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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四決定義」與「四不決定義」之辯證

第五節 「決定推重耳根圓通」與「不決定如交光所推重耳根」之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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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六塵無情為劣,根識有情為勝;以根、識言之,則識墮分別為劣,根無分別 為勝。以六根言之,則餘五圓通常不全者為劣,耳根全者為勝。」52傳燈既了 解「識墮分別為劣,根無分別為勝」,也知道「耳根優於意根」,又於「不決定 不用識心」中也提出「今經雖不用第六識心,不能不用第八」的見解,為何此 處「不決定不用天台三觀」中,又轉向以六識為所觀境的天台三觀,還以《圓 覺經》為之背書,並試圖以「大同小異」去淡化與忽視根、識之差別。不但又 造成自己自相矛盾的窘境,而且轉向尊天台宗以六識修一心三觀的原因,也值 得進一步去探討。

因此,經過「決定不用天台止觀」與「不決定不用天台三觀」之辯證結果,

本文認為,在第三章與第四章考察中,《楞嚴經》確實是沒有提到天台止觀的內 容,而真鑑「決定不用天台止觀」的主張是符合《楞嚴經》「二決定義」與「二 種根本」的本意。而傳燈在「不決定不用天台三觀」的論述中,轉向支持六識為 所觀境修天台三觀,不但不合經文本意,論述上亦有自相矛盾之處;雖強調天台 止觀與圓覺三觀合,但修證方式上卻不符《楞嚴經》本意。因此,傳燈對真鑑的 反駁與批評,此處亦是無力與無效的。

第五節 「決定推重耳根圓通」與「不決定如交光所 推重耳根」之辯證

一、 《正脈疏》主張「決定推重耳根圓通」

《正脈疏懸示》云:

52 《楞嚴經圓通疏》,X12, no. 281, p. 793, b8-12 // Z 1:19, p. 302, b14-18 // R19, p. 603, b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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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決定推重耳根圓通。……若是中人之智,自知從四卷後半,第一 決定義中,所推不生滅圓湛之性,即此聞根之性。及第二義中,指明根 結,密揀圓通,乃至擊鐘引夢,諸佛證明,綰巾示結等文,皆是說根性 法門,但未顯定何根為至圓而當專修也。此猶中人所知,若更有上智徹 通之見,當知破識之後所示見性,即是首薦根性為真修之本。而見聞無 有異體,故十番顯見,亦是顯聞,而語中亦帶聞字。如阿難云:「若此見 聞必不生滅等是也。」但見精對境,朗照萬象,常住不動,最易開悟,

故前文偏顯之;聞性離相,周聞十方,越牖透垣,最益修攝,故後文偏 用之。是知自指見是心,直至破非和合,即是開示圓通中聞性之體,豈 有別體乎。又極而言之,此文之前,最初破識,即是徹去圓通之障。以 識心若不捨盡,決不知別有根性。根性猶然不知,圓通何自而修哉?此 文之後,四科七大,乃至三如來藏,十法界心,無非根性之極量,而非 別有一性也。修圓通者若不達此,豈知反聞之中,統該萬有,極盡一真 乎?大抵開示本具藏性,正為後圓通作入處耳。不然,後門所入之華 屋,更是何法乎?是則未說圓通之前,尚皆不出圓通之性,而況既說圓 通之後,豈更有異法乎?53

真鑑認為《楞嚴經》的宗旨為:「前半從根悟入,後半從根修證而已。」前四卷 半全談三如來藏性,亦為真心與楞嚴大定之理體。此理體從經初「七番破處」

破除識心之後,由「十番顯見」眼根中之「見性」來契悟,而「三如來藏性」

與「見性」只有名稱的不同,體性並無有差別;而後半「二決定義」之行門,

也只強調根性法門,直到二十五圓通之後,由文殊菩薩選出最殊勝的耳根圓 通,是依耳根中之「聞性」來旋流反聞以證得自性本定。故真鑑認為:「是斯經 也,前半全談藏性,所以開發圓通;後半全說圓通,所以修證藏性。一經始終

53 《楞嚴經正疏懸示》,X12, no. 274, p. 185, a14-b18 // Z 1:18, p. 153, b15 // R18, p. 305, a5-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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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為圓通,豈惟觀音數語,文殊數偈而已哉?」54因此,以「根性」之說來貫 穿整部經,則首尾照應、脉絡貫通,無有不相照應、不相通貫之處;反之,若 以止觀法門注解《楞嚴經》,不但會產生首尾不應相、語脈互成乖反的情形,若 因此而對識心稍有執著而不明真心之理,則恐會產生錯亂修習「二種根本」之 過患,成為修證圓通法門之障礙。因此,真鑑強調:「奉勸求大定者,博究精研 耳門修法而力行之,無使毫髮濫於三觀,則圓通方可希冀矣。」55

