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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處理工程爭議之新觀念推廣「爭議審查委員會」之應用

本研究建議先由公共工程開始推廣使用,並由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為權責單位,由於此機制執行方式是隨著契約生效開始至工程結 束,並由專任委員全程參與,定期視察工地,即時發現爭議提早預防,此全新 的處理模式,有別於國內現有爭議處理機制,因此將該機制之優點加以闡述,

並將國外執行情形建立相關量化的統計資料,更能顯示其工程爭議處理的重要 性,又工程會有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經驗,故已有前例可循,本研 究認為工程會應先辦理項目為「訂定工程爭議審查機制」、「委員名單建立」、

「委員培訓」、「提供法律諮詢委員名單」,並優先選定個案予以先行採用,

透過執行情形一面檢討累積經驗,一面持續推廣應用。

2、 履約爭議處理制度改善

(1) 契約履約爭議「工程司」角色重新定位

在任何事情發生爭議時,當甲、乙雙方無法和解時,均希望透過公平公正 的第三者來解決爭議事項,在工程履約期間之爭議也是一樣,當發生爭議

機制方式執行,更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信服,增加爭議解決之成效,更有利 於工作推展。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改善配套措施

申訴會目前接受採購階段異議及申訴、履約階段爭議調解,由於每年案件 數量過多,有委員無法負荷之虞,本研究認為採購階段異議及申訴,仍由 申訴會辦理,履約階段爭議調解建議由「爭議審查委員會」替代。

(3) 工程仲裁配套機制提昇仲裁品質重新建立主辦機關對仲裁之信心

由工程會主導辦理以下配套措施:為化解仲裁人公正性質疑,建立仲裁人 迴避制度;建立工程專業仲裁人資料庫,將仲裁人專長背景及學經歷有更 詳盡的介紹;建立仲裁監督機制,避免少數不公正之仲裁判斷造成機關對 仲裁制度產生疑慮;檢討修訂撤銷仲裁判斷事由,公開仲裁判斷書並建立 仲裁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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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Dispute Resolution Board Foundation,http://www.drb.org/

附錄一

國道工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現況及

公共工程以爭議審查委員會(DRB)機制解決履約爭議之研究 問卷調查

您好: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因國內爭議處理制度無法迅速在最短時間內有效的解決爭議,因 此將國外已採行成熟之爭議處理制度「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簡稱 DRB)」,以目前國內的公共工程之營建環境,建議其適合國內的處理模式,希望藉由 各位先進提供之調查意見,增加本次研究效益,讓國內公共工程在現有爭議處理制度下 多一種的選擇,更增進爭議處理的時效,期能得到國內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工程顧問 公司、承包廠商或學者等的重視及推廣,以加速推動公共建設。

本研究純粹供學術研究之用,絕不外洩,請放心填寫。並感謝您的熱心協助,本研 究完成後期望可供各界參考,為感謝您提供之寶貴意見及獲得完整資料,敬請完整填答 所有題項,並請於一星期內傳真回覆至(03)381-8310,如有任何疑問,請電話聯絡,

謝謝。

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營建技術管理組 指導教授 : 梁 樾 博士 曾仁杰 博士 碩士研究生:項授青 敬上 學生聯絡方式:電話(03)381-0855 轉 202 行動電話 0936-906-448 E-Mail:neil.crv@msa.hinet.net

背景說明

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簡稱 DRB),是由具有工程經驗、受 人敬重、極具公正性的人士所組成,其組成時期通常在工程開始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前,

並在計畫完成前定期到工程現場訪查。

在工程期間,業主及承包商需提供 DRB 成員詳細的工程計畫與說明,使 DRB 成 員能夠熟悉該計畫的程序與參與者,並隨著工作的進展,保持對該計畫的所有資訊更新 與瞭解。定期的現場訪查中,若有爭議發生或發現所有可能潛在爭議時,DRB 可藉此 與業主與承包商雙方的會面,鼓勵雙方在工程進行時能即時解決爭議。

當事人雙方若不能自行解決有關契約或是工程上的爭議,即可將爭議提出於

當事人雙方若不能自行解決有關契約或是工程上的爭議,即可將爭議提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