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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服務創新與貿易服務

第一節 專業貿易商之定義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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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服務創新與貿易服務 

貿易是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命脈,然而隨著國內外經營環境的改變,台灣在 國際貿易的成長呈現遲緩狀況;而在全球化及資訊透明化之浪潮下,貿易商之地 位與功能亦受到挑戰,尤其是本身並無製造業務、只提供中間介紹及促成交易服 務之專業貿易商,更是面臨到嚴重的「去中間化」危機。本研究認為,專業貿易 商欲突破經營困境,可進行服務創新,建立差異化並提高於產業鏈中之附加價值。

因此,本章將先針對研究對象:專業貿易商,以及目前台灣貿易業之發展現況進 行介紹,再針對「服務」及「服務創新」之相關論述做一整理,並說明貿易商所 提供之服務─「貿易服務」的內容與項目,以作為之後建立專業貿易商服務創新 模式的基礎。

第一節    專業貿易商之定義與特性 

廣義的貿易商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為專業貿易商,另一種則為設有貿易部 門之製造商,兩者間之區別在於是否從事商品的生產或製造。以下將定義何謂專 業貿易商,並說明專業貿易商所屬之行業別及其經營型態。

一、 專業貿易商之定義

一般而言,貿易商乃指於國際間從事商品買賣活動之公司行號8。若以業務 性質區分,凡從事各種國外商品直接買進之業務,不論其售予對象為本國批發商、

零售商、公司客戶或其他需要者,皆屬進口貿易商;凡從事本國商品直接售予國 外客戶之業務,則屬出口貿易商。

貿易商又可分為狹義貿易商及廣義貿易商。狹義貿易商乃指本身不從事生產

8 張錦源,國際貿易實務詳論,第 13 版,三民,頁 19(200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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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製造,而是利用其中介能力創造市場,以本人(principal)名義購入商品後再 行轉售以賺取價差利潤、或是以中間商(intermediary)之身分向商品供給者及 需求者提供中間介紹與促成交易等貿易相關服務之貿易商;其角色乃為國際貿易 過程中跨國交易之中介者,由於專業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故稱為專業貿易商或 是貿易中介商9。廣義之貿易商除前述之狹義貿易商外,另包括兼營進出口業務 之製造商,此類製造商乃於公司內部設立獨立的貿易部門,或於國外設立分支機 構,直接辦理商品之進出口10

專業貿易商的業務內容並不侷限於只從事進口或出口業務,有時甚至是兩者 兼之。專業出口貿易商即是在提供國內製造商於貨物製造完成後之下游加值服務,

如國際物流、行銷、銷售等活動;而專業進口貿易商則是提供國內廠商就其所需 之產品或原料,為其向國外搜尋、採購後,再運交給國內廠商之服務11

二、 專業貿易商所屬之業別

由前述專業貿易商之定義可知,專業貿易商本身並不從事商品的生產或製造,

而是進行商品買賣及提供相關貿易服務。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行政 院主計處於2001 年進行第 7 次修訂時,將「國際貿易業」刪除,改依買賣性質 歸入「批發業」與「零售業」12;而我國「國民所得統計」所採用之編纂方法,

將經濟結構主要分為農業、工業以及服務業三項,其中「批發業」與「零售業」

9 Mark Casso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Multinational Trading Companies, in THE MULTINATIONAL

TRADERS, p. 22-47, Geoffrey Jones ed., London: Routledge (1998); Paul Ellis, Adaptive Strategies of Trading Companie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 10 (2001), p. 237. 張錦源、康蕙芬,國際貿 易實務,第六版,五南,頁28(2006 年 10 月)。

10 張錦源、康蕙芬,前揭註 9,頁 27。

11 George I. Balaban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vers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in Export Intermediary Firms, BRITISH JOURNAL OF MANAGEMENT, Vol. 12, p. 68 (2001).

