請來救我這 樣子,這個也是你保護自己的。(A2-8)
另一方面,除了立即進行救援,工作者表示有些家庭看護工向庇護單位進行 聯繫的主要目的「只是想要問訊息,她們不一定要立馬申訴(B-2)」。再加上,
一旦家庭看護工接受安置庇護,後續將開始進行一連串的行政程序,且相關程序 將充滿不確定性和潛在風險,故部分工作者認為直接將家庭看護工帶離工作場域、
立即安置並非最好的協助方式。
而在家庭看護工尚未全盤了解的情況下,工作者會傾向先向家庭看護工提供 全面的風險評估與分析、輔導家庭看護工蒐集證據,盡可能讓家庭看護工在求助 的過程中不損害自身權益,與以利其後續爭取相關權益等。
我們當然就會做某種的分析嘛,……,一個是在臺灣的法令上,我 們要讓她們稍微知道,分析一下臺灣的法令是怎麼規定的,依據這些法 令,你有什麼權利可以做主張,之後當然要進入自己的狀態去考量說,
你選擇走這條路之後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跟壓力,因為法院是一定要去 的,……,找工作呢,你因為這件事情你想要換工作,那你換工作後面 的風險是什麼,找不到、回家等等,……,因為有的勞工來其實只要問 訊息,她不一定要馬上申訴,所以我們就會先跟她做全盤的分析,讓她 有一點基本的 idea。(B-7)
如果是性騷擾的話,就是當事人自己也會怕提不出證據之類的,那 可能就要再輔導她,去怎麼樣間接的蒐集證據。(C-2)
如果先諮詢,我們先建議她做一些蒐證的動作,她日後想要告或不 告,都可以自己做選擇,因為她也不會被別人說你誣告,……,要申訴、
未來要走司法程序的時候,她有證據可以證明,……,要教她們自我保 護,不是一定要選擇告或不告,重要的是保護自己,……,你要求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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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的時候,你有證據力,比較能夠成功啦,像是幫她要求跨業轉換,
幫她要求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函,這些都是可以達到最好的幫助啦。 (F-17)
先與家庭看護工進行諮詢,而非直接介入、將家庭看護工帶離雇主家的處理 方式,雖然較有機會取得證據、有利於家庭看護工後續爭取相關權益,卻也使工 作者面臨「及時救援」與「蒐集證據」之間的掙扎與壓力,另也可能招致他人對 工作者此作法的質疑。因此,在爭取家庭看護工的最佳利益以及風險評估之間,
考驗著工作者的專業判斷能力。
蒐證就是會拖延到她被救援的時間,其實我們有時候也很掙扎,因 為我們不知道在蒐證的過程,問題是不是變得越來越嚴重:「萬一變到 性侵害怎麼辦?不是我們害了她?」所以對我們工作人員來說壓力蠻大 的。像之前有一個案件是我們協助輔導之後,警察問我們說:「為什麼 你們還叫她留在那裡?」我說:「不是我們叫她留在那裡,是我們跟她 說先盡量蒐證。(工作者同時反問警察)如果她們跟你們申訴的時候,
你們會信任她嗎?她沒有證據,你們會信任她嗎?」,……,很多人會 指責我們說:「為什麼你們不先讓她離開,馬上離開?」但是實際上,
我們到司法程序的時候,你知道直接離開對被害者來說有什麼後果嗎?
她是被告的欸,雇主就告他誣告啊,……,或是後來雇主說「我就是要 讓你回來、我不要讓你轉出。」被害者只能回去欸,不然(轉換雇主)
就是要等二到四個月欸。(F-18)
「救」與「不救」不僅是庇護單位工作者的兩難,從工作者「不救」的顧慮 中,更是反映出家庭看護工在貿然求助、進入庇護單位後,進行相關行政程序時 可能面臨到的脆弱處境,包含:缺乏證據、申訴後不被相關人員信任、承受雇主 反告誣告的風險等。因此,工作者在接獲求助資訊時,更要審慎進行評估,避免 影響家庭看護工的權益。
二、勞工局接獲通報後轉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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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庇護單位另一部分的個案來源則是由勞工局轉介,當勞工局接獲家庭看 護工或其他單位通報後,將會依據「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
進行後續程序,確認家庭看護工受安置庇護的意願後,由勞工局聯繫庇護單位。
其中,由勞工局轉介至庇護單位的家庭看護工,她們在向勞工局申訴的方式與管 道皆不盡相同,根據工作者的分享,部分的家庭看護工會直接撥打 1955 專線,
由勞工局進行諮詢或派人救援;有些則是輾轉向在台親友求助後,再由親友代為 向勞工局通報;另有部分家庭看護工則是運用鄰近資源(如:工作地點附近的其 他移工)、逃離雇主家等方式進行求助,再由接獲求助訊息之相關單位,向警察 局或勞工局進行通報。部分家庭看護工的求助方式、管道如下:
(一) 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自行通報
1955 接到個案的時候,發現是緊急個案,可能被性騷擾、性侵害或
是毆打等等,1955 就會趕快 pass 警察機關,警察會去直接帶人出來,
像這種的時候,警察會去做某種救援,把被害人帶出來。(B-22)
勞動部基本上就是外籍移工打電話給 1955,1955 通報給勞動部,
勞動部就會派員去雇主家把移工帶出來,然後再送到我們庇護中心。 (E-13)
(二) 向在臺親友求助
她被雇主性騷擾的時候,她跑去廁所躲起來,掙扎的時候有請求幫 助,好像是表哥還是誰幫她打電話給 1955,然後到安置中心。(A2-1)
她的 facebook 的群組其中有一個成員是安置在我們中心,那一位 成員用我們教他的方式去教她蒐證,剛好就是有搜集到一段錄音,……,
後來就是已經到性猥褻的部分,朋友跟她說:「你如果現在還不申訴,
你到什麼時候才申訴?」所以她才緊急申訴。(F-3)
(三) 運用鄰近資源
醫院有很多印尼看護都在醫院裡面照顧其他的病人,所以她趁著去 拿水的時候,看到印尼勞工,……,她就會開始分享她的遭遇,有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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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不然就是打 1955 啊,或者是給她一些建議,……,因為雇主沒收她 的手機,……,後來她是趁雇主離開去買便當的時候,跑到廁所裡面拿 衛生紙在上面寫,把這個衛生紙拿給在醫院工作的印尼阿姨,那個阿姨 是新住民,其實她也不敢通報,她只是把這張紙交給護士,大概跟護士
議不然就是打 1955 啊,或者是給她一些建議,……,因為雇主沒收她 的手機,……,後來她是趁雇主離開去買便當的時候,跑到廁所裡面拿 衛生紙在上面寫,把這個衛生紙拿給在醫院工作的印尼阿姨,那個阿姨 是新住民,其實她也不敢通報,她只是把這張紙交給護士,大概跟護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