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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訊代工產業之因應策略與影響

第二節 廣達案判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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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單及毛利,台灣高科技產業更是高度依賴美國市場。在單純筆記型電腦的獲利 不佳下,該代工廠商朝向產品及服務多元化經營及代工型態,例如提供客戶完整 系統組裝、接單後生產與客製化生產、產品、半成品及其週邊設備、零組件之研 究、開發、設計、生產、製造、測試及售後服務。台灣代工廠商提供多元產品或 服務,但卻可能引發面臨更多的法律或專利風險。如何在客戶的要求接單下,事 先釐清雙方的責任及義務,以從法律面更實際平衡代工廠與品牌廠的角色及功能。

台灣社會對於電子代工業甚為熟悉,且又愛又恨,尤其是台積電與鴻海兩大 龍頭。鴻海與台積電的核心業務分別是「組裝代工」與「晶圓代工」,雖然兩者 都有「代工」,但本質上卻有不同,晶圓代工位處電子產業供應鏈的最上游,而 組裝代工則是電子產業供應鏈的最末端。鴻海的主要業務「組裝代工」,是消費 電子產業的最末端,也就是將各種零組件,包括晶片、面板、機殼等組裝成品

(iPhone 或 NB),其本質上做的就是「組裝」,頂多自行生產部分的零組件,如 鴻海起家的連接器等電子零件,藉由自行供應部分零組件來提高組裝廠的收益。

組裝代工業的營收,有一部分的是買進賣出零組件材料所創造的。組裝代工業真 正的附加價值,同時也是營利來源,主要在於整合材料、製程與檢驗的能力。因 影響代工產業經營管理的策略與績效的因素涉及廣泛,本文擬以第二章對於台灣 資訊代工廠產業的過去與現況,其可能交易型態分析,整理出可能的產業代工的 實際商業模式為課題。嘗試以本論文之第三章到第五章探討有關專利權耗盡原則 的國內外相關理論、法院判決及重要議題為基礎,並分別就美國最高法院廣達案 判決前與後,各國對於的權利耗盡解釋及適用的改變,加以權利耗盡學理及案例 與產業課題解決的充分驗證,並提出台灣資訊代工廠商可能因應的對策及影響。

第二節 廣達案判決前

第一項 美國重要判決案例與代工模式關係

本節擬以筆者根據廣達案前,比較及選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及聯邦巡迴上訴 法院有關專利權利耗盡之具有重要指標或影響力的案例,嘗試以筆者有限知識及 觀點,做出初步的專利權耗盡類型的分類。根據各種類型的特性及法院判決結論,

一、合法修理 Aro Mfg Co. v. Convertible Top Replacement Co. (1961)

Type 3, 5, 8

Sage Products, Inc., v. Devon Industries (1995) Type 3, 5, 8 二、合法類似修理 Wilbur-Ellis Co. v. Kuther (1964) Type 3, 5, 8

Hewlett-Packard Co. v. Repeat-O-Type Stencil Mfg. Corp (1997)

Type 3, 5, 8 三、違法再製 American Cotton-Tie Company. v. Simmons

(1882)

General Talking Pictures Corp. v. Western Electric Co. (1938)

Type 1, 2, 3, 4, 5, 6

六、美國境內製造 且國外組裝

Microsoft Corp. v. AT&T Corp. (2007) Type 7 七、基改再繁殖種

Bowman v. Monsanto Co. (2013) ― 八、國內或國際耗

FUJI Photo Film Co. Ltd. V. Jazz Photo Corp.

(2001)

1.原廠委託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代工模式515

圖 6-1:OEM 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代工事實概述:

OEM 代工型態,一般 OEM 代工廠商收到品牌廠商發出的產品規格暨價格 估價單(Request for Quotation;RFQ)516,OEM 代工廠依照其內部的作業規範及 會同各產品相關部門,其中亦會包括智慧財產權牽涉的問題詢問,品牌客戶會要 方決定採購後,將 RFQ 轉化成為採購單(Purchase Order;PO),向供應商發出正式訂單。一般 RFQ 格式都應含括貨品描述、數量、交貨日期、交貨處、聯絡人、單價、是否可有替代品...

者需求組裝完成機出貨,或 OEM 代工廠商根據訂單以整機(full system)直接出 貨給消費者。通常重要核心零組件如電腦的 CPU、通訊晶片,或電腦作業系統的 件廠商採購因而屬原始合法取得該零組件的授權。如引用 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案例的判決主要結論,製造過程中如半成品或中間品並未取得單獨專

使用範圍的限制。然而,依 General Talking Pictures Corp. v. Western Electric Co.案 例的判決結論,如專利授權範圍如限制在不同的技術領域及用途,則違反專利品 之技術領域及用途時,該使用或販賣行為仍屬非合法授權。尤其在根據現況或未 來產品使用或販賣的可能性,雙方在授權契約的擬定應加以規範,此與專利權利 金的估算影響甚大。此外,代工廠商直接取得專利授權,如專利授權條款無特殊 限制,應可視為具有可為第三人代工製造權,可參考本文專利權耗盡類型九案例。

