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採購執行與爭議事件統計及爭議處理之演變

3.2 履約爭議處理現況探討

3.2.1 採購執行與爭議事件統計及爭議處理之演變

國工局執行國道建設計畫從北部第二高速公路開始,經歷了二高後續計 畫、北宜高等計畫工程,其歷年來招標案件數量合計 242 件(如表 5),其 招標案件之決標金額高達 2,569 億元(如表 6),可見國道工程建設規模之龐 大。

表 5 國工局歷來招標案件統計

計畫別 案件數

北二高計畫 93 北宜高計畫 21 二高後續計畫 121

國六計畫 7 合計 242

表 6 國工局歷來招標案件決標金額統計

計畫別 決標金額

(億元)

北二高計畫 510 北宜高計畫 495 二高後續計畫 1,400

國六計畫 164 合計 2,569

資料來源:(廖肇昌 2005)

2、 履約爭議事件統計

統計國工局歷年來的標案工程,總共有 261 件爭議案件發生,包含北二高 計畫 77 件、北宜高計畫 40 件、二高後續計畫 144 件(如表 7),在將爭議案 件以爭議處理類型區分,其中仲裁案件 143 件、工程會調解案件 89 件及訴訟 案件 29 件(如表 8、9、10)。[31]

表 7 國工局歷年爭議案件統計 計畫別 提出件數 結案件數

北二高計畫 77 75 北宜高計畫 40 30 二高後續計畫 144 104

合計 261 209

表 8 國工局歷年仲裁案件統計 計畫別 提出件數 結案件數

北二高計畫 58 57 北宜高計畫 21 18

二高後續計畫 64 45

合計 143 120

表 9 國工局歷年調解案件統計 計畫別 提出件數 結案件數

北二高計畫 14 14 北宜高計畫 16 11

二高後續計畫 59 53

合計 89 78

表 10 國工局歷年訴訟案件統計 計畫別 提出件數 結案件數

北二高計畫 5 4 北宜高計畫 3 1

二高後續計畫 21 6

合計 29 11

資料來源:廖肇昌(2005)

另外蒐集國道建設 82 年到 93 年間之仲裁案例 107 件,承商請求金額共 新台幣 99 億 0,006 萬 1,940 元,而仲裁判斷金額合計為新台幣 33 億 8,755 萬 5,036 元(如表 11),經由以上統計之標案數與仲裁案件數,大約平均每 個標案都會有 1 件爭議處理案件,若是再統計申訴會調解案件及訴訟案件,其 爭議案件數與求償金額更為龐大,因此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件不容忽視,故爭 議處理機制相形之下更顯得特別重要。

表 11 國道工程歷年仲裁案件求償金額及判斷金額統計 案件數 承商請求金額 仲裁判斷金額

107 99 億 0,006 萬 1,940 元 33 億 8,755 萬 5,036 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蒐集整理

另外工程會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申訴會受理履約爭議調解案 件,從 88 年到 93 年調解案件,收件數為 2951 件,結案數 2658 件(如表 12),

調解案件實體處理結果,成立案件 1426 件(66.5%),不成立案件 717 件(33.5

%)(如表 1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93 年受理調解案件 705 件,其中程序 終結:198 件、實體終結:507 件,成立案件為 405 件(成立率 71%)。[6]

綜觀申訴會本屆(第五屆)委員人數,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工程 委員 9 人、法律委員 11 人[32],每年要處理幾百件的爭議案件,且案件數 逐年增加的趨勢,又國內公共工程包含土木、建築、水利、大地、河海等各種 專業領域相當廣泛,工程委員僅 9 人,似乎無法承受如此多的爭議處理案件,,

恐造成審理件數過多,審理品質降低。另外履約爭議成立案件數僅達七成,故 其中三成調解不成立,亦造成未達調解目的,爭議處理時效反而耽誤,必須再 透過後續爭議處理機制繼續尋求解決。

表 12 申訴會履約爭議案件統計 年度 收案件數 結案件數

88 185 75

89 343 246

90 472 412

91 602 558

92 644 651

93 705 716

合計 2951 2658

資料來源:張明珠(2005)

表 13 申訴會履約爭議案件實體處理結果統計 成立 1425 66.5%

不成立 717 33.5%

統計資料:88.5.27~93.12.31 資料來源:張明珠(2005)

3、 履約爭議契約爭議處理方式之演變

國道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於契約中均有規定,由於採用不同版本之規 範,其規定亦有所差異,於 76 年開始可分為北二高、北宜高工程採用誠意磋 商及仲裁,中二高、南二高工程採用誠意磋商、仲裁及申請調解(暫行條例),

北宜高頭蘇段、彰濱快官段及代辦機場工程採用誠意磋商、仲裁及申請調解

(政府採購法),國六南投段及八里五股段工程採用誠意磋商及申請調解(如 表 14)。各階段之工程契約爭議處理機制歸納後其最主要處理方式,有協議

(誠意磋商)、調解(申訴會調解)、仲裁及訴訟等四種方式。

表 14 國道工程契約爭議處理方式之演變

計畫別 發包期間 爭議處理機制

(均含訴訟)

北二高工程 北宜高工程

76.05~85.12 誠意磋商 仲裁 中二高工程

南二高工程

86.01~88.05 誠意磋商 仲裁

申請調處(暫行要點)

北宜高頭城蘇澳段工程 彰濱快官段工程

代辦機場工程

88.06~92.09 誠意磋商 仲裁

申請調解(採購法)

國六南投段工程 八里五股段工程

92.10 以後 誠意磋商 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廖肇昌(2005)

3.2.2 國道工程爭議以仲裁及申訴會調解處理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