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的轉折與取樣過程
本研究原先是以「曾在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期間遭受雇主或其家人的性騷擾」
並且「有接受庇護安置服務」之家庭看護工作為研究對象,透過家庭看護工的主 觀經驗,了解其在受到職場性騷擾後的求助歷程與經驗。然而,在計劃書考試階 段時,口試委員們擔心並考量符合受訪條件的家庭看護工難以尋覓(如:家庭看 護工可能在接受庇護後即返國,或進入其他雇主家中繼續工作,難以取得聯繫等 情況);進行研究訪談將迫使家庭看護工回憶負面經驗,可能對受訪者造成其二 次傷害;研究者與家庭看護工的權力議題,訪談時難以雙方達到平等之狀態;由 於研究者不諳東南亞語言,透過翻譯也難以精準掌握家庭看護工所傳達之訊息,
或可能出現資訊上的誤差等諸多因素,故建議研究者調整研究對象,從原本的「家 庭看護工」改為向「移工庇護單位工作者」進行資料蒐集。
因此,本研究進行研究對象的調整,一方面避免口試委員們擔心的研究窘境 發生;另一方面,透過工作者的經驗與觀察,不僅可以得知家庭看護工受到職場 性騷擾後的求助歷程與經驗,更可以探討工作者在協助這些家庭看護工時面臨到 的困境,並對相關政策與法規提出制度面的建議。
壹、 轉折後的調整
針對研究對象選取,本研究採用立意取樣中標準取樣(criterion sampling)的 方式,先制定一套選擇研究對象的標準,並依此標準選出符合條件的研究對象(簡 春安、鄒平儀,2004)。在研究者與移工庇護單位初步聯繫、確認各單位人員組 成的過程中,發現各個單位的工作職稱、工作者的專業背景皆相當多元,故本研 究在制定研究對象選取標準上,除了以「工作人員」作為統稱,在工作人員的專 業背景上亦沒有進行限制。據此,本研究的立意抽樣的標準如以下:
一、目前為移工庇護單位現職的第一線工作人員。
二、有實際協助受職場性騷擾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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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取樣方法與研究受訪者基本資料
在取樣管道方面,由於移工庇護單位不像其他社福單位令人熟知,研究者僅 知悉少數幾間在北部的庇護單位,故研究者為能完整掌握關於移工庇護單位之資 訊,便向向主管移工庇護單位的勞動部發文,試圖取得移工庇護單位名冊。但由 於未獲得各個移工庇護單位的同意,勞動部不便提供相關資訊,僅能告知研究者 目前經地方政府審核並函送勞動部備案的移工庇護單位共有 15 間(22 處安置處 所)。
隨後,研究者透過網路關鍵字搜尋,找到一份由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 會所製作的「非勞工行政服務資源聯絡名冊」,其中包含移工庇護單位之資訊與 聯繫方式。研究者根據該名冊提供之資訊,一一向庇護單位進行聯繫、確認是否 仍持續提供移工庇護服務,最終刪除 3 間目前已無提供庇護服務之單位、1 間重 複出現於名冊之單位、1 間不符合研究條件之單位,加上研究者本身已知之 2 間 單位,整理出 11 間符合研究條件之移工庇護單位,其中各單位在臺灣的分布情 況如表 3-1。
表 3–1 移工庇護單位分布區域
區域 北部 中部 南部 東部 離島 移工庇護單位
數量 8 0 3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考量研究者所處區域,本研究主要針對位於北部的 8 間移工庇護單位進行研 究邀請,透過研究者親自致電和 email 寄發「研究參與邀請函」(詳見附件四)
的方式,向各單位說明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研究進行方式等,徵詢該單位對於接 受研究訪談之意願,並請該單位協助推薦 1 至 2 位適合接受訪談之工作者,最終 有 5 間移工庇護單位,共 6 位工作者接受研究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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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受訪者分別以英文字母 A、B、C 等為代號,其中有 4 位臺灣籍和 2 位 印尼籍之研究受訪者,且性別皆為女性。研究受訪者在單位中的職稱包含:專員、
雙語專員、社工、社工督導等,在專業背景上則涵蓋:貿易、財政、外語、社工、
法律等。在移工庇護單位工作年資方面,有 4 位研究受訪者的工作年資為五年以 上,有 2 位研究受訪者的工作年資為五年以下。而研究受訪者的服務移工幾乎涵 蓋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國籍,其中 2 位印尼籍研究受訪者以服務印尼籍 移工為多,但也有服務其他國籍移工的經驗。據此,研究受訪者的基本資料整理 如下表 3-2。
表 3–2 研究受訪者基本資料
代號 原生國籍 性別 工作職稱 專業背景 在目前單位
服務年資 服務移工國籍 A 印尼籍 女 雙語專員 貿易 五年以上 以印尼個案為多 B 臺灣籍 女 專員 財政 五年以上 印尼、菲律賓都曾接觸,
其中以菲律賓為多 C 臺灣籍 女 專員 外國語文 五年以下 第一年為菲律賓,
第二、三年為印尼 D 臺灣籍 女 社工 社會工作 五年以下 印尼、菲律賓、越南 E 印尼籍 女 雙語專員 專業法律 五年以上 菲律賓、印尼、越南跟泰
國都曾接觸,以印尼為多 F 臺灣籍 女 社工督導 社會工作 五年以上 印尼、越南、菲律賓、泰
國都有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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