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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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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根據聯合國下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簡稱 WIPO)最新的統計,在 2014 年透過 PCT1(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機 制申請的申請案中,電腦技術已成為最多申請案的技術領域2,顯著成長 19.4%,

申請數量高達 17,653 件;緊追在後的是數位通訊技術的申請量達 16,165 件及電 子機械的申請量為 15,220 件。由以上的統計數據來看,電腦資通產業(又稱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 ICT)3已成為世界最重要的技 術競爭與產品市場產值之一的經濟活動。

台灣在早期就已具前瞻性地投入資通訊產業活動,現今並成為台灣經濟成長 重要的命脈與動力,同時也是台灣足以驕傲的競爭優勢之一。而在整個電腦資通 產業的產業供應鏈中,台灣廠商多半扮演中後段的供應端或代工角色,與世界各 國主要品牌大廠區別及相互合作。參考產業報導4,台灣在 1980 年因半導體產業

1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 PCT)是巴黎公約會員國間簽訂的專門條 約之一,由 WIPO 主導,於 1978 年 6 月生效,現有超過 140 個會員國。專利合作條約提供

「單一窗口」機制以利國際申請,並非授予國際專利。PCT 程序可分為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與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由申請、檢索、公開至初步審查之國際階段為單一程序,

之後再進入國家階段,分別由各專利局審查。目前我國並非 PCT 會員國,無法成為進入國家階 段的指定國或選定國,但可於我國申請案主張 PCT 優先權。

2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Yearl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2015, page 4,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901_2015.pdf (last visited: Feb. 18, 2016).

3 依我國 ICT 產業範圍包括:「CR.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S.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 造業」、「JB.電信業」及「JC.資訊業」。鑑於網際網路與通信科技蓬勃興起,帶動資訊與通信科 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 ICT)發展。參見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30488&ctNode=770,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3 月 29 日。

4 目前擔任 Google 台灣總經理的簡立峰認為,早期台灣通訊產業跟美國矽谷合作關係密 切,得以實踐矽谷的創意,並轉為符合消費市場的產品,也是台灣資訊產業提升的力量,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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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世界,更培育出台積電等世界級公司,作為推動台灣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但 資訊產業有其技術變化快速特性,尤其是網路雲端服務的興起,以改變單一硬體 使用的習慣與環境,依顧能(Gartner)針對物聯網市場研究報告,到 2020 年為 止全球將會有高達 260 億個上網裝置。台灣勢必要善用硬體製造優勢結合資訊結 合軟體研發及應用,推出更多創新模式,將是台灣資通訊產業再起的最佳時機。

因此,如何加強提升台灣相關代工產業的供應價值及競爭能力,成為具有技 術進入障礙的領先的「代工技術品牌」5。而專利部署則是產業技術或標準的前哨 戰,如何同時解決代工廠商在世界各國面臨的法律或專利議題,熟悉世界各國的 法律體系及專利法規以幫助台灣廠商的產品或技術跨接世界市場,誠屬重要議題。

壹、廣達案的意義及其後續的最新發展

2008 年 6 月 9 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廣達 v. LG 案6的最後判決結果,除 了判決廣達勝訴外,並再次確認長久以來存在專利權實施之「專利權耗盡原則」

之適用原則。因為被告廣達電腦在台灣資訊代工產業是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牽 涉影響的產業供應鏈族群非常廣大。根據最新 2015 年研究機構的統計,台灣 2014 年在電腦資訊產業以筆記型電腦代工在全世界的市占率高達 84.9%7,排名世界 第一,總資訊硬體產業產值高達一千四百億美元,市場遍及全世界主要地區。在 產業供應鏈及長期既有的供應商及代工型態,廣達電腦向 CPU 大廠 Intel 購買微 處理器與晶片組等重要關鍵零組件,係用於組裝成其為品牌客戶代工的電腦。廣 達電腦合法取得上游零組件,然而卻受限於上游供應商與專利權人的特殊授權契 約而遭到控訴。此乃產生契約自由原則與專利權行使排他權之例外情形「專利權

後來疏遠讓台灣喪失創先機,如物聯網技術研發及應用。簡立峰,善用台灣硬體製造優勢,資 訊產業翻身有望,工業技術與資訊,工業技術研究院,VOL.277,頁 4-7,2014 年 11 月。

5 詹文男,政府應更挺代工業,MIC 研究報告,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2014 年 5 月 21 日,http://mic.iii.org.tw/aisp/reports/newsdetail2.asp,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2 月 18 日。

6 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 128 S. Ct., 2109 (2008).

7 台灣資通訊產業發展現況簡報,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研究報告,

http://mic.iii.org.tw/aisp/reports/reportdetail2.asp?sesd=164987689&docid=CDOC20150330004&doct ype=RC&cate=&smode=1&countrypno=,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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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盡原則」8的衝突。廣達案提出爭點及結論主要有三點:一是「當買賣的物品充 分的含蓋了一件專利,且該物品唯一的目的是被製成該專利所主張之產品,即使 該物品本身並無法完全地實施該專利,專利授權亦不得加以限制」,表示 LG 無 權控制其專利在「下游」的使用。二是最高法院認同先前 Univis 案9的見解,認 為只要該產品是該專利中必要(essential)的一部份,專利權就已經耗盡。三是 方法權利項亦適用專利權利耗盡原則。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LG 辯稱 並未授權 Intel 將其產品與其他 Intel 以外產品搭配銷售,但 LG 忽略了雙方協議 的結構。授權契約並未限制 Intel 銷售微處理器和晶片組給其他搭配非 Intel 產品 的公司」10,故本案適用權利耗盡原則。另外,本案的判決中並未就有附條件的 銷售是否可以避免專利權耗盡作出明確裁定,均屬廣達案後存在的爭議。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 2016 年 2 月 12 日發佈 Lexmark International v. Impression Products, Inc.11二審聯席判決(En Banc)結果,推翻地院判決,以及 維持過去 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案12及 Mallinckrodt v.