二、 《圓通疏》主張「不決定如交光所推重耳根」

《圓通疏前茅》云:

彼又云:「四者,決定推重耳根。」余則曰:「不決定如交光所推重耳 根。」惟以耳精為極則,盖其有云:「但取體無分別,單刀直入。」56若 收之,則三法中,但得「奢摩他」一法。若揀其但如鏡中,無別分拆(筆 者案:應為「析」)為聞性,則見道不諦。但認識神為主人翁,而奢摩他 真諦之理,未夢見在。故曰:「不決定如交光所推耳根。」57

傳燈認為,真鑑以「耳精為極則」、「但認識神為主人翁」,就是以真妄和合之第 八識為真心。雖然根性離塵有能分別之體,但仍有無明未破,若以「奢摩他」

法來看,只勉強合於「空如來藏」真諦之理。58然而,若將「耳精」認為是

54 參考第五章註 38。

55 《楞嚴經正脉疏懸示》,X12, no. 274, p. 186, a7-9 // Z 1:18, p. 153, d16-18 // R18, p. 306, b16-18.

56 真鑑《楞嚴經正脉疏懸示》:「若復正當圓通中修,則聞性本取其體無分別。但一反聞,單刀 直入。故首廢六識,不用覺觀思惟。」(X12, no. 274, p. 166, b21-23 // Z 1:18, p. 134, b18-c2 //

R18, p. 267, b18-p. 268, a2)。

57 《楞嚴經圓通疏前茅》,X14, no. 297, p. 699, c17-22 // Z 1:89, p. 261, a8-13 // R89, p. 521, a8-13.

58 傳燈《楞嚴經圓通疏前茅》:「但以體無分別者為極則,是則於三藏中,但知一空藏。於空 藏,又但識得一見精,不知一二卷會差別歸無差,正是空藏奢摩。」(X14, no. 297, p. 700, a12-15 // Z 1:89, p. 261, b9-12 // R89, p. 521, b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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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性」,59則有「見道不諦」之過失。何謂「見道不諦」?傳燈指出:「見道 而後修道,見道有所未諦,則修道何施?」60意謂若見道分之圓理都尚未徹 見,那更遑論修道了。如何才是圓滿見道分之理呢?《圓通疏前茅》云:

汝但不隨分別世間三種相續,三緣斷故,三因不生。狂心自歇,歇即菩 提,不從人得。是則首破妄心,皆奢摩他之前陣。破此妄心竟,然後與 之論真論俗論中,故繼此以明真見去,皆約菩提妙淨明體而論。故知所 明見性,即八識也。在諸佛,方是真常淨識;在阿難,猶在八識。以其 同凡夫未曾脫出。若曰吾不見時與見見之時,方是脫出工夫,方是九識 淨體。然此妙識,由首破妄心脫出而後明,同天台三諦,由照破六識而 後現。61

傳燈認為,見道分就是在談前四卷半之圓理,要破無明妄心,才能圓滿菩提妙 淨真心之理。因此,若欲見真諦「空如來藏」之「奢摩他」法,先須破除第八 識見精中之無明妄心後,才能見到清淨的第九識之見性,如同天台以三觀照破 識心所生之三惑,而證得三諦之理的道理是一樣的。62然而,真鑑仍以「耳精 為極則」、「但認識神為主人翁」,妄認無明未除之第八識為清淨無染之真心,這 樣的知見是無法見到奢摩他真諦之理。因此,傳燈認為:「蓋六受用根,雖即菩 提涅槃,要必揀去分別之見。與夫見精之見,只取能見見性爾,且如來示此見 性,亦不曾驀頭與說,直須先破妄心,然後示之。」63意謂六根雖為菩提涅槃

59 傳燈認為「見精」與「見性」的意義是不一樣的,所以「耳精」與「聞性」亦為染污之第 八識與清淨之第九識之差別。參考本文第五章第一節之說明。

60 《楞嚴經圓通疏》,X12, no. 281, p. 690, a19 // Z 1:19, p. 201, d13 // R19, p. 402, b13.

