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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國道工程(或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現況探討

4.2.2 履約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之因素

圖 9 顯示「影響工進,壓迫施工時程」影響程度高為 72.4%、「影響後續 施工作業安排」影響程度高為 65.5%、「雙方關係惡化影響」影響程度高為 63.8%。

由表 33 構面之影響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影響程度依序為「影響工 進,壓迫施工時程」、「影響後續施工作業安排」、「雙方關係惡化影響」。

由表 34 之分析結果在該等構面,承包廠商與主辦機關對構面重要程度之 看法具有統計差異性。由於承包廠商是施工單位,希望在施工期間之工程進 度、成本支出等都必須兼顧的情形下達到最大的效益,使公司能賺錢又能兼顧 品質及進度,因此爭議處理對於工程是否有影響,從問卷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其 影響程度相當的大,平均數均達 4 以上;反觀主辦機關,由於業主是公務人員,

屬監督承包廠商施工之角色,且有工程做不好承包廠商的責任較大之心態影 響,雖然主辦機關仍有上級單位的管考,但對於爭議處理時效不彰影響程度仍 造成與承包廠商認知之顯著差異。

72.4

12.1 15.5 65.5

19.016.4 14.719.8 63.8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影響度高 影響度中 影響度低 百

分 比

影響工進,壓迫施 工時程

影響後續施工作業 安排

雙方關係惡化

註:問卷「未填答」部分之百分比未顯示於本圖

圖 9 爭議處理時效不彰影響因子重要程度

表 33 爭議處理時效不彰影響因子重要程度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影響工進,壓迫施工時程 3.81 1.08 1

影響後續施工作業安排 3.71 1.10 2

雙方關係惡化 3.57 1.03 3

註:「中位數」為 3 表 34 服務機構對爭議處理時效不彰影響因子重要程度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影響工進,壓迫施工時程 3.22b(1.17) 3.88b(0.84) 4.50a(0.66)

影響後續施工作業安排 3.22b(1.19) 3.85(0.86) 4.19a(0.95)

雙方關係惡化 3.04b(1.13) 3.62b(0.85) 4.19a(0.62)

註:1.「1」為不太可能影響、「5」為重大影響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2、 協議磋商雙方無法取得共識之因素

由圖 10 顯示各項影響因子都獲得相當高的同意程度。而表 35 構面之同意 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同意程度依序為「業主擔心有圖利及刑事責任之 嫌,作法心態保守,無法進一步與承商協議」、「雙方對契約條款解讀與認知 之差異」、「業主並非為所有爭議事項之專業角色」、「承商先藉機予取予求,

並察言觀色調整後續動作」、「業主並非為所有爭議事項之專業角色」。

表 36 之分析結果除「雙方對契約條款解讀與認知之差異」之外,其餘構 面承包廠商與主辦機關對協議(誠意磋商)無法取得共識同意程度之看法具有 統計差異性。其中一項「業主擔心有圖利及刑事責任之嫌,作法心態保守,無 法進一步與承商協議」影響因子,主辦機關同意程度之平均值高達 3.96,可以 瞭解主辦機關屬公務人員易受外界大環境之影響,如可能受檢調體系之調查等 因素影響。

雖然協議磋商是爭議處理方式最先啟動的機制,惟主辦機關對公務行政責 任與法律責任之顧忌,且爭議事件常涉及金額的補償,或契約變更增加契約金 額,或可能的工期展延等等問題,難免都會讓外界產生不當聯想,為免有圖利 廠商之嫌,及誤觸刑責,大多數公務人員多採保守之作法,也盡量不採取任何 裁量決定,又承包廠商多主張契約漏項、不公平合理、不明確等契約規範,以 爭取最大利益,在雙方各有立場情況下,已模糊了協議的真諦,往往造成協議 磋商只是作為其他處理方式的前置程序而已,未能力求契約之真意,因此協議

註:問卷「未填答」部分之百分比未顯示於本圖

圖 10 協議磋商導致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影響因子之同意程度

表 35 協議磋商導致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影響因子同意程度之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業主擔心有圖利及刑事責任之嫌,作法心態保守,無法進一

步與承商協議 4.27 0.84 1

雙方對契約條款解讀與認知之差異 4.16 0.69 2 業主並非為所有爭議事項之專業角色 3.87 0.89 3 承商先藉機予取予求,並察言觀色調整後續動作 3.75 1.03 4 協議磋商均由業主主持會議,其公正性受質疑 3.69 0.92 5 註:「中位數」為 3

90.5

6.9 2.6 84.5

12.1

3.5 74.2

15.5 10.3 68.1

18.1 13.0 62.1

25.9

12.1

0 20 40 60 80 100

同意度高 同意度中 同意度低

百 分 比

雙方對契約條款解讀與認知之差異

業主擔心有圖利及刑事責任之嫌,作法心態保守,無法進一步與承商協議 業主並非為所有爭議事項之專業角色

承商先藉機予取予求,並察言觀色調整後續動作 協議磋商均由業主主持會議,其公正性受質疑

表 36 服務單位對協議磋商導致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影響因子同意程度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承商先藉機予取予求,並察言觀

