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少年兒童電影與國家
第一節 少兒文學與少兒電影
近代學校隨著工業化的腳步而興起。18 世紀未,波蘭發展了一個文法學校與 教區學校的系統,當時的法律明定,教區學校的目標在於告知民眾階級責任以及 適合他們階級的勞動與技藝;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於 19 世紀初提出文明社 會應該區分為兩種階級:工人階級與知識階級;普魯士的貝克朵夫(Ludolf von Beckedorff)認為學校應該推廣秩序與階級而非人工的平等;法國基佐(Guizot)
1833 年提出的法案目標是要「讓學校成為塑造人民道德、穩定政治社會秩序與促 進經濟發展的工具」(Heywood 239-40)。在此我們清楚看到工業化對於教育單位 的期待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結構間緊密的關係,至今不久,我們仍可觀察出教育和 國家整體的政經關係。Apple(2002)於《意識型態與課程》裡提到,20 世紀初,
學校被視為解決都市問題、大眾道德淪喪改進的基本機構,而且更進一步地協助 個人適應他們在工業經濟中個別的位置;學校是透過與其他更有力機構之間的關 係而存在的,這些機構合起來,產生了權力獲得和資源的結構不平等。學校從來 就不是脫離社會發展而獨立於意識形態之外,因此學校課程必然反應了某個時空 下特定社會所普遍認可的價值。文學,特別是因應學校教育裡未成年人文學的出 現,其說穿了也就是一種「教育」文學,於法律上占有行為能力地位的成年人認 為未成年人尚未具備已然成型的社會道德價值標準或對社會整體結構認識不足,
因此有接受教育的必要性13。我們可以透過衡量一部文學或電影作品適不適合未成 年人觀賞得知這樣隱而不宣的成人意圖,畢竟未成人永遠處於「消音」狀態,就 算他/她們偶有發聲,也必須在成人的寬容範圍內。在此我們並不排除給少兒觀 看的作品具引導其正向、積極思考的人生觀,我們肯定其價值的同時也提醒人們 注意其作品本身背後的意識形態,Apple 於其書末說道:「即使是最『中立』的活 動本身可能都不是中立,我們的工作本身就已經是在為意識形態服務,別無選擇,
只有投入。」(Apple 255)
既然,我們無可避免的身處意識形態中,如何意識到這樣的成見並加以指陳 展現,或可在易受教育影響的未成年人身上預見更完善的理想社會。本節我們將 釐清二個定義問題:一、少兒文學與兒童文學長久以來名詞定義曖昧不明,我們 提出應以少兒文學一詞取代的緣由;二、接續第一項探討,我們認為於其分類下 的文學與電影間的關係產生許多矛盾,應以傳達媒介的不同特性,將電影獨立出 來。茲分述如下:
一、少兒文學與兒童文學
我們認為應以「少兒文學」取代之的理由如下:
(一)、法源依據:國家是統治階級的國家,取得如葛蘭西(Antonio Gramsci)
所謂「霸權或主導權之政治」(hegemonic politics),因而儘管是私人領域的意識 形態國家機器也發揮了國家機器的功能(Althusser 164)。由於法律乃意識形態的 角力場域,因此法律下的教育政策必然服膺於統治階級的認可,我們可由法律的 產出來觀察現今對「兒童」一詞的定義為何以及該定義下的文學應該如何命名。
依 2003 年 5 月 28 日所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 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法條清楚明定兒童為未滿十二歲之人,亦指出生至十一歲 皆為該法定義之兒童;而少年乃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回 歸我們先前對未成年人文學的探討:既然此類文學出現的一大因素在於教育未達
13 例如失敗在於自身努力不足而非社會體制的缺陷以及當成年人做出錯誤決定時,未成年人必須 忍耐以示尊重等。
社會道德價值標準或對社會整體結構認識不足的未成年人群,「未成年人文學」此 一命名正符合統治階級對成年/未成年人區隔二分的態度。
(二)、學者見解:學者對兒童文學中的「兒童」所下的定義大致為二至十五 歲的閱聽群眾,如吳鼎14、杜淑貞15、林文寶等16,儘管造成這樣的原因在於各種 界定劃分只為便於解說,然而僅以「兒童」一詞便廣及二至十五歲的跨度,實有 再細忖的空間。我們認為林政華(1991)的觀點較為中肯,他認為「兒童文學」
應該加入「少年」兩字。他以共黨取得中國領導權為分界點,將「兒童文學」一 詞的說法分早期(由 1920 年的周作人到 1924 年的朱鼎元)與後期(由 1956 年的 陳伯吹到 1988 年的陳子典)共十六位學者的見解。其中關係「少年」一詞的加入 則是在 1930 年由中國左冀作家聯盟(沈瑞先等創立)所屬上海大眾文藝月刊社舉 辦的座談會裡首度受到重視。1936 年元月,上海開明店創刊《新少年》半月刊;