12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7 次修訂(2001 年 1 月),前揭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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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歸類為服務業13,由此可見,專業貿易商本質上屬於服務業之一。

若從需求面來看服務業,可將服務業分為兩類型態,一類為針對消費大眾的 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如零售、消費金融、教育、醫療保健及休閒娛樂等,稱為「企 業對消費者服務業(Business to Consumer,一般稱為 B2C 服務業)」;另一類則 針對企業組織的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如貨運、企業金融及產品設計等工商服務,

稱為「企業對企業服務業(Business to Business,一般稱為 B2B 服務業)」。專業 貿易商所提供之服務為中間介紹及促成交易,連繫的是兩家企業間之網絡,而非 連繫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網絡;例如,專業出口貿易商是為供應商尋求下游之企 業買家,專業進口貿易商則為國內企業買家尋求貨源,兩者所連繫的對象皆為企 業,故專業貿易商之服務型態應屬於B2B 服務業型態,而非 B2C 服務業型態。

目前我國尚未有官方之資料或分類標準正式劃出 B2B 服務業型態的範圍,

以下將舉出部分國家類似的服務業分類方式與架構,以勾勒出專業貿易商之B2B 服務業型態範圍。

日本政府的統計機構將服務業分類為商業服務業、個人服務業及公共服務業

14。由表2-1 可知,商業服務業中所列的行業,其交易的對象以企業為主,偏向 B2B 服務業型態,而個人服務業則可歸類為 B2C 服務業型態。

13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所得統計摘要,前揭註 3。

14 池惠婷、許瓊華、吳琇瑩、方佳瑜,製造業新價值~衍生商業服務契機,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 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資訊工業策進會資訊市場情報中心,頁18(200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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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日本政府統計機構對服務業的分類 

分類 業別

商業服務業

1. 與商品有關的服務業:如批發業、貨運運輸業、海運、

空運、倉儲的附帶服務業及修理業等。

2. 與商品無關的服務業:金融、信託、保險業、廣告、租 賃、諮詢等行業。

個人服務業

1. 與商品有關的服務業:如零售業、餐飲業等。 

2. 與商品無關的服務業:如人壽保險、不動產、醫療保健、

美容、旅館等行業。 

公共服務業 指專為全社會服務的行業或部門。如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及 其他政府行政服務。

資料來源:池惠婷、許瓊華、吳琇瑩、方佳瑜,《製造業新價值~衍生商業服務契機》

比利時的「布魯日歐洲經濟研究報告(Bruges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Paper)」中,曾定義一項「商業相關服務業(Business-related Services)」的分類,

與上述所定義之B2B 服務業相近(表 2-2)。「商業相關服務業」屬於「生產者服 務業」的一部分,而在「商業相關服務業」下,又可分為「商業服務業(Business Services)」及其他未分類的商業相關服務業,而其他未分類的商業相關服務業中,

則包括了批發及貿易服務15

15 Henk L.M. Kox and Luis Rubalcaba, BRUGES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PAPER, No.9, p.4 (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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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生產者服務業的分類 

生產者 服務業

(Producer services)

商業相關 服務業

(Business-related services)

商業服務業

(Business Services)

知識密集商業服務業(Knowledge 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s)

作業性商業服務業(Operational business services)

批發及貿易服務(Distribution and trade services)

運輸及物流(Transport and logistics)

銀行、保險及證券交易(Banking, insurance, stock exchange)

電信及快遞(Telecommunication, couriers)

能源服務(Energy services)

企業使用的部分消費者服務,如企業旅遊、公司健康服務、社會保 險服務(Consumer services partly used by enterprise (business travel, company health service, social insurance services))

資料來源:布魯日歐洲經濟研究報告(Bruges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Paper)第九期

另外,參考 Saskia Sassen、金家禾及薛立敏等人針對服務業所提出的分類方 式(表2-3),其中的「生產者服務業(包括生產服務、金融相關及流通分配服務 等)」與以企業為服務對象的「B2B 服務業」之定義相近,貿易業亦涵括在其中16

16 池惠婷、許瓊華、吳琇瑩、方佳瑜,前揭註 14,頁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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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將專業貿易商之經營型態定義為B2B 服務業型態。有鑑於此,本研究將以 B2B 商業模式的概念為基礎,針對專業貿易商如何建立差異化優勢、增加交易中之附 加價值,提出可行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