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庇護單位的角色與功能
當家庭看護工依循相關申訴、救濟管道並離開雇主家後,後續便由庇護單位 提供暫時且安全的居住處所。本節係針對庇護單位設置的法源依據與相關規範,
以及目前臺灣提供庇護服務的單位進行說明與介紹。
壹、 法源依據
當移工因為勞資爭議、遭受不合理對待或人身侵害事件後向 1955 勞工諮詢 申訴專線提出申訴,且表示有安置的需求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認定後,
該移工便能獲得臨時安置。有關移工安置之相關規範,主要根據「受聘僱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並針對安置對象、移工安置單位條件、應辦理事項等進行規範,以下將各別進行 說明(勞動部,2017)。
一、安置對象
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 人,意即來臺灣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為因應國家建設工程 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工作的移工,並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為本要點之 安置對象:
(一) 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動部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 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 乏人照顧。
(三) 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 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 雇主、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被 看護人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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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六) 符合前五款情形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
在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移工符合上述規定後,應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並確 保移工在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移工之意願後,進行安置。
二、移工安置單位條件
該要點所表示的移工安置單位,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並可以簡單分成 兩種型態:一種是受縣市政府勞工局委託、公辦民營的單位,另一種則為民間自 行經營的單位。而無論是公辦民營或民間自營之移工安置單位,皆應該注重移工 的人身安全和隱私,其中內部空間的設計和規劃,應該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依據 性別的差異進行適度調整。
(一)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非營利外國人安置單位。
(二) 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國人安置單位。
(三) 由勞動部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國人安置單位。
(四)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安置於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之外國人 安置單位。
三、移工安置單位應辦理事項
該要點要求,移工安置單位應協助受安置移工進行勞資爭議、協助投保全 民健康保險、辦理居留期限延長等事宜,並須遵守之相關法令規範。
(一) 安置單位應確實妥善安置外國人,並適時提供諮詢及協助勞資爭議等 服務。但不得於無權代理下,逕行處理爭議事項。必要時,應報請地 方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二) 安置單位應確實要求外國人遵守相關規定,發現其有行蹤不明等違反 法令之情事,應即通報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當地警察機關。安置 單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者,得取消其安置資 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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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置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有違反規定,經地方 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勞動部除得不予補助安置經費外,
並得取消其安置單位資格。
(四) 被安置之外國人涉及勞資爭議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及相關法令儘速妥適處理。
(五) 安置單位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交付安置外國人時,應依全民健康保險 法相關規定,協助外國人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六) 安置單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逕向安置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單位辦 理居留地址變更。
(七) 外國人於安置期間居留期間即將屆滿,符合第七點第二項各款規定情 事之一者,安置單位應於其居留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協助外國人向 入出國及移民單位辦理居留期限延長事宜。
貳、 移工庇護單位介紹
根據研究者發函向勞動部詢問有關庇護單位之資訊,勞動部表示目前經地方 政府審核並函送勞動部備案的共有 15 個移工單位(22 處安置處所),但不便提 供具體庇護單位之資訊。然而,根據研究者所蒐集到之網路資料及相關文獻,共 可彙整出其中 11 間目前有提供移工安置服務之移工單位,相關單位的介紹及說 明如下:
一、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中心從 1985 年起投入外籍移工服務工作,並針對大臺北地區的外籍移工服 務,服務對象包含菲律賓、越南、印尼移工,提供法律權益服務、職場知能培訓 與休閒活動等,並於 2002 年承接臺北市政府委辦女性移工庇護中心(新事社會 服務中心,2019)。
二、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成立於 1999 年,為全國第一個以外籍勞動者為服務對象的本地民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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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 2008 年經勞工局核可後,正式成立移工安置中心。移工住進安置中心之後,
會由工作人員追蹤並協助處理案,如:勞資爭議解決、職災治療結束、法律訴訟 結束等,待案件處理完畢之後,移工會再從安置中心轉出至新工廠或家庭工作,
或是返回母國(TIWA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2019)。
三、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外勞庇護中心
2009 年起,勵馨基金會受託開辦 1955 外籍移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正 式跨足移工服務。自 2011 年承接新北市政府外籍勞工庇護中心(怡馨家園),
協助緊急安置案件,並依據服務對象需求,發展出社群諮詢、直聘移工家庭等方 案;另於 2019 年 3 月起,開始提供疑似販運人口陪同偵訊服務(財團法人勵馨 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019)。
四、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協會於 2014 年申請成立,成為新北市第一個民間團體設置的庇護中心,提 供菲律賓、印尼及越南籍有各種勞資爭議、需要暫時安置的移工免費安置,另提 供就業管道,協助移工再次就業(賴品潔,2015)。
五、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
2004 年 1 月開始,為了協助越南籍移工,在新竹教區設置「越南外勞配偶 辦公室」。自此之後,許多越南配偶與移工前來尋求協助及諮詢。服務內容包含:
臨時安置、個案管理、法律協助、生活協助與人道救援、政策推動與宣導、牧靈 服務(天主教會新竹教區,2019)。
六、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
於 1998 年成立,致力於促進本籍與外籍移工享有更公平、正義及安全之工 作條件,並期能促進本籍和外籍移工之勞動權益及保障勞工們的尊嚴。服務對象 包含菲律賓、印尼、越南、泰國之外籍移工和新移民,並結合國內外的非政府組 織與臺灣政府進行不斷的溝通對話、舉辦記者會或遊行抗議活動,為外籍移工、
新住民及人口販運被害者逐步爭取更完善的權益保障,維護其人權與尊嚴(天主 教會新竹教區,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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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
目前在桃園、台中、高雄等地,設有三處的安置保護中心。除了提供庇護功 能,安置中心亦提供訓練課程,同時也作為與當地勞政機關、移民署、警政機關 及各單位的連結(東南亞集團,2018)。
八、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希望職工中心於 1986 年由高隆會成立,當時服務對象為臺灣本地勞工。1992 年始臺灣自東南亞引進外籍移工後,中心服務也隨之改變,成為臺灣第一個協助 移工的非營利機構。服務項目包括處理移工、移民與僱主間的勞資爭議、生活輔 導、舉辦勞工權益與健康知識等講座,另設立移工安置中心,提供人口販運的被 害者、遭受不當對待或暫時失去工作的移工朋友們一個棲身之所(天主教會新竹 教區,2019)。
九、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
協會服務目的在於處理合法外籍移工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 性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收容問題,保障外籍移工工作 及生活,維護其權益。服務包含:收容安置人口販運外國籍受害人;促進新移民 就業;辦理在台外國人多元文化活動;辦理相關教育訓練;關懷弱勢族群等(社 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2019)。
十、財團法人天主教會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附設海星國際服務中心
中心原名為海星海員服務中心,目前主要以等待轉換雇主、工廠歇業倒閉、
職業受害、性侵害、法律訴訟案、遭遇人口販運等外籍移工為服務對象,針對這 些移工提供臨時庇護及諮商輔導,並陪伴移工出席勞資糾紛之協商會議,或是代 表受困移工出面與其他財團法人基金會及政府機關等協調有關就業、薪資等等之 勞資爭議問題。此外,中心將會定期探訪移工工廠與宿舍,或正在住院、受到收 容之移工,關懷移工的在臺生活與身心狀況(財團法人天主教會社會慈善福利基 金會附設海星國際服務中心,2019)。
十一、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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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於 1989 年設立,服務對象擴及基層勞工、女工、失業勞工、原住民勞
中心於 1989 年設立,服務對象擴及基層勞工、女工、失業勞工、原住民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