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規範之發展沿革
第八節 小結
觀察國際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規範之發展與沿革,可了解海上貨物 運送,所涉及之當事人主要係乃運送人與託運人二者,其二者分別所代 表之利益集團,即為船方與貨方,本章中所述及之各項海上貨物運送人 責任之相關規範,探究其內容,不外乎係在調整船、貨雙方間之利益,
[wholly or partly][by sea]-Chapter 16 : Jurisdiction.
63 UNCITRAL, A/CN.9/WG.III/WP.81-Transport Law: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 [wholly or partly][by sea], Corrigendum.
64 其中包括相關定義、適用範圍、電子運輸紀錄、運送人之義務、運送人之賠償責任、有關運輸特 定階段之補充條款、契約條款之效力、對遲延交付貨物之賠償責任、公約草案與其他公約間之關係 以及託運人之義務。
65 用一個簡單的文字來形容鹿特丹規則,就是「務實」,而其主要所欲達成之目標有四:1.符合海運 業界之需求、2.法律的提升與現代化、3.擴大公約之適用範圍及 4.法律之進化與發展。See Michael F.
Sturley and Tomotaka Fujita and Gertjan van der Ziel , The Rotterdam Rules, Sweet&Maxwell, pp. 4-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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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確立雙方利益之衡平。因此,若云任何一國際公約皆係利益平衡下 之產物,其實並不為過。
然而各個國際公約,其背後所主導之國家,皆有其所代表之利益集 團,例如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內容,顯係對於運送人(亦即船方) 之利益較為保障;另外,鑒於開發中國家對於仍以保護運送人為主的海 牙威士比規則反映並不熱烈,且開發中國家更認為,海牙威士比規則體 系嚴重損害貨主之國經濟發展,其認為海牙規則係貨主國與輪船國妥協 之結果,開發中國家指出海牙規則所規定海上貨物運送人之責任體系,
係在保護先進國家之利益,嚴重妨害原料、農產品或石油等輸出國家之 利益。因此開發中國家皆希望能進一步制定出更為公平合理之原則,漢 堡規則因此應運而生,希冀達成對貨方國家權利保障之提升。
除上述不同國際公約間,所代表之利益之衝突問題外,另一方,未 加入條約之國家亦各自有其內國之海商法規範與司法實務見解之運作。
如此一來,一旦發生貨物之毀損,因於不同國家境內起訴主張權利,而 有不同之結果,勢必造成法體系之不一致、法律適用之不安定。
吾人認為,現代國際貿易頻繁,透過海上運輸之比例亦佔絕大多數,
惟各國間本有其自身利益之考量,並非即可貿然認為採取何種國際公約 之見解,係屬確論。海上貨物運輸國際公約發展至今,雖其細部內容仍 有些許之不同,但卻可以發現,其等制定之目的,不外乎係為達成國際 同化、法統一之目的,使海上貨物運輸所涉及之各個國家間,一旦發生 貨物之毀損、滅失乃至於遲延交付,有其一明確而統一之標準,作為渠 等遵循之依規,避免造成不同規範間割裂適用之問題,而使得國際貿易 之交易成本提高,如此,對於全球貨物之自由流通,並非係一正面之助 力。
因此,鹿特丹規則乃為解決上述問題而生,其制定之目的乃在尋求 船、貨各方利益於新形勢下之平衡點;於現行已經生效之兩大公約體系 下,尋求法秩序之統一;順應時代之需求,提升鹿特丹規則之實用性與 可操作性,藉以符合國際貿易和航運實踐之需求,促進國際貿易與國際 航運之發展;鹿特丹規則之最終目的,乃係進行國際貿易法律之協調與 統一,對國際貿易之順利進行,減少或消除法律障礙,對於締約國間基 於平等和共同利益之原則進行廣泛之經濟合作,對造福於全人類之福 祉,皆有積極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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