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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以功能給付概念類型化給付障礙

第五章、 德國理論的參考:勞動契約之履行與法律效果

第五節、 小結:以功能給付概念類型化給付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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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德國理論的參考:勞動契約之履行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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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中,只要勞工所提供之勞務符合給付期間,便已至少履行該部分之契約功能,

只是其履行該功能之方法,並未符合債之本旨,因此應被評價為獨立的部分不良 給付,並適用不良給付之法律效果,依照德國民法典第 281 條第 1 項第 3 句與第 323 條第 5 項第 2 句,因為僅係一次教學時段的錯誤,應認為該瑕疵於總體契約 中並非顯著,不得請求代替全部給付之損害賠償及解除契約,但 A 仍可依據第 326 條第 1 項第 2 部分將 B 於該堂課前半段錯誤給付之報酬於總體報酬中扣除;

然而若 B 可於其他時段為 C 進行補課,即因其已補正其不良之給付,自無報酬扣 除之情形。

第五節、 小結:以功能給付概念類型化給付障礙

債法改革後的德國民法典,為了鼓勵債務人提供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因此 增設了有利於該種給付之債務人的規定,因此當債權人獲得符合債之本旨的部分 給付時,便得依德國民法典第 281 條第 1 項第 2 句及第 323 條第 5 項第 1 句,

妨害債權人完全權利之行使,亦即債權人對於完全地解除契約或以損害賠償代替 完整給付的請求權遭到限制。立法基礎係債務人的給付對於債權人必須是「適合 的」,亦即學者 Kerstin Tillmanns 所描述的功能給付概念,勞工之勞務給付必須適 於履行雇主期待之契約功能119,而所謂的「功能」,應係指雇主透過所承諾的給 付而追逐的目的120,契約目的應根據當事人間明確的約定,或至少以在締約時勞 工可以知悉為標準確定。因此,勞工雖然不用對契約目的之達成負有義務,但是 給付的行為仍必須考慮雇主所期望達成的功能121,以判斷勞工之給付是否為契約 義務內容,又,是否成立部分給付亦是由功能給付概念出發,進行審視,當雇主 可以經由勞工部分的給付,獲得獨立的契約功能時,方成立部分給付(功能的部 分給付概念)122;相對地,勞工之部分給付並未具備行為的獨立部分功能,此時 存在的是對於雇主毫無利益的「剩餘給付」,因為勞工之行為完全不適於履行契 約所預期的功能,僅能評價為勞務之未給付123

在時間相關的勞動契約中,雇主通常可以透過勞工在所約定給付期間內所給 付之勞務獲得獨立的部分功能124,因此在此類型的契約中,一旦勞工提早、遲延、

119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120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121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122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123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124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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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給付,則存在著部分給付;成果相關的勞動契約中,勞工之給付無法以時間 作為分割,因此必須以功能性為標準,典型的案例是,雇主希望透過相同的多個 義務以達成一總體目的,此時,若勞工僅給付其中部分可分的勞務,即成立部分 給付125

如同完整的給付,部分給付在部分上係符合債之本旨地提供、不良地提供、

根本未提供,而不良提供的部分給付又被稱為部分不良給付。細言之,若雇主可 以因符合債之本旨的部分給付到達契約之部分功能,便存在著符合規範的部分給 付,然若勞工之部分給付僅僅是不良履行,但是債權人仍然可以達到部分功能,

存在者則為部分不良給付。立法者透過德國民法典第 281 條第 1 項第 2 句、第 323 條第 5 項、第 326 條第 1 項等規定,規範了不良給付與部分給付之法律效 果。

綜上所述,為了對於勞工之給付行為給予評價,學者 Kerstin Tillmanns 認為 或可經由下列的審查步驟以判斷勞工之給付(參考圖表 4)126:第一步為總體地 檢視勞工之給付行為是否符合債之本旨,是否適於履行經契約解釋而得之總體給 付功能,若是,則為完全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若否,方進入下一個審查階段。

第二步驟為,透過該有所缺乏的給付,是否仍然可以達成總體的契約功能,若是,

則原則上僅係不良給付;若否,則原則上係未給付。第三步驟,係考慮是否存在 著部分給付之情形,在完全的不良給付案例中,因為法律對於符合規範的部分給 付給予特權,因此必須加以考量勞工是否在不良給付的範圍內提供符合債之本旨 的部分給付(即 3a.),若是則適用民法典第 281 條第 1 項第 2 句部分給付的規 範;若否則適第用 281 條第 1 項第 3 句不良給付的規範。

相對地,若於第二步驟被確定為未給付的案例類型,第三步驟仍應檢視勞工 之行為是否包含部分給付,若是,則進入第四步驟,審視該部分給付是否是符合 債之本旨的提供,又或僅僅是不良給付,若係前者,則適用部分給付的規範,若 為後者則為獨立的不良給付,適用不良給付的規定;然而若於第三步驟否認其有 部分給付之事實,則應為完全的未給付。

透過功能給付的概念類型化給付障礙,對於我國法之檢討並非毫無實益,細 言之,「行為是否適於履行當事人所預期的契約功能」,不但得以適用於勞動契約 之中,更係民法上判斷債務不履行之基礎。在關於給付物之案例類型中,債務不

125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16.

126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4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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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情狀與類型當然係較容易分辨的,依照我國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可知得 以給付物是否「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或價值」而判斷;然而在非給 付物尤其是以行為為給付的案例類型中,評價則較為困難,因此,若能以功能給 付的概念為評價標準,或可作為非給付物之債務不履行判斷因素之一,對於給付 障礙類型之判斷亦能有所助益。

在本文的脈絡中,類型化給付障礙之重要實益係在於,判斷勞工行為是否構 成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解僱事由時,各個類 型達成「情節重大」程度之標準不同,換句話說,類型化給付障礙之嘗試,便是 試圖使勞基法解僱事由的適用更加穩定,而在本文第六章第一節,將詳述本文對 此研究之結果,簡言之,係將各個給付障礙類型所發生的次數累積判斷,若使雇 主之契約功能無法達成,則成立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之「違反勞動 契約情節重大」事由,得以解僱勞工;另外雇主所得主張的權利亦因不同的給付 障礙類型,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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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4:學者 Kerstin Tillmanns 的審查步驟

1. 行為是否被符合債之本旨地提供?

- +

中間結果:有缺陷的給付 符合債

之本旨 的給付

2.行為是否仍適於履行契約當事人所預期的總體契約功能?

中間結果:不良給付 中間結果:未給付

3a. 行為是否(並且)適

於履行契約當事人所預 期的獨立的部分功能?

3b. 行為是否(但是仍然)適於履行契

約當事人所預期的獨立部分功能?

中間結果:部分給付

4. 該部分行為是否被符

合債之本旨的提供?

完整的部分 不良給付

完全的不良 給付

部分未給付 獨立的部分 不良給付

完整的未給 付

適用的法律規範:

部分給付 不良給付 部分給付 不良給付 未給付

註:參考 Kerstin Tillmanns, Strukturfragen des Dienstvertrages, 2007, S.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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