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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聲請理由之綜合觀察

第五章  大法官受理法官聲請案之實務分析

第七節  對聲請理由之綜合觀察

第一項 書寫內容的繁雜與重複

事實上,大法官第 572 號解釋所設「具體規範審查」之要件,雖旨在避免法 官任意提起釋憲,理由顯得粗糙,故須符合「先決問題」與「具體理由」等細部 要求始可受理。故法官除必須就憲法問題,尤其是基本權部分要有更清楚的論述 外,尚且得要如同律師般,在聲請書上窮盡一切可能,將約略與聲請事由相關的 事項一併論列,也因為聲請者畢竟沒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不會有公開的法庭讓 其與大法官面對面以言詞論理,大法官原則上亦不會對聲請案進行狀況以書面等 方式提醒,故必須在一次或二次(含補充理由之遞交)的有限機會內,於聲請釋 憲的書面將論點清楚表達。對法官而言,這樣的角色轉換,往往會讓寫作篇幅愈 趨龐雜,在聲請理由的寫作也成了常態。

第二項 法官「確信」仍難自聲請書文字探求

依據上開對法官聲請事由的觀察,可知所謂「確信」無法只從聲請人書寫的 字句窺得,事實上,聲請書因為是承審法官一家之言,即使是合議庭所為聲請,

也會受限於眼前個案事實,雖然其思考理路多較一般人民清楚,不免仍有一定的 盲點存在。

法官之個人特質、閱歷和經驗,會塑造他的司法先入觀,進而直接影響其對 案件的判斷。或因聲請釋憲案心力花費極大,聲請人也會由裁判者變為如同律師 般論理說服法官的角色,必須就一切可能的選項提出嘗試,但這樣的聲請理由寫 作,卻又顯得聲請人並不盡然對聲請意旨的每一個部分都很有把握,即使法官心 證某程度上達到了「確信」違憲疑義存在,決定聲請釋憲後,常常還是將不見得 在本案事實有重要性的事項添入聲請書面,或許只為了增加違反憲法基本權的個 數,來希圖換得大法官受理並對之為符合要求的解釋,而欲以其文字舖陳辨別有 無「確信」,尚屬難能。

有時看到「矯枉過正」的聲請書,會將聲請理由撰寫得較為偏狹,甚至乍看 下會以為其將片面的觀點當作唯一的真理,這種文字表現方式,大致上還是受限 於聲請人的角色,即使有所謂「客觀性義務」,實不可能要求法官能夠自審理情境 與自身背景完全抽離。另外,或許因聲請法官本身對某種議題較有感受,代入感 較深,會在聲請理由中表現出來。也可能會有法官對特定憲法、刑法原則獨具堅 持,故在聲請相關案例格外著力117

第三項 聲請書寫作不易

觀諸大法官於對於未受理解釋後之其他不受理聲請之部分,常以簡略文字表 示「難謂己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對於其客觀上形成確 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亦有未足」,並未具體說明聲請釋憲之理由,究竟是何處 違背上開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解釋所為之要求。在大法官案件負荷量甚大,

作成解釋勞費亦頗高的現實狀況下,不太可能如同受理之聲請案一般完整說理,

然而,聲請釋憲理由書之撰寫耗時費力,倘最後聲請釋憲之實體內容不獲多數大 法官認同,可能僅以一句「違憲具體理由未足」即未能受理,故曾有聲請法官表 達心血無處回收的無奈。在此一現況下,法官勢必耗費更多文字去說明形成違憲 確信之理由,「聲請書的寫作」本身成為壓力,對於本身待處理判決書類繁多、開 庭負荷沈重的法官而言,更是額外的負擔。

第四項 法官聲請客體之其他可能

大法官第371、572 號解釋,是不是容許法官在一個聲請案中基於「整體憲法 秩序的違反」,提出總括式的聲請案?從各該解釋文與解釋理由中並沒有辦法作出 這樣的結論,因為法官對其審理案件生合憲性疑義時,本來就是以違憲的確切實 證來聲請解釋,沒有確信的部分不會作為考慮的範疇,關於基本權的論述更是如 此,所以論述上理應綱舉目張,體系嚴謹,空泛的論說一般只會產生疑惑,增加 不受理之可能。不過上述關於「已解釋為合憲法律」所作解釋拘束力的疑問,以

117 全國律師月刊於 2008 年間邀集實務上曾聲請釋憲之多位法官撰文數篇,分享聲請釋憲的經驗與 甘苦,略可窺知基層法官對於釋憲聲請的諸般準備與聲請被拒的無力感,其猜測大法官將如何 處理聲請案的心路歷程,與聲請未得預期結果的困惑心境均令人印象深刻,恰可由聲請者的觀 點、立場明瞭法官聲請釋憲的實務運作,誠為相當可貴的參考素材。

及釋字第 679 號解釋以大法官解釋作為聲請客體,可以想見未來仍可能出現與現 行情形不同的聲請客體。本文以為適度擴張聲請客體,對本制度解決問題的功能 實有正向的提昇作用。

第六章 對法官聲請釋憲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