色調整後續動作 4.13b(0.78) 4.06b(0.78) 2.97a(1.11)

雙方對契約條款解讀與認知之

差異 4.13(0.72) 4.32b(0.54) 4.03a(0.77)

協議磋商均由業主主持會議,其

公正性受質疑 3.24b(0.90) 3.76b(0.89) 4.19a(0.67)

業主擔心有圖利及刑事責任之 嫌,作法心態保守,無法進一步 與承商協議

3.96b(0.97) 4.41(0.73) 4.53a(0.61)

業主並非為所有爭議事項之專

業角色 3.41b(0.91) 4.06(0.81) 4.28a(0.66)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3、 工程司裁決導致雙方無法取得共識之因素

圖 11 顯示「業主本身也偏向由公正第三人來解決爭議事項較妥」之同意 度高佔 81.1%、「工程司定位,與國際慣例不相同,且球員兼裁判欠缺公正性」

之同意度高佔 76.8%、「因公務人員心態保守影響裁決結果」之同意度高佔 74.1%、「主辦機關與工程司屬同一公務體系,故裁決結果趨於相同,欠缺公 正性」之同意度高佔 67.3%、「工程司非公正之第三者」之同意度高佔 65.6

%、「業主非真正專業者」之同意程度佔 52.6%。

由表 37 構面之同意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同意程度依序為「業主本 身也偏向由公正第三人來解決爭議事項較妥」、「因公務人員心態保守影響裁 決結果」、「工程司定位,與國際慣例不相同,且球員兼裁判欠缺公正性」、

「主辦機關與工程司屬同一公務體系,故裁決結果趨於相同,欠缺公正性」、

「工程司非公正之第三者」、「業主非真正專業者」。

表 38 之分析結果,在所有影響因子承包廠商與主辦機關對構面同意程度 之看法具有統計差異性,但其中「業主本身也偏向由公正第三人來解決爭議事 項較妥」、「因公務人員心態保守影響裁決結果」、「工程司定位,與國際慣 例不相同,且球員兼裁判欠缺公正性」、「工程司非公正之第三者」、「主辦 機關與工程司屬同一公務體系,故裁決結果趨於相同,欠缺公正性」等影響因 子,主辦機關的平均值均超過半數,相對其認同度相當的高,似乎也凸顯了問

題所在,而工程司裁決的機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或改善其執行方式,是值的深 思的。

以目前國工局 92 年版一般條款規定,承包廠商對於工程司決定,如有爭 議,應指明爭議所在,並詳細敘明其事由,工程司應針對承包商之爭議再行簽 發新的決定。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因契約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應本誠信和 諧,盡力協調解決。如未能達成協議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1)依政府採 購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2)提起民事訴訟。又國工局品質系統外 部標準作業程序書,關於爭議調解處理規定,廠商或主辦機關對於契約規定所 為之主張有歧異,或廠商認為主辦機關依契約所為之處置不符合契約規定之爭 執發生時,工程處於接獲廠商通知時,應立即與廠商協商溝通尋求合理解決方 式,廠商若不服工程處所作決定,或發生其他任何爭執或歧見等情事,未能達 成協議時,得逕向申訴會提出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

當雙方有爭議經協議磋商不成,廠商又不服工程司決定,得向申訴會提出 調解,本研究分析上述規定認為,當雙方協議磋商不成,理應由公正第三者來 進行調解,若仍調解不成,再透過仲裁或訴訟機制來解決紛爭,但是現行規定 為協議磋商不成後,由廠商提出爭議事項交由工程司決定,而問題就出在工程 司的角色,工程司本身即是業主之下屬單位來擔任(業主為國工局,指派工程 司為國工局第二區工程處),本身就是契約執行監督者角色,當爭議發生後又 當起裁判的角色,工程局又是工程處的上級單位,屬同一行政體系,因此爭議 事件發生時,受到行政機關上下隸屬關係的影響,不可能要求工程處獨立於工 程局之外而公正行使職權,因此可能造成「工程司裁決」問卷調查結果滿意程 度最差。

本研究認為,就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FIDIC)其「工程司」一職是由公 正專業的第三者擔任,其裁決的結果對業主與承包廠商才是公平合理的對待,

故建議以「爭議調解委員會」機制取代現行「工程司決定」機制,取消「工程 司決定」機制此種非和解亦非調解的處理機制,其替代的優點包含 DRB 成員 由公正專業人士組成、契約開始即成立 DRB、藉由定期視察 DRB 成員隨著工 程進行保持對工程一定程度的瞭解、爭議發生即可立即召開聽證會迅速解決等 等。透過問卷調查有關「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取代「工程司裁決」其結果有 過半數的受訪者表認同。

81.1

19.0 14.6

16.4 20.7

26.7

表 38 服務單位對工程司裁決導致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影響因子同意程度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工程司定位,與國際慣例不相

同,且球員兼裁判欠缺公正性 3.46b(0.78) 3.97b(0.76) 4.33a(0.63)

主辦機關與工程司屬同一公務 體系,故裁決結果趨於相同,欠

主辦機關與工程司屬同一公務 體系,故裁決結果趨於相同,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