1939 年 6 月中國共產黨的地下出版社-少年出版社創立。到了 1949 年共黨青年團 成立「中國少年兒童隊」才首度將「兒童少年」合稱,視為一體。1952 年「少年 兒童出版社」在上海成立;由此確立了「少年兒童文學」此一命名。
學者們往往避而不談未成年人文學的意識形態議題,深怕未成年人文學淪為 一項教化工具,然而根據第一點的理由,未成年人與成人此一二分概念早已明白 地表達了其背後在政治上、法律上、經濟上等各方面的權力差異。未成年人做為 社會弱勢族群與成年人所擁有的社會主導權相較,正是一種階級的不平等,在這 樣的條件下所發展出的未成年人文學必然無法脫離意識形態滲入,因此我們認為 未成年人文學與意識形態的教化必然相關。成年人既然掌握了發言權,與其相對 的未成年人便被歸諸另一框架,由此我們便循此框架發展未成年人的文學,這是 由政策面來觀察未成年人文學此一概念的存在因素。
14 吳鼎(1980)提到英美各國對於十四、五歲以上的少年和青年另有「青少年文學」(adolescence’s literature),因而「兒童文學」中的「兒童」係指此年齡以下的「兒童」(吳鼎 3)。
15 杜淑貞(1994)認為「兒童文學」上所指的「兒童」乃泛指幼稚園和小學階段的兒童而言,亦 即四到十二歲的兒童,然而它有個彈性,就是向下延展至二、三歲幼兒,向上亦可達至十四、五 歲少年(杜淑貞 64)。
16 林文寶等(1999)提及一般人所謂兒童是指:自托兒所至小學畢業的一段時間,若延長可至初 中畢業。因此,有人從發展的角度將兒童文學細分為:幼兒文學(三~八歲)、兒童文學(六~
十二歲)、少年文學(十~十五歲)(林文寶 8)。
(三)、身心狀態:少年、兒童、幼兒即我們所謂的未成年人階段,其本身生 理、心理的懸殊極大,大陸學者張之路(2005)特別強調少年一詞,以突顯「兒 童電影」中所涵括的少年地位,他認為在這十幾年的未成年人跨度裡,其生理或 心理都存在著巨大差別,他們的知識積累和文化結構對生活的認識程度、判斷能 力、對藝術的欣賞趣味等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中國現在所談及的「兒童電影」
實際包括了幼兒(學齡前、小學低年級)、兒童(小學中高年級、初中低年級)、 少年(初中高年級和高中)三個年齡段,因此成人在這一框架裡所發展出的未成 年人文學自然包含此三個跨度。
據上,我們認為在未成年人文學的根本條件下,僅以兒童文學代表此三跨度 可見其侷限,因此應以「未成年人文學」命之為妥,然而「未成年人文學」並非 中性用語,帶有消極的價值判斷,故最適切的說法以藉年齡為分段的少兒文學此 一說法為宜。在接下來關於文學與電影的討論中,我們以少兒文學、少兒電影命 名之,以修正過往只以兒童一詞替代三個年齡段的曖昧關係。
二、文學與電影
目前在少兒讀物的分類裡,少兒電影的位置如圖 2-117:
少 兒 讀 物
非 文 學 性
圖 畫 性
文 學 性
散 文 類 韻 文 類 戲 劇 類
舞 台 劇
廣 播 劇
電 視 劇
電 影
民 俗 雜 戲
圖 2-1 少兒讀物系統組織圖
在發展上,電影歷史不似文學歷史般長遠,因此最初以未成年人為閱聽對象 所拍攝的電影在命名上便依據發展較為完備的少兒文學而來。在此我們並無意著 墨於文學與電影間的關係探討,而將重點置諸長期以來少兒文學與少兒電影間重 疊與涵覆關係的釐清。Robert Stam(2006)認為電影之所以被貶抑,其中一個原 因就是歷史優位性(historical anteriority and seniority)。一般人錯誤地認為先發展 的藝術優於後發展的藝術,因此文學取得歷史優位而電影自然處於劣勢。他指出 二個文學取得歷史優位原因:(一)歷史上「先文學後電影」的順序優位;(二)
文學與其改編作品的分類優位18。關於第一點乃是顯著事實;而第二點分類上的優 位也就是在眾人對新媒體的運用可能性認識不足前,依照既有媒體所給予的臨時 定位,再加上早期電影劇本因創作量不如發展已具規模的文學文本,往往從文學 中汲取經驗或加以改編。例如張之路指出,中國少兒電影的發展乃得益於少兒文 學的繁榮,優秀小說的人物形象、故事及其內涵使得電影具相當的品質(張之路 248),因此電影往往被視為文學分支甚或是「背叛」了文學原著。
如前表,長久以來少兒電影置諸於少兒文學性讀物下的戲劇類,這樣的分類 似乎有欠考量;若我們將電影的位置提前,以少兒電影換置少兒讀物,則本表幾 乎仍可成立,由此觀察得出疊合的現象19。造成這樣的矛盾,現有的分類模式並無
如前表,長久以來少兒電影置諸於少兒文學性讀物下的戲劇類,這樣的分類 似乎有欠考量;若我們將電影的位置提前,以少兒電影換置少兒讀物,則本表幾 乎仍可成立,由此觀察得出疊合的現象19。造成這樣的矛盾,現有的分類模式並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