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我國法律限制股份轉讓之必要性探討

第六節、 小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6

第六節、小結

首先,在公司運作穩定與便宜性之探求上,本文認為現行公司法 第 163 條對於公司設立登記完竣前之股份轉讓限制與發起人之持股 轉讓限制,恐有限制過度之弊,在立法論上,本文亦肯認學者之批判,

公司設立登記完竣前之股份轉讓,則應修正為其轉讓不得對抗公司;

發起人之轉讓限制則宜予刪除。在解釋論上,本文則認為,現行實務 將債權行為解釋為無效之見解實有未妥,在此二限制經立法者刪除以 前,若欲真正貫徹立法之規範目的,應將不得轉讓之法律效果解為準 物權行為無效,債權行為則仍為有效。另,禁止過戶之閉鎖期間規定,

亦宜廢止並改採基準日制度,使公司得以確認股東權利行使之對象即 可,以免造成公司股東名簿登記與實際權利義務狀態不符之空窗。

至於公司基於希望員工留任公司,避免取得股份後旋即轉讓之股 權變動頻繁、影響經營權安定之弊而對股權轉讓設下限制之情形,本 文認為公司宜活用公司法第 167-2 條員工認股選擇權與同法第 267 條 第 8 項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以達其目的,避免產生強迫員工承擔 股價下跌風險,承受無法出脫持股以避免或減輕損失之不公平結果。

抑且,現行法下該公司對員工所為之限制並無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其次,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之存在目的,多係基於法律政策上之理 由,以維持公司資本、股東間平等、並保障證券市場之投資人,故其 立法確有其必要性,惟在例外之情況下,如為保護交易安全、企業組 織再造、資金調度運用、企業併購攻防策略之運用與獎勵員工持股政 策等,則應例外允許,解為有效。惟須注意例外解釋從嚴之解釋方法 論,對於前揭例外情況應當嚴格控管,以免前述禁止股份回籠原則之 規範目的遭到架空。關於公司違反不得收回自己股份之規定而違法取 得股份之效力,本文認為應採取證券市場交易與非證券市場交易區分 說,為保障投資與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公司於證券市場上買回持股 應一律解為有效。反之,若屬非證券市場交易,則宜貫徹本條之規範 意旨,將公司「移轉股款之物權行為」解為無效,公司與出賣人間之 債權行為則因牴觸股份平等原則故亦為無效。惟此時為貫徹公司回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股禁止之規範目的,應拒絕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之規 定,解為公司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股款,以避免 產生不合理之結果。

再次,於公司治理上,內部人轉讓持股是否應該當然解任,繫於 法制上對公司之經營與所有應當分離或結合之態度而定,在董監持股 與公司經營績效上,實證研究無法全然正立「利益合致假說」,且揆 諸美、英、日等國立法例並無類此之規定。故為求與國際接軌,同時 修補不法董事得經由出脫持股逾二分之一,因當然解任而逃脫法律責 任的漏洞,宜刪除公司法第 197 條第 3 項之規定為妥。

再者,企業併購法既允許公司於併購時進行對公司未來運作之安 排,且對其契約內容,具有形式之指引,與合理性之要求可供依循,

故本文認為應當盡量擴張「公司進行併購時」之解釋,使更多公司與 股東或股東與股東間之轉讓限制契約,得受到企業併購法規範之拘束,

以免產生法律之真空或耗費將來消弭紛爭之成本。抑且,現行法對於 股東間限制股份轉讓之契約,並無任何法律明文之規範,因此本文認 為,司法實務於解釋限制股份轉讓契約時,宜參考或類推企業併購法 第 11 條之規定,避免限制轉讓契約構成對股權移轉之不合理限制。

此外,以契約限制股份之轉讓,因不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故多會 搭配高額之違約金約定,藉以增加系爭約款之拘束效果。惟目前法院 基於民法第 252 條之規定,均會對於過高之違約金進行酌減,因此締 約當事人對此一訴訟風險亦宜有所認識,以資因應。

最後,關於市場秩序之維繫,除基於特定政策需要所設限制外,

證交法上對公司內部人轉讓持股之要求,有穩定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 功;同理,為防範經濟力過度集中對市場可能造成之弊端,維持市場 上有效競爭結構之競爭法規範,有助於行政機關對市場交易行為公平 性之維持,及避免市場功能之減損,故亦有其必要性,二者均應予維 持。然而,場外交易禁止之規範已完成其時代之任務,立法論宜檢討 刪除,解釋論上應解為取締規定,不影響轉讓之效力。私募有價證券 之轉讓,實務見解逕以證券交易法設有刑事處罰而遽認轉讓行為之效 力,顯已牴觸禁止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規範意旨與立法目的,顯不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採,故宜解為轉讓行為無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