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資訊代工產業之因應策略與影響
第三節 廣達案判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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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戶後端服務模式523
圖 6-8: 客戶後端服務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代工事實概述:
本代工模式屬於 OEM/ODM 代工模式延伸的後續維修服務。可分為代工廠 商與品牌廠商訂定維修契約或非代工客戶的產品。
代工議題與權利耗盡案例適用討論:
本代工模式主要涉及產品維修或更換零組件,與專利權利耗盡的合法修理、
類似修理合法、違法再製的態案例有關,如類似前述 EMS 代工模式中的維修服 務樣態,於此不再重述。
第三節 廣達案判決後
第一項 各國重要判決案例與代工模式關係
本節擬以廣達案後,經初步判斷及篩選出與專利權耗盡有關的各國重要判決,
並以本論文第四章所整理及分析的重要判決作為基礎,進一步探討廣達案對美國
523 參見註 31、50。
Repair Repair
品牌廠商:
品牌產品
專利權人 OEM/ODM
代工廠
Sell Sell 購買者
License
OEM/ODM 代工廠 購買者:非 品牌廠產品
Contract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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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1.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 (2008) Type:四、五 美國 2.Lexmark International v. Impression Products (2016) Type:五、八 美國 3.Helferich Patent Licensing Co. v. New York Times Co.
(2015)
Type:四、五 美國 4.High Point SARL v. T-Mobile USA, Inc. (2016) Type:四、五 中國大陸 5.河南維雪啤酒集團 v.黑加侖公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
1.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2008)案例:
適用權利耗盡類型:四、使用或販賣專利物之主要元件、五、販賣附條件販 以體現(sufficiently)受專利保護發明的必要特徵(embodies essential fe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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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有完全實施該專利,其唯一且設定的用途(only and intended use)算是 完成,此時也應該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b. 方法仍然會「體現於」(embodied)產品中,而銷售該產品仍會耗盡該專利。
c.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LG「授權契約」並沒有限制 Intel 不能銷售給想要將其產 品與非 lntel 產品結合的購買者。雖然,LG 確實要求 lntel 須告知其客戶,LGE 並沒有授權這些客戶執行其專利,但是,本案中並沒有任何當事人主張,Intel 違反該契約中的約定。
2.Lexmark Int’l v. Impression Products(2016)案例
適用權利耗盡類型:五、附條件販售、售後限制、八、國內或國際耗盡。
判決要點及分析:此案從聯邦 CAFC 全院聯席受理而得到矚目,並在判決結 果再次確認 Jazz Photo 案對於美國僅適用國內耗盡原則及 Mallinckrodt 案對於授 權契約與交易契約的契約自由法理原則。
a. 當 US 專利權人境外販售專利品時,可能以明示或從當時情況是為默許方式,
給予買方進口該物品到美國並可境內販售即使用的許可,因而不構成侵權。
但法院認為,在 Jazz Photo 案確認並無法律規定,將 US 權利藉由專利權人或 其被授權人的境外販售而放棄掉。
b. 聯邦最高法院在 Kirtsaeng 案並未對 Jazz Photo 案的權利無耗盡的見解有所改 變,法院認知著作權法與專利法法制是有區別的。
c. 基於法律授予專利權及權利耗盡長久的認知基礎、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制定 的專利法並未處理國外銷售的專利權耗盡。在專利法 154(a)(1),271(a)明確定 義市場報酬是在美國市場報酬,專利權人不能合理的從境外販售被視為已取 得報酬,而權利耗盡是取得美國報酬的關鍵。
d. 基於清楚溝通且合法對於售後使用及再販售的限制所進行的販賣,並不會賦 予買方及後續買家可以從事限制所排除的再使用或再販售的授權。
e. 在 Mallinckrodt 案結論,除非限制條件是違反其他法律或政策,交易雙方仍 維持其具有限制條件販售的自由,即專利權人的權利不會耗盡。
f. 最高法院重述 LG 與 Intel 授權契約給予 Intel 一個販售專利物品的無限制授 權。
3.Helferich Patent Licensing Co. v. New York Times Co.(2015)案例
適用權利耗盡類型:四、使用或販賣專利物之主要元件、五、附條件販售、
售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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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點及分析:本案引用廣達案的「方法權利項」也可能被「設備權利項」
所實現而權利耗盡的法理原則,但進一步確認其判斷標準及兩者實質技術的異同。
a. 原告僅授權其專利組合給在美國銷售的手機製造商,但授權契約拒絕授權給 內容提供商並保留原告對其主張專利權的權利。
b. 一個發明推定可分別授予專利的兩項不同專利範圍。被告抗辯依據相互效用 增強,可以使第一組授權專利範圍終止專利權人對第二組專利範圍的主張,
權利耗盡原則從未被適用在這些情況。
c. 法院提出廣達案,依據 Univs 案,該物品授權銷售是否觸發方法權利項的耗 盡,如果該物品實質體現了該方法權利項(substantially embodied the claimed method) , 且 是 否 被 銷 售 物 品 沒 有 合 理 非 侵 權 用 途 (had no reasonable noninfringing use),及包含該方法專利項的所有創新要點(inventive aspects)。
d. 內容權利項不必然使用到手機權利項的創新特徵。因此,手機權利項的權利 耗盡不當然導致內容權利項的權利耗盡。
4.High Point SARL v. T-Mobile USA, Inc., App.(2016)案例
適用權利耗盡類型:四、使用或販賣專利物之主要元件、五、附條件販售、
售後限制。
判決要點及分析:本案提出公司組織的改變與授權契約的解釋及適用,值得 實務界重視。而再次引用廣達案的必要技術特徵的體現,已足以耗盡專利權,對 於無條件的銷售專利物,也必然會耗盡專利權原則而無例外。
a. 公司組織改變或重整,子公司是否繼受母公司對第三人的授權契約或再授權,
與公司組織重整目的有關,且應可溯及既往。
b. 對專利權耗盡原理的闡述,引用廣達案 即第一次的專利物授權銷售會終止專 利權對該物的主張權利,以無條件的銷售該專利物會耗盡專利權人對之後購 買者使用該物的控制力,因為專利權人以交換取得該專利物的對價。如有限 制或禁止,應以明確條款排除。
c. 該授權設備已實質體現所有系爭專利範圍的具創新的元件,故已構成權利耗 盡。
5.河南維雪啤酒集團 v. 黑加侖公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終 字第 85 號)案例
適用權利耗盡類型:三、違法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