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荷蘭作為一福利國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

第四節 小結

貝克(Uwe Becker)指出,喀爾文教義對人性和天主教統合教義對社會和 諧的看法,立基於可適度容忍物質不平等的社會階層上,在此脈絡下,現代荷蘭 福利國家可稱為一照護國家(the caring state)。1946 年政府委員會在社會安全系 統的架構大綱中指出「社群、組織的國家對全體公民的社會安全和免於匱乏之自 由有責任」。 荷蘭照護社會的發展,突顯即便不是社會民主政府主治,社會安全

體制一樣可以很優渥。這是因為福利國家不僅是工作階級(working class)的事 務,而是每個公民都會面臨失業、疾病、殘障風險,顯示社會民主的價值不只為 工作階級代言,還涵蓋更廣泛的對象。原則上,基督教聯盟和政黨也可以是工作 階級的代表,他們並非革命性質,但可能試圖透過一開始,即存在社會中的統合 主義和福利規定來「文明化」(civilize)資本主義(Becker, 2000: 220)。

荷蘭福利國家特色具有家長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風格,其內涵分別為:家 長主義式(paternalist),即社會不平等被視為事實上的自然,社會中的強者,即 幸運者被預期應該照顧弱者,即不幸者,透過慈善或國家行為,為了社會的內部 和諧,市場管制和對抗貧窮與貧富差距是必要的;社會民主式

(social-democratic),即對市場的觀念是批判的,混合集體和個人對抗社會風險 的責任,強調社會公民權和境遇的平等(equality of condition)(Becker, 2000:

221)。

此外,我們理解福利國家的方式應該結合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模式和福利制 度的安排。戰後荷蘭福利國家建立在國家和社會夥伴的政治交換和妥協上,為了 快速重建荷蘭經濟,政府力主薪資控制政策,讓社會夥伴雙方都必須配合政策,

以社會夥伴亦能參與社會安全體系之建立作為交換條件。

在政策設計上,受到周遭國家的制度影響及荷蘭的政策學習,荷蘭社會安 全體系兼具普及式機制,如:單一費率的公共年金和社會保險,即失業,疾病和 殘障津貼的特性,吻合荷蘭人開放、彈性,懂得截長補短的精神。普及式社會福 利屬於團結性質,透過財政稅收來支持,作為非就業公民的最低收入保障。

荷蘭國家的社會福利行政,從一開始就涉及了雇主與受雇者組織在社會保 險計畫上的執行。除了社會救助外,其社會保險計畫逐步地發展成一個以責任共 享為基礎的混合體系。1952年所成立之「社會保險委員會」(Social Insurance Council, SVR)是由雇主、工會及政黨代表所組成,屬於中央控制與行政層級;

在日常管理計畫的層次上,則是由雇主與工會代表所組成之「工業保險局」

(Sectoral Industrial Insurance Boards)所管理;而國家保險計畫則是由政府與社

會夥伴所運作之「社會保險公團」(Social Insurance Bank, SVB)來執行。簡單 的說,其社會行政的管理體系是配合統合主義的架構發展而來,形成一勞資雙方 共管的行政體系(黃志隆、張世雄,2005:419;Keizer, 2001: 13-14; van Der Veen

& Trommel, 1999: 305-306)。

因此,社會保險則提供工作相關的福利給雇主和員工,透過工資名單強制 性的保費繳納和工作年限的條件;其透過由工會和雇主聯盟代表組成的工業保險 局來管理,其收納保險金並決定如何發放福利。由於工業保險局於社會安全體系 中有準獨佔性(quasi-monopoly)的地位,因此在社會安全事務上具有很強的制 度權力,並獨立於政府之外。

1950 至 1970 年代間,歐洲區域統合對於荷蘭建立福利國家過程的主要貢獻 是確保其安全無虞,例如:1952 年 5 月,原始六國簽署《歐洲防衛共同體條約》,

在韓戰爆發,東西方情勢對峙升高的狀況下,法國總理普利文(Rene Pleven)提 出的建議,然而條約簽署不久後,史達林死亡,南北韓停戰協議簽署,國際情勢 緩和,使得法國批准的意願降低,儘管當時另外五國皆已批準,不過最後這項政 策還是失敗,直到1990 年代初,共同安全議題在重新以「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之面貌出現(張亞中,2007:30-31)。 在經濟方面則是達成關稅同盟,廢除共同體內的關稅,對外建立共同關稅,

並達成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後者使得荷蘭對EEC 成員的出口貿易量自 1957 年的 54.2%提高至 1972 年的 64.9%。荷蘭對歐體內成員的高度貿易依存也成為其自主 展現促進歐盟統合的經濟動力(張亞中,2007a:32-36;van Zanden, 1998: 157)。

整體而言,荷蘭作為一獨特福利國家之演進是從其歷史、文化、政治和民 族性格之綜合養成的,而福利體制的確立則建立在國際潮流,即二戰後,為重建 歐洲,並鞏固資本主義發展而生,在歐洲區域統合的穩定及經濟發展的黃金年 代,荷蘭在歷經政黨競爭的政治動力下建立堪稱歐陸最慷慨,且具有家長主義和 社會民主主義的福利國家。

晚發的荷蘭福利國家在短期內大舉興築了獨特的福利體制,從表2.2 可看出

不僅福利體制的對象針對全民,並幾乎兼顧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滿足普及式公 民權益的三大面向,構成荷蘭社會體制的基底。

表 2-2:荷蘭社會安全的三層體制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類型 普及式機制 社會保險 公共救助

依據 公民權 工作相關貢獻度 人道救濟

財務 來源

保費繳納、財政稅金,隨收 隨付制 (pay-as-you-go)

繳納保險費 一般稅收支付(75%財源來自

中央政府,其餘由地方支付)

性質 強制 、非資產審查 強制、非資產審查 資產審查式

權責 單位

中央政府 工業保險局 地方政府

具體 項目

老人年金(AOW);遺屬津貼 (AWW);家庭兒童津貼 (AKW);一般失能(AAW)

失業(WW/WWV)、疾病 (ZW)、失能(WAO)保險

社會救助法(ABW);失業勞工 之社會救助法(RWW)

表格: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