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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工程履約爭議將 DRB 處理機制納入契約執行之可行性

4.3 國內公共工程採行爭議審查委員會(DRB)相關議題

4.3.1 國道工程履約爭議將 DRB 處理機制納入契約執行之可行性

依政府採購法之子法「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項規定:契約應訂明機關與 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 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 中(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圖 16「依採購法規定納入契約執行」之「同意程度高」佔 62.1%,「同 意度中」佔 28.4。由表 47 構面之同意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同意程度平 均值達 3.53。表 48 之分析結果承包廠商、主辦機關與顧問公司對構面同意程 度之看法無統計差異性。

國道工程屬公共建設之一,因涉及技術層面廣泛及複雜,透過即有的爭議 處理機制如申訴會調解、仲裁、訴訟,就本研究探討分析是無法即時有效解決 工程爭議,可能因此又衍生其他爭議問題,使工程進度一再受阻。

而國外已採行多年的「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透過該機制處理爭議後,

契約雙方大部分都接受裁決結果,僅極少數的爭議案件會再透過其他爭議機制 處理,由於國外執行成效良好,其最大的優點就在於,當工程契約簽訂後即依 契約規定成立爭議審查委員會,委員透過定期性的視察及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進 度報告,可持續性的瞭解工地現況及實際遭遇情形,藉此可預先防範可能發生 之爭議,且委員的職務期間從工程開始到完工結束後,因此對工程有相當程度 的瞭解。不像國內現行爭議處理制度,當發生爭議事件後再向爭議機構提出解 決,並個案遴選委員處理,此均為善後處理方式。但是大部分爭議事件都是有 連慣性或持續性發展,若是透過「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委員可以即時發現 並清楚瞭解整個事件的原貌,自然會有公平合理的裁決。故本研究建議國內公 共工程部分,應採行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執行,以有效迅速的解決紛爭。

62.1

28.4

6.8 0

10 20 30 40 50 60 70

同意度高 同意度中 同意度低 百

分 比

依採購法規定納入 契約執行

註:問卷「未填答」部分之百分比未顯示於本圖

圖 16 國道工程履約爭議將 DRB 處理機制納入契約執行之同意程度

表 47 國道工程履約爭議將 DRB 處理機制納入契約執行同意程程度之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依採購法規定納入契約執行 3.53 1.02 1

表 48 服務單位對國道工程履約爭議將 DRB 處理機制納入契約執行同意程度 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依採購法規定納入契約執行 3.37(1.16) 3.62(0.65) 3.67(1.10)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4.3.2 國內公共工程推行 DRB 機制的關鍵因素

1、 DRB 機制由仲裁機構或工程會辦理之同意程度

由圖 17 與圖 18 比較後其問卷調查結果,DRB 機制由工程會辦理的同意 程度較高。另由表 49 與表 50 之同意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平均數亦以工 程會辦理的同意程度較高。表 51 之分析結果在該等影響因子,承包廠商、主 辦機關與顧問公司對構面同意程度之看法無統計差異性。

表 52 之分析結果在該等影響因子,承包廠商與顧問公司及主辦機關對構 面同意程度之看法具有統計差異性,差異情形為主辦機關的同意度較高,承包 廠商的同意度較低。從前述各題問卷中發現,主辦機關比較認同由工程會辦 理,承包廠商比較認同由仲裁機構辦理,可能的原因在於仲裁時,承包廠商可 調高求償金額,因此判賠金額增大,採衡平仲裁及比例原則等等因素,都對承 包廠商較為有利,也是主辦機關同意度偏低的原因。

問卷中對 DRB 機制由工程會或仲裁機構辦理部分,經統計後受訪者認為 由工程會辦理其同意度較高,可能的原因應該包含了工程會對於爭議處理方 式,已有申訴會可為借鏡,且工程會又是公共工程之主管機關,事權統一。因 此可先由工程會先將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建立,而各機關再依政府採購法之子 法「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項規定,將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納入契約或雙方合 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70.7

11.211.2 11.2 57.7

27.6 74.2

13.8 12.9

0

表 49 DRB 機制由仲裁機構仿照仲裁機制處理同意程度之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委員培訓 3.71 0.98 1

提供法律諮詢委員名單 3.68 0.97 2

訂定工程爭議審查機制 3.67 0.94 3

委員名單建立 3.57 0.99 4

收取行政處理費用 3.41 0.92 5

註:「中位數」為 3 表 50 DRB 機制的建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同意程度之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訂定工程爭議審查機制 3.88 0.94 1

委員培訓 3.83 1.04 2

提供法律諮詢委員名單 3.82 1.03 3

委員名單建立 3.74 1.10 4

收取行政處理費用 3.50 1.04 5

註:「中位數」為 3 表 51 服務單位對 DRB 機制由仲裁機構仿照仲裁機制處理同意程度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訂定工程爭議審查機制 3.48(1.07) 3.79(0.59) 3.81(1.00)

委員名單建立 3.48(1.05) 3.59(0.89) 3.67(1.01)

委員培訓 3.50(1.09) 3.85(0.70) 3.83(1.03)

收取行政處理費用 3.30(1.07) 3.62(0.65) 3.33(0.93)

提供法律諮詢委員名單 3.39(1.13) 3.97(0.58) 3.78(0.99)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表 52 服務單位對 DRB 機制的建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同意程度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訂定工程爭議審查機制 4.04b(0.87) 4.00b(0.78) 3.56a(1.11)

委員名單建立 3.98b(0.93) 3.85b(0.96) 3.33a(1.33)

