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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司法改革之疑慮

第五章  大法官受理法官聲請案之實務分析

第三節  後續司法改革之疑慮

若強調解釋權與審判權與分離的觀點,憲法既將司法權為審判權與解釋權之 分工,兩權並無高低之分,但司法院大法官依其憲法機關之地位,行使憲法所賦

予解釋憲法之職權,解釋應抽象地維持在單純規範之闡明,而不應觸及個案,此 係我國違憲審查制度設計之原意,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應不會動搖原本確定終局裁 判之確定力,而是對更高層次的憲法原則或整體法秩序提出看法。惟司法院大法 官曾在少數案例以「合憲法律解釋」方法,一方面上審查法令,一方面係審查法 律見解,而引起「第四審」之批評。司法院業已察覺現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之規定,似乎已無法滿足憲改後之實際憲政運作需求,目前正着手規劃適合我 國釋憲制度的「憲法訴訟法」之研究,顯見憲法訴訟理論如何套用於與實務問題 的研究,乃是我國未來釋憲制度改革的不可或缺的一環。

現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1993 年後即未再修訂,其規定不盡符合 憲改後憲政運作之實際需求,亦不足以因應將來朝向憲法法庭發展之釋憲司法化 趨勢。儘管司法改革進程對違憲審查制度設計著墨不多,然司法院草擬的憲法訴 訟法草案,之後司法院應予審判機關化,首要目標係於司法院之下設憲法法庭、

其他審判部門及司法行政部門三大架構,其中的憲法法庭係由全體大法官組成,

行使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130

我國釋憲體制是否即將邁入憲法法庭之新階段?關於大法官行使職權之方式 是否應予以法庭化,以達審判機關化之目標?目前仍不能過於篤定,雖然一套完 備的憲法訴訟相關規定,在法制面而言是重要的,抽象審查的缺失也有改進的空 間,然而,當下大法官獨大地控制司法解釋權的現狀,認真說起來,多少可以緩 解我國法官憲法意識的欠缺。司法院在「多元多軌」進入「一元多軌」之司法改 革進程階段上,有關大法官組織「法庭化」,目前實務經驗與制度還是以平穩過渡 為妥,集中違憲審查制度不至於有太快的異動。不過,在進入所謂「一元單軌」

的階段,如果便從「集中審查制」丕變為「分散審查制」,則不無值得商榷之處。

在大法官功能的擘畫上,應該承認現有制度確實可在相當程度上達到解決爭 議的功能,然後以漸進的模式改革,如果遽爾讓一般法院法官均享有較完整的違 憲審查權,卻未有足夠的配套、緩衝措施,除對法官突然加諸額外的負擔外,這 在我國法官普遍不習於自為合憲性審查,乃至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現況言,過於前

130 大法官將來如朝憲法法庭體制規劃,即不能再如現狀般僅泛分為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而應細 緻區分各種訴訟類型,訂出明確規範。除前述之解釋效力問題外,亦針對各種訴訟類型,對其 當事人(包括聲請人與相對人)、標的、程序、判決效果等事項,作詳盡而細緻之規範。例如:

釋憲裁判效力應如何規範?應採取何種訴訟類型態様?是否針對不同訴訟類型,設定不同之裁 判效果?參見翁岳生,200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之研究〉、《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元 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出版、頁 35

進的改革只會增加失敗的變數,在國人共識不足、對司法體系信心猶顯不夠的此 刻,也很難讓多數人理解與接受法官權責的如斯擴充。當然,1999 年司法改革會 議的結論,因為時移勢易,司法院應該會重新檢討當時各種主張的利弊得失,未 必會朝不合乎我國現實面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