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庇護單位服務提供─協助完成∕陪同相關行政或司法程序

第四章 分析與發現

第三節 庇護單位服務提供─協助完成∕陪同相關行政或司法程序

司 法 程 序

在充分告知相關權益以及確認家庭看護工之意願後,工作者將以每位家庭 看護工的需求及想法作為後續服務提供的方向。本節主要針對工作者陪同、協助 家庭看護工進行相關行政或司法程序等過程進行說明,其中包含:勞資爭議協調、

申訴性別工作平等會、司法訴訟等三部分。

壹、 協助∕陪同進行勞資爭議協調

家庭看護工受到轉換雇主的限制,一旦離開雇主家並表示不願再回去工作之 後,不代表該家庭看護工從此不再與原雇主有任何瓜葛,取而代之的是,該家庭 看護工必須先取得原雇主在廢止聘僱關係上的同意,才可以重新尋找工作,否則 家庭看護工皆無法擅自找工作賺錢。因此工作者在「勞資爭議協調」的環節中,

主要是協助家庭看護工與雇主協商轉換雇主、結清薪資、處理文件等事宜,其中 又著重於轉換雇主方面,盡可能替家庭看護工爭取到繼續留在臺灣工作之機會,

故勞資爭議協調是每位家庭看護工進入安置中心後必須經歷的一項程序。

一開始要處理的是勞資爭議,就是轉換雇主程序的事情,包含她還 沒有結清的薪資、行李、證件這些,這個部分會透過勞工局,我們請她 寫申請書,並協助她交給勞工局,勞工局會召開協調會去處理。(D-6)

勞動部 2007 年設置制定「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處理機制流程」中友表示:

在家庭看護工安置期間,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協助受害移工以 雙掛號寄發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及送達證明,……,勞工主 管機關於接獲受害移工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後,於 14 日內 將相關證明文件送至勞動部辦理後續事宜」。然而,這貌似家庭看護工能單方主 張廢止聘僱關係的程序,實際情況則仍然是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端視雇主對於廢 止聘僱的意願,或至少召開二次勞資爭議協調未果後,才會讓家庭看護工採取「單

72

方終止勞雇關係」的方式進行轉換雇主程序,而非直接啟動單方終止勞雇關係的 機制。除此之外,勞資爭議協調在一來一往的過程中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對極 需賺錢、工作的家庭看護工而言都是相當大的折磨與煎熬。

她還要去勞動部做談話記錄,談話紀錄的部分要記錄雇主不來,或 不願意簽轉出,就用談話記錄寄勞動部,由勞動部判決是否廢聘,還是 回國這樣子。(A2-10)

勞工局的承辦人員有跟我講過,比如說雇主不放人的那一種,如果 我們協調兩次,雇主不來就算一次、做個紀錄,然後第二次,看什麼狀 況,或者是第一次協調失敗,可能過一陣子,看承辦或者是雇主那一方 有再提出什麼,就再協調一次,如果還是失敗的話,好像有兩次試著協 調的紀錄會比較好讓勞動部去做一些處理。(D-12)

若是家庭看護工一開始便決定要進行訴訟程序,工作者將陪同家庭看護工至 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請律師協助提告,並向勞動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報案 三聯單、開庭通知書等,家庭看護工可以直接以「單方終止勞雇關係」的名義進 行轉換雇主。倘若家庭看護工所遭遇性騷擾事件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觸 摸罪而無法提告,或是錯過了六個月的法律追溯期,家庭看護工便只能將轉換雇 主的決定權交還原雇主,由原雇主決定是否轉換。

只要我們一提告,就算最後不起訴,一有報案三聯單,拿去申請(轉 換雇主),勞動部看報案三聯單,就也會准許你,就算你沒有雇主簽名,

還是可以同意。(C-8)

被害者提告之後,就可以用開庭通知書,發函給勞動部說:「因為 這件事情,我希望轉出,你先給我廢止聘僱。」,……,因為只要被害 者對雇主提告,聘僱關係可以因為被害者告他先暫時中止,不管開庭的 結果怎麼樣,先暫時中止掉。(E-5)

若「勞資爭議協調」的最終結果是雇主(或勞動部)同意家庭看護工進行轉 換,庇護單位工作者便可以協助家庭看護工重新尋覓工作;若結果為不同意,家

73

74

因為家庭看護是在職場被性騷擾的,它主管機關就是勞工局嘛,就 看移工自己有沒有意願去提出申訴,就會去提性平的申訴。(D-6)

參、 協助∕陪同進行司法訴訟

當家庭看護工決定要讓性騷擾行為人得到應有懲處或爭取相關賠償時,便須 藉由司法程序中的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來進行。針對司法訴訟的程序,本研究將 其分成協助∕陪同報案、配合司法調查兩個部分。

一、 協助∕陪同報案

首先,工作者將陪同家庭看護工至警察局(或婦幼警察隊)報案,由警方進 行案件初步的調查。若是家庭看護工在進入庇護單位前,是由警察帶離雇主家並 且已經完成報案的程序,工作者則將與警察確認後續事宜。