委員培訓 4.07b(0.88) 3.94b(0.81) 3.42a(1.30)

收取行政處理費用 3.70b(1.07) 3.62b(0.95) 3.14a(1.02)

提供法律諮詢委員名單 4.02b(0.83) 4.06b(0.74) 3.33a(1.31)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2、 DRB 機制由仲裁機構辦理的影響因素

表 54 服務單位對 DRB 機制是否應該由仲裁機構辦理影響因子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會有如部分機關取消仲裁制度之

疑慮 3.65(0.77) 3.68(0.73) 3.47(1.08)

工程仲裁行之有年,已累積相當經

驗 3.33(0.90) 3.38(0.89) 3.47(1.03)

除 DRB 委員費用外,勢必又要給

仲裁機構行政處理費用 3.57(0.83) 3.62(0.70) 3.44(1.13)

DRB 委員組成方式仿照仲裁庭制

表 55 DRB 機制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影響因子同意程度之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工程會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已行之有年,累積相當經驗,可

為借鏡 3.89 0.77 1

為公共工程最高主管機關事權統一 3.84 0.96 2

摒除了商業氣息 3.75 0.84 3

仍有公務人員不積極認事之疑慮 3.55 0.95 4 註:「中位數」為 3 表 56 服務單位對 DRB 機制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影響因子同意程度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為公共工程最高主管機關事權

統一 4.00(0.97) 3.76(0.86) 3.69(1.04)

工程會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已 行之有年,累積相當經驗,可為 借鏡

4.09b(0.59) 3.94b(0.55) 3.58a(1.03)

摒除了商業氣息 4.00b(0.70) 3.74(0.67) 3.44a(1.05)

仍有公務人員不積極認事之疑

慮 3.26b(0.86) 3.68(0.81) 3.81a(1.09)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4、 DRB 機制在國內實行後取代現有爭議處理機制之可行性

圖 21 顯示 DRB 機制在國內實行後取代現有爭議處理機制之同意程度。由 表 57 構面之同意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同意程度依序為「工程司裁決」、

「工程會調解」。表 58 之分析結果,承包廠商、顧問公司與主辦機關對構面 同意程度之看法無統計差異性。

20.7 58.7

18.1 19.8 13.8 工程司裁決 3.20(1.28) 3.85(0.86) 3.47(1.25)

工程會調解 3.17(1.29) 3.50(1.08) 3.53(1.13)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本研究分析爭議審查委員會之執行有可能會取代現有爭議處理機制,其中 申訴會調解與爭議審查委員會同屬調解性質,工程司裁決非和解機制亦非調解 機制,故兩者被取代機率較大,因此「協議磋商→DRB→申訴會調解→仲裁」

與「協議磋商→工程司裁決→DRB→仲裁」的爭議處理程序較不可行。另外「協 議磋商→DRB→仲裁」、「協議磋商→DRB→訴訟」兩種爭議處理程序,由於 仲裁機制與訴訟互相比較,考量時效、成本等因素,仲裁是較為合適,故現階 段可採行的爭議處理程序以「協議磋商→DRB→仲裁」為宜。

註:問卷「未填答」部分之百分比未顯示於本圖

圖 22 DRB 機制納入契約規範執行之可行爭議程序同意程度

表 59 DRB 機制納入契約規範執行之可行爭議程序同意程度構面分析

構 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協議磋商→DRB→仲裁 3.16 1.31 1

協議磋商→DRB→工程會調解→仲裁 3.09 1.29 2

協議磋商→DRB→訴訟 3.07 1.22 3

協議磋商→工程司裁決→DRB→仲裁 2.70 1.07 4 註:「中位數」為 3 19.8

31.9 44.0

32.8

20.7 41.4

28.4 26.7

21.5

39.6 45.7

36.2

0 10 20 30 40 50

同意度高 同意度中 同意度低

百 分 比

協議磋商→DRB→工程會調解→仲裁 協議磋商→DRB→仲裁

協議磋商→DRB→訴訟

協議磋商→工程司裁決→DRB→仲裁

表 60 服務單位對 DRB 機制納入契約規範執行可行爭議程序同意程度之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協議磋商→DRB→仲裁 2.65b(1.06) 3.38(1.02) 3.58a(1.11)

協議磋商→工程司裁決→DRB→

仲裁 2.46(0.91) 3.00(1.10) 2.72(1.19)

協議磋商→DRB→工程會調解→

仲裁

2.93(1.24) 3.35(1.15) 3.03(1.46)

協議磋商→DRB→訴訟 3.20(1.03) 3.03(1.34) 2.94(1.35)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 6、 DRB 爭議處理機制之裁決效力

圖 23 顯示 DRB 爭議處理機制裁決效力同意程度。由表 61 構面之同意程 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同意程度依序為「無拘束力之契約效力」、「有拘束 力之法定效力」。表 62 之分析結果,承包廠商、顧問公司與主辦機關對構面 同意程度之看法無統計差異性。

國內目前仲裁、訴訟之爭議處理制度,其判斷、判決均有其法定效力,因 此「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似乎沒有必要再與該等制度同為法定的效力,造成 爭議處理機制之重疊性。

以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處理工程履約爭議,若裁決雙方不接受,再透過後 續爭議機制(如仲裁),可將爭議審查委員會之裁決結果提供作為佐證資料,

以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處理工程履約爭議,若裁決雙方不接受,再透過後 續爭議機制(如仲裁),可將爭議審查委員會之裁決結果提供作為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