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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關將履約爭議之仲裁制度取消之因素

4.2 國道工程(或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現況探討

4.2.3 部分機關將履約爭議之仲裁制度取消之因素

圖 15 顯示影響因子「同意程度高」佔 60%以上者有「業主認為廠商提高 仲裁之求償費用」、「工程機關與仲裁人對於工程實務認知之差異」、「業主 認為部分承包商動輒發動爭議及仲裁,亦造成施工困擾」、「採衡平仲裁及比 例原則」、「業主認為承商竣工後另行蒐集資料提付仲裁求償」、「契約條款 公平性與詳細程度不足」、「業主認為部分仲裁人有當事人之代理人之心態」。

由表 45 構面之同意程度分析結果得知,構面之同意程度依序為「業主認為廠 商提高仲裁之求償費用」、「工程機關與仲裁人對於工程實務認知之差異」、

「業主認為部分承包商動輒發動爭議及仲裁,亦造成施工困擾」、「採衡平仲 裁及比例原則」。表 46 之分析結果在「業主認為承商竣工後另行蒐集資料提 付仲裁求償」、「業主認為承商利用機關新舊首長或公務單位人員變動之時機 發動求償事件」、「業主認為廠商提高仲裁之求償費用」、「以判斷金額之比 例作為酬金報酬,即參與仲裁人員會全心全力付出獲取報酬」、「契約條款公 平性與詳細程度不足」、「仲裁人選任不佳」等影響因子,承包廠商與主辦機 關對構面同意程度之看法具有統計差異性。其中影響因子「業主認為廠商提高 仲裁之求償費用」承包廠商的平均數達 3.47,因此廠商本身也認同此看法。

經由問卷調查結果,部分機關對於採取仲裁機制之有所疑慮,主要係認為 廠商提高求償金額、仲裁人對工程認知差異產生公正性與專業性疑義、仲裁判 斷採用衡平仲裁可能未充分考量當事人所提事實理由等,致對履約爭議提付仲 裁裹足不前,致履約爭議未能快速解決,對公共工程之推動影響甚巨,為此工 程會為協調法務部及仲裁協會研議改善仲裁品質,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研 提「健全工程仲裁機制提昇仲裁品質」執行計畫,分別針對「制度」及「人」

兩方面提出改革作法。

「制度」方面,有檢討修訂撤銷仲裁判斷事由、公開仲裁判斷書、建立仲 裁評鑑制度,「人」方面,有建立仲裁人迴避事由之配套機制、建立專業仲裁 人資料庫、辦理仲裁人及機關人員之相關訓練及講習、建置與落實仲裁人倫理 規範、建立仲裁監督機制等。該執行計畫預期效果,透過仲裁制度的改進與仲 裁人品質的提升,消除主辦機關對仲裁之疑慮;讓仲裁成為主辦機關與廠商解 決爭議之平台,以有效解決履約爭議;建議相關機關應檢討相關法規,嚴格設 定仲裁人之遴選標準、確實建立仲裁人評鑑制度。除上述工程會研擬之改革作 法,本研究針對問卷結果亦提出幾點建議:

a. 將 DRB 機制納入國內公共工程契約內之履約爭議處理規範,由工程會為 主管機關。

b. DRB 裁決結果具有專業判斷,可作為仲裁判斷的依據,以加速仲裁審理 時間。

c. 檢討降低仲裁費用。

另 外 總 統 令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5741 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條文如下[32]: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 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雖政府採購法已修正為申訴會之調解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 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此用意對廠商固然是一番美意,惟經本研究探討仲 裁機制相關缺失部分,倘無有效改善的話,對主辦機關來說,仍是對仲裁機制 之爭議處理沒有信心及信任,勢必會衍生其他爭議事件產生。

75.0

表 46 服務單位對部分機關將履約爭議之仲裁制度取消影響因子同意程度認知差異分析 平均值(標準差)

構 面

主辦機關 顧問公司 承包廠商 業主認為承商竣工後另行蒐集資

料提付仲裁求償 3.87b(0.93) 3.79(0.81) 3.53a(0.88)

業主認為承商利用機關新舊首長 或公務單位人員變動之時機發動 求償事件

3.57b(0.91) 3.15(0.86) 3.00a(0.79)

業主認為廠商提高仲裁之求償費

用 4.20b(0.72) 3.94b(0.65) 3.47a(1.00)

以 判 斷 金 額 之 比 例 作 為 酬 金 報 酬,即參與仲裁人員會全心全力付 出獲取報酬

3.63b(1.00) 3.56b(0.82) 3.14a(0.93)

工程機關與仲裁人對於工程實務

認知之差異 3.85(0.79) 4.00b(0.49) 3.64a(0.79)

業主認為部分仲裁人有當事人之

代理人之心態 3.85(0.79) 3.71(0.76) 3.58(0.90)

業主認為部分承包商動輒發動爭

議及仲裁,亦造成施工困擾 3.76(0.67) 4.12b(0.69) 3.47a(1.18)

採衡平仲裁及比例原則 3.87(0.83) 3.76(0.65) 3.67(0.68)

契約條款公平性與詳細程度不足 3.48b(0.78) 3.74(0.99) 3.94a(0.92)

工程記錄證據保存不足 3.37(0.90) 3.76(0.96) 3.72(1.09)

仲裁人選任不佳 3.76b(0.70) 3.50(0.75) 3.36a(1.02)

註:1.「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

2.「a」、「b」表示兩均值間有顯著差異性,包含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間、

顧問公司與承包廠商間之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