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考察《正脈疏》與《圓通疏》之相關諍論

第五節 小結

R89, p. 498, a11-13)。又說:「蓋非熟《楞嚴》,無以脩《圓覺》;非熟《圓覺》,無以脩《楞 嚴》。學者當以二經相參而看可也。」(X14, no. 297, p. 685, b3-4 // Z 1:89, p. 246, c9-10 // R89, p.

492, a9-10)。又說:「如孤山法師以三止而釋者,準《涅槃經》中,奢摩他,此云『止』;毗婆 舍那,此云『觀』;優畢叉,此云『止觀』等。今經三名,既與涅槃一同二異。乃於彼奢摩他

6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說法中,主要是以天台圓教「一心三觀」教義為主。

四、而「破識不決定」與「顯見不決定」則是雙方針對此經解行宗旨所進 行的辯證。以「破識不決定」來說,真鑑認為識心縱然有五種勝善功能,亦須 捨盡。所以,強調先以「方便門」破識心,再以「平等門」融入識心,此為順 佛意,而二門則可相輔相成;若如《會解》先以「平等門」說明識心同真心,

會使得二門順序混亂而造成二門相互衝突,不但易造成當機眾執著識心更深,

也不能彰顯此經「捨識從根」之用意。

五、就「顯見不決定」來說,真鑑指出「十番顯見」主要用意在於彰顯見 性(或稱見精),而批評《會解》將此大段判為「破妄見」,易使當機眾認為見 精仍是妄,而不敢認肯此新顯之見精。雖然見性仍有代表無明之「二種妄見」, 但真鑑認為:「究竟離妄純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覺尚帶生相無明,何況地前諸 位,乃至五住凡夫,現前何有純真之心?」88所以,純真之心惟佛已證,眾生 離此見精別無真心,此乃見精之殊勝處,為識心無法比擬;待認肯此新顯見精 之後,再略出二種妄見,就不會迷此見精為「全真」。萬不可因為見精仍有二種 妄見,而仍認之為全妄,則易墮於見精「非真心」之迷,而孤負自己的佛性。

但傳燈認為,雖然真鑑認為「十番顯見」主要是突顯見精的重要性,但第二月 之見精仍猶帶妄,還須破除見精中之無明妄緣的部分,才是真心。並批評真鑑 只知見精與真月同體,而不知見精還須離妄,亦「間接」反對了真鑑主張根性 的重要性。

六、傳燈將六識分為「能觀之智」與「所破之境」、還有「離」與「即」之 別,認為真鑑所強調的都是六識中「所破之境」與「離」的部分,而不知六識 仍有「能觀之智」與「即」的功德。而傳燈認為分權實的關鍵是「能觀之智」,

中,開出三義,為奢摩他、三摩、禪那。雲間師評孤山所說之義最當。為引《圓覺經》證成 云:且如圓覺三法,經中亦名為定。如云:『爾時便有二十五種清淨定輪』云云。又云:『辨音 汝當知,一切諸菩薩,無礙清淨慧,皆從禪定生。』所謂奢摩他、三摩提、禪那,是知彼圓 覺。尚可直作三止而釋,況今經乎。」(X14, no. 297, p. 688, b18-c2 // Z 1:89, p. 249, d6-14 // R89, p. 498, b6-14)。

88 《楞嚴經正脉疏》,X12, no. 275, p. 222, b23-24 // Z 1:18, p. 190, a17-18 // R18, p. 379, a17-18.

7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此點是有別於真鑑的「根性」之說,也「間接」反對真鑑主張的「根性」之 說;而六識中「即」的部分,說明天台宗是由六識以即空、即假、即中修「一 心三觀」。所以,若捨離了六識,等於是離波求水,也「間接」了反對真鑑「決 定破識」的看法。

七、傳燈以「情虛理實」的觀點來反駁真鑑,主要的論述是「妄情要破,

但法不能破」。「妄情」是指外道、凡夫執法為「實有」;二乘執「徧空」;與菩 薩執「但中」,此皆為六識的劣惡功能,應破、應離。而上述三種妄情皆為六識 對實法所產生出來的妄想,如身後之「影」。只要以「能觀之智」照之,則

「影」即滅;實法如「身」,本來無過,故不增亦不減。然而,六識亦為如來藏 妙真如性,亦為實法,本無過,故不應破,過在於因六識對實法所產生的「妄 情」,如「影」,須離、須破。從「情虛理實」中,亦可看到天台宗「能觀之 智」與「所觀之境」、「離」與「即」的觀點,也看出傳燈還是「間接」反對六 識須捨。

八、本文認為,在「破識不決定」的辯證中,從六識「所破之境」、「離」

與「情虛」等應捨、應破的部分來看,這些都是六識的惡劣功能。對真鑑來 說,連識心的五種勝善功能都要捨盡,更何況是六識的惡劣功能?而且,此三 者不也等同於真鑑強調應捨的「方便門」嗎?而六識之「即」與「理實」的論 述,不也就是真鑑所謂融入萬法的「平等門」嗎?在「顯見不決定」中,真鑑 也清楚知道第二月之見精仍帶妄,然而,他只是要在見精與識心二者當中,要 大家先捨識心不用,再認取新顯的見精,以此為修證之初心而已。因此,他才 將此「十番顯見」判為「帶妄顯真」,一直到最後第十番「顯見離見」時,才將 無明完全出盡,並沒有如傳燈所說,認為見精是純真無妄之心。因此,綜合上 述,本文認為,傳燈在「破識不決定」與「顯見不決定」這二段的反駁,顯然 說服力仍是不夠的。因此,就雙方對「破識」與「顯見」這二個論點,本文認 為還有繼續討論與研究的空間。

7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九、而「四決定義」與「四不決定義」的內容,是雙方對於《楞嚴經》修 行路線之正面對決,亦為用「根性」與「識心」為本修因的辯證,也符合上述

「楞嚴大定」、「破識不決定」與「顯見不決定」相關議題的後續研究。先前傳 燈於「破識不決定」與「顯見不決定」的諍論中,都是以「間接」的方式來反 對真鑑的觀點,但於「四不決定義中」,傳燈則有較多「直接」的主張來反駁與 批評真鑑的觀點,因此,「四決定義」與「四不決定義」的內容,是值得再進一 步來探討。

然而,這二部疏都是注解《楞嚴經》為主,理當以發揮《楞嚴經》的本意 為最高原則。本文認為,在解決「四決定義」與「四不決定義」的諍論之前,

應回歸到經典本身,重新檢視此經「解」與「行」的相關宗旨,才能做為評斷

《正脈疏》與《圓通疏》對於解行宗旨諍議的標準。因此,接下來的三、四兩 章就針對《楞嚴經》中解行宗旨的重點進行探討,以利第五章中「四決定義」

與「四不決定義」的辯證與評斷。

7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