61 《楞嚴經圓通疏前茅》,X14, no. 297, p. 692, c18-p. 693, a5 // Z 1:89, p. 254, a12-b5 // R89, p.

507, a12-b5.

62 傳燈《楞嚴經圓通疏前茅》:「今立三觀,觀此識心,即真、俗、中。即真故,破見思;即俗 故,破塵沙;即中故,破無明。又復應知,心法本妙,情故成粗,今秪破情,而不破法。情者 何?一念識心,所具三惑是也;法者何?一念識心,所具即空假中是也。故曰情可破,而法不 可破。」(X14, no. 297, p. 703, a22-b2 // Z 1:89, p. 264, b13-17 // R89, p. 527, b13-17)。

63 《楞嚴經圓通疏前茅》,X14, no. 297, p. 697, b24-c3 // Z 1:89, p. 258, d9-12 // R89, p. 516, b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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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誤解與誤讀的部分,自己的論點也有自相矛盾與不符合經典原意之處。因 此,傳燈對真鑑的反駁與批評,更是顯得無力且無效的。

第六節 小結

本章主要以三、第四兩章考察《楞嚴經》解行宗旨所得到的結果,進一步 辯證《正脈疏》「四決定義」與《圓通疏》「四不決定義」的內容,來評斷那部 疏的論述是符合《楞嚴經》的原意,以解決二部疏之間的諍論。以下各別來說 明本章考察《正脈疏》「四決定義」與《圓通疏》「四不決定義」辯證後的結 論。

先說明本文考察《正脈疏》「四決定義」的結果。第一「決定不用識心」與 第三「決定不用天台止觀」強調捨「識心」不用,與《楞嚴經》「二種根本」

中,捨離塵無體、無有處所之「無始生死根本」的論述相符;而第二「決定認 取根性」與第四「決定推重耳根圓通」,則強調以離塵有不生滅性之「根性」為 修證之初心,也與「二種根本」中以「無始菩提涅槃,元清淨體。則汝今者,

識精元明」為本修因、「二決定義」中強調「以因同果」和「依根解結」的論述 是相符的。故本文認為,《正脈疏》「四決定義」的主張觀是符合《楞嚴經》的 解行宗旨。

真鑑並將「四決定義」整理成「捨識從根」與「揀止觀重圓通」十個字來 作總結,70認為「捨識從根」是「決定不用識心」與「決定認取根性」二點的 精髓,此四字攝盡《楞嚴經》之宗旨;而後六字「揀止觀重圓通」則為「決定 不用天台止觀」與「決定推重耳根圓通」二點的精髓,是為真鑑著《正脈疏》

的主要用意。真鑑反對以六識為所觀境的天台止觀,而極力推重以耳根圓通之 專修,並說明專修耳根圓通不是他個人的意見,而是《楞嚴經》中佛敇文殊菩

70 參考第一章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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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所指出最易成就之成佛大道;而耳根圓通法門是以根性反聞自性,不用六識 起觀思維,是最簡單的止觀。因此,真鑑只是反對天台止觀,而非反對耳根圓 通之止觀法門。

然而,真鑑亦認為天台止觀與耳根圓通皆為圓頓止觀,但是天台止觀在修 法上不合《楞嚴經》修證之宗旨,71並歸納《楞嚴經》與天台止觀在解行宗旨 上的不同之處,反對以天台止觀注解《楞嚴經》:

且經旨觀旨,多種不同,而舊註混同,曾無皁白。無怪其以彼而濫此 也。今與略分析之。有四不同。一者,此經首破識心,令終不用。不識 天台初談三觀,亦先破識而教其不用否耶?然藏中曾見天台家所傳心 印,首先不許揀去六識而別求真心,是與經旨大相反矣,此其一不同 也。二者,此經次示根中性體即妙明真心。不識天台指示真心,亦言惟 汝六根更無他物否耶?縱其所立「三諦」,彷彿似於「三藏」而其當風指

且經旨觀旨,多種不同,而舊註混同,曾無皁白。無怪其以彼而濫此 也。今與略分析之。有四不同。一者,此經首破識心,令終不用。不識 天台初談三觀,亦先破識而教其不用否耶?然藏中曾見天台家所傳心 印,首先不許揀去六識而別求真心,是與經旨大相反矣,此其一不同 也。二者,此經次示根中性體即妙明真心。不識天台指示真心,亦言惟 汝六根更無他物否耶?縱其所立「三諦」,彷彿似於「三藏」而其當風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