2.原廠委託設計暨製造(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代工模式517

圖 6-2:ODM 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Engineering),兩種方式 ODM 代工廠商所負產品契約責任有所不同,亦包含專 利侵權賠償責任。通常品牌廠商會以後者契約條款訂定,並要求代工廠商對專利 侵權引起的風險負全部的責任,包括其指定的關鍵零組件使用或配合設計等。因 此,ODM 代工廠商對於雙方契約擬定前,應確認最終產品那些是配合設計或是 純代工製造生產的部分,並留下相關紀錄文件,作為日後發生責任歸屬爭執的證 據。

3.EMS(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Service)代工模式518

圖 6-3:EMS 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引用 Aro Mfg Co. v. Convertible Top Replacement Co.判決,首先維修更換部分零 組件涉及間接侵權,但必須以直接侵權為前提。如果為了維持整體物品的效用 ( use of the whole),而將未獨立取得專利、效能耗盡(spent)的個別元件更換掉,

不會構成再製行為,屬於合法允許的修理行為,即使是更換耗損的重要元件

(worm-out essential part)而讓機器回復到購買時的效能。進一步引用 Sage Products, Inc., v. Devon Industries 案例,法院強調,元件並不一定要到無法再使用 的地步才可更換,如果實際上已經難以再使用、或繼續使用也不可行時,即可合 法予以更換,並不構成再製。如引用 Wilbur-Ellis Co. v. Kuther 判決,如修改產品 部分尺寸,而整個專利物品的效能還未用盡,仍屬合法類似修理行為。又引用 Hewlett-Packard Co. v. Repeat-O-Type Stencil Mfg. Corp 判決,法院強調,再製是 指整個專利物品的效能已耗盡,依消費者需求使用產品,增進其實用性,亦屬類 似可允許修改。但如依 American Cotton-Tie Company v. Simmons 判決,依目的使 用而效能已用盡,不得再修復成實質新的完整專利物;依 Aktiebolag v. E.J. Co.判 決,法院認為,專利物品的效能已經耗盡後,必須綜合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再製。

4.CMMS(Component Module Move Service)代工模式519

圖 6-4:CMMS 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代工事實概述:

此代工模式,即包含 JDVM(Join Development Manufacture)及 JDSM(Join DeSign Manufacture),就交易本質及型態而言,與 ODM 代工模式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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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議題與權利耗盡案例適用討論:

同 ODM 代工模式。

5.代工兼具自有品牌 OBM(Owner brand marketing,OBM)代工模式520

圖 6-5:OBM 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代工事實概述:

本代工模式,代工廠商除了 OEM/ODM 代工型態外,亦以自有品牌、自行 生產的業務模式。

代工議題與權利耗盡案例適用討論:

除了適用 OEM/ODM 代工模式所討論的議題外,OBM 代工廠商亦以自有品 牌直接在市場販售,則無其產品代工廠商為其負擔製造所引發的專利侵權責任,

自應直接面對專利權人/專利被授權人的專利主張,或直接取得上游零組件廠商 的專利侵權擔保責任。並直接以 OBM 負責產品的維修或更換。

520 參見註 28。

Design

OEM/ODM 代工廠

自有品牌 產品

專利權人 上游零組

件廠

Sell Sell 購買者

Sell

License

品牌廠商 產品

Sell 購買者

Licens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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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純代工與零售連鎖通路結合521

圖 6-6:純代工與通路結合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代工事實概述:

本代工模式主要是純製造或組裝代工廠商,代工業整合垂直的通路(特別是 3C 通路)的大型化,形成另一個商業交易模式。延伸代工廠的產品製造與技術 服務價值,相對提高對品牌廠商議價的空間與角色。而代工廠商透過中間產品研 發專業公司的配合,以市場與技術開發為導向,快速地開發新產品。

代工議題與權利耗盡案例適用討論:

本代工模式與 OEM 代工模式類似,但產生獨立的專業研發公司,專業研發 公司可直接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即專利權利耗盡亦可適用於代工廠、品牌廠及 購買者。而代工廠與專業研發公司訂定委託設計契約,代工廠可依設計型態擬定 適當的條款,並施加專業設計公司相關的專利侵權賠償條款。

521 參見註 79、80。

Design 製造或組 裝代工廠 商

品牌廠商:

品牌產品

專利權人 專業研發

公司

Sell 購買者

Sell

License

Offer

Manage 通路

License

License

7.台灣直運模式(Taiwan Direct Shipment,TDS)或國際直運模式(International Direct Shipment,IDS)522

圖 6-7:TDS/IDS 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271 條(f)的責任。又引用 FUJI Photo Film Co. Ltd. V. Jazz Photo Corp.案例判決,

美國採專利權的「屬地主義」及「國內耗盡原則」,只有在美國境內第一次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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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戶後端服務模式523

圖 6-8: 客戶後端服務代工模式及授權關係示意圖(本文整理繪製)

代工事實概述:

本代工模式屬於 OEM/ODM 代工模式延伸的後續維修服務。可分為代工廠 商與品牌廠商訂定維修契約或非代工客戶的產品。

代工議題與權利耗盡案例適用討論:

本代工模式主要涉及產品維修或更換零組件,與專利權利耗盡的合法修理、

類似修理合法、違法再製的態案例有關,如類似前述 EMS 代工模式中的維修服 務樣態,於此不再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