Medipart13兩案判例見解(具體案例討論參見第四章),在廣達案後對「專利權利

8 專利法第 59 條第一項第六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 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 限。」參見沈宗倫,專利授權與使用排他權耗盡,以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73 號判 決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230 期,頁 281,2014 年 7 月;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元照,

第五版,頁 265-268,2014 年;蔡明誠,智慧權法中之平行輸入、用盡原則與國際用盡理論之 探討-從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出發,法令月刊,64 卷 8 期,頁 8,2013 年 8 月。

9 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316 U.S. 241 (1942).

10 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 128 S.Ct. 2109, 2113 (2008). (“In a separate agreement (Master Agreement), Intel agreed to give written notice to its own customers informing them that, while it had obtained a broad license……The Master Agreement also provides that a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have no effect on and shall not be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the Patent License.”)

11 Lexmark v. Impression Products, Inc. , Appeal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Ohio in No. 1:10-cv-00564-MRB, Judge Michael R. Barrett, ___ (2016).

12 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

13 Mallinckrodt v. Medipart, 976 F. 2d 700 (Fed. Cir.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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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盡原則」有了進一步的詮釋。由鑑往知來,筆者嘗試以 2008 年廣達案後到目 前之國內外法院有關權利耗盡相關判決作為初步整理,同時彙整各學者提出的理 論看法,提供更為堅實且具論述的支持,提供台灣代工產業在專利管理及因應有 所參考。

貳、專利制度的意義與目的

專利制度賦予發明人排他權之主要目的,係為鼓勵創新研發,以提升國家社 會之科學技術水準,此亦為我國專利法第一條所明確揭示:「為鼓勵、保護、利 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關於專利制度的 理論依據,有不同的學說見解,包括:自然權利說14、報償說15、激勵說16及公開 說17及綜合說(即公權與私權結合說)18。專利制度對於促進新技術擴散有其重要 意義。發明人獲得專利權保護,可有效防止後進者的抄襲甚或限制其進入該市場 領域。而發明技術能夠實際應用於產業並進入商品化階段,專利權人必須要持續 投入研發,並將發明技術有效轉化為市場可接受的商品;除此之外,技術分析及 市場調查之投入成本,確認產品目標客群及開發可銷售的產品19。然而,專利制 度藉由獎勵發明人創作出好的專利技術,以供社會及公眾使用,公眾的利益才是 專利制度的本義,獎勵發明人並授予私權利,不過是追求公眾利益的手段之一20

綜合觀察我國專利法制的起源與發展,我國專利法深具繼受法的特色。不論

14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元照,五版,21 頁,2014 年。

15 謝銘洋,同前註,21 頁;參見蔡明誠,智慧財產培訓教材-專利法,TIPA 智慧財產培訓 學院,156 頁,2014 年 11 月 8 日;蔡明誠,發明專利法研究,三版,53-54 頁,2000 年。

16 謝銘洋,同前註,21 頁;參見蔡明誠,同前註,156 頁;蔡明誠,同前註,53-54 頁。

17 謝銘洋,同前註,21 頁;參見蔡明誠,同前註,157 頁;蔡明誠,同前註,53-54 頁。

18 參見蔡明誠,同前註,157-159 頁。

19 李素華、張哲倫,專利制度目的及權利本質,月旦法學雜誌,第 232 期,2014 年 9 月;

see Edmund W. Kitch,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 20 J.L & ECON. 265, 275-77 (1977), available at http://www.law.nyu.edu/sites/default/files/upload_documents/Kitch.pdf (last visited Feb 1, 2016).

20 李素華、張哲倫,同前註;Jeremy Waldron, From Authors to Copiers: Individual Rights and Social Valu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68 CHI-KENT L.REV. 841, 854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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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學說及實務見解,往往受到外國立法例或國際條約發展之影響,甚至 常受到國際趨勢之衝擊。發明專利法制在國際間常有以諧和(Harmonization)(或 稱調和化、和諧化)、全球化或全球諧和化的發展,從 19 世紀末的巴黎公約以來,

已成為國際智慧財產權國際化之焦點21。近年,又因全球化議題22,另可稱之為

「全球諧和化」。我國大部分產業皆以出口型導向的產品為主,因智慧財產權產 生的爭議或訴訟,其發生地區主要也以外國管轄權及準據法為依據,應提升台灣 國內產業對於專利爭議或訴訟事件能夠具有國際觀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專業知識

「全球諧和化」。我國大部分產業皆以出口型導向的產品為主,因智慧財產權產 生的爭議或訴訟,其發生地區主要也以外國管轄權及準據法為依據,應提升台灣 國內產業對於專利爭議或訴訟事件能夠具有國際觀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