個案進來之後,……,她有被雇主性騷擾或性侵害,什麼都還沒有 做,如果她希望要提告,我們就打給婦幼隊,陪她去做筆錄,所以主要 是依他們的希望為主,我們就是跟她配合。(E-11)

通常會是派出所去帶人,或者是她當下可能就有報案、第一時間就 有報案處理,我後續就是會去再跟警員確認一下他們第一時間處理的狀 況:那時候,你去接人的時候家裡是什麼樣的狀況?或者是她已經有報 案,這個案件後續處理、已經處理的進度是什麼?(D-12)

由於警方所做的筆錄將成為地檢署檢察官後續受理案件的參考資料之一,甚 至作為法官對於案件成立與否的判斷依據。因此庇護單位工作者在陪同家庭看護 工至警局之前,會先協助家庭看護工釐清並整理性騷擾事件的來龍去脈,盡可能 在製作筆錄時能充分且詳實的說明案情,避免家庭看護工向警方提供模糊不清的 資訊,盡量減少誤導警方辦案、損害自身權益之情況。

報案的話,我都會先跟移工練習「人、事、時、地、物」這幾個,

因為司法案件很重視的就是你的陳述要清楚、你的人事時地物要清楚,

其實很多移工沒有辦法很清楚描述這些,所以通常我會跟她們先做事前

75

的準備,尤其是報案,……,因為性騷擾去派出所報就可以了,……,

那就是一個很混亂的場合,每個警員都很忙、他也沒有時間跟你釐清、

聽太不清楚或很混亂的陳述,所以我通常會先跟她們練習好,去的時候 會比較可以輕鬆、簡單的完成這件事情。(D-9)

除此之外,工作者 E 更提到,如果求助後是由警方帶離現場之家庭看護工,

有相當大的可能性是在沒有完全了解相關權益和後續影響的情況下接受筆錄,或 在警方鼓勵之下進入訴訟程序。而相較上述在工作者陪同、預先進行準備、提醒 相關注意事項才至警察局報案的家庭看護工,這些缺乏專業工作者協助的家庭看 護工,她們在製作筆錄的情況和結果,令研究者不禁擔心。

因為護士已經叫了警察,警察就直接做筆錄了,變成一個案件,……

,(研究者進一步向工作者確認,是否被警察帶離現場的家庭看護工就 一定要提告)也沒有一定啦,其實警察帶你走,你可以選擇要提告或不 要提告,可是大部分移工就會在警察那邊:「嗯,我把事情講出來,我 發生什麼事情……。」這樣子,然後就變成一個紀錄、一個訴訟程序 了,……,基本上啦,你問她們:「你要不要提告呢?」其實她們也不 知道「要」或「不要」,更不會知道要的話會怎麼樣,不要的話會怎麼 樣,所以就做完之後,就一個三聯單給你了。(工作者去警局接家庭看 護工至庇護所時,看到三聯單)就知道「噢!好,走訴訟程序了。」,……,

(研究者再向工作者詢問,警方是否會進行雙重確認)應該是會,可是 警察,基本上會建議他們要訴訟,……,像我們菲律賓的移工,就是沒 有被警察帶去警察局的,就是會問她們:「你要訴訟或是你要行政程序?

或者是兩個都不要?或者是兩個都要?」,那可是如果進到警察局,出 來有三聯單就……,勢必得走訴訟程序。(E-7)

二、 配合司法調查

進行司法訴訟需要仰賴專業且豐富的法律知識與經驗,因此當家庭看護工有 意願進行司法訴訟時,工作者將協助家庭看護工連結免付費的司法資源──法律

76

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撰寫法律文件、代理訴訟,並 與法扶律師討論案情,另根據各家庭看護工的性騷擾經歷與實際情況,進行刑事 訴訟與(或)民事訴訟。

性騷擾個案走到訴訟,比較算是提告性猥褻,提告性猥褻比較才會 進入到訴訟,……,如果是一般騷擾的話……很少,我們還是會用猥褻 去告,可是其實,猥褻的程度是比較難達到啦,就是性騷擾再重一點,

可是又沒有到性猥褻,就是用性猥褻去告。(E-14)

因為性騷擾事件也超過半年了,加上(家庭看護工)有利證據沒有 到觸摸,所以她好像也不能做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報案,她後來是 聯絡法扶律師,律師說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打民事訴訟,針對這個事件去 做損害賠償,所以就是她是用民事去做司法處理。(D-13)

在開庭前的準備,多數工作者皆會要求家庭看護工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盡 可能將性騷擾事件有關的資訊完整記錄下來,避免未來在調查、訴訟過程中需要 家庭看護工陳述性騷擾事件時遺漏重要訊息,或因為歷時過久而導致家庭看護工 看護遺忘或記憶錯誤。

在開庭前的準備,多數工作者皆會要求家庭看護工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盡 可能將性騷擾事件有關的資訊完整記錄下來,避免未來在調查、訴訟過程中需要 家庭看護工陳述性騷擾事件時遺漏重要訊息,或因為歷時過久而導致家庭看護工 看護遺忘或記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