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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從論述談起

「論述」研究從一開始,就與語言學密切相關。媒體研究教科書《媒體導 論:學生手冊》(The Media Student’s Book)中指出,論述(Discourse)2是一語 言學的術語,意指「任何具有法則、慣例,帶有假定、排除色彩的規則性敘述 或語言系統」(陳芸芸、楊意菁、張貝雯譯,2002:頁 216)。語言學者 Deborah Cameron 和其學生 Ivan Panovic’在合著的《運用書寫論述》(Working with

Written Discourse)書中,亦指出論述的定義雖然繁複多樣,但大致可分為三 種,其一就是:「論述是超越語句之上的語言」(Cameron and Panovic,2014:

頁3)。上述對於「論述」的定義,是指某種具規則的語言系統或敘述方式。這 種論述的定義是源於結構語言學的意涵,也是多數語言學者著作中所採用的定 義(倪炎元,2018)。

為了探究論述的語句意涵,繼語言學之後,則有符號學和後結構主義兩個 研究取徑。傳播學者John Hartley(2002: 73)在《傳播、文化及傳播研究主要 概念》(Communication, Cultural and Media Studies: The key concept)中寫道,論 述的概念是從結構主義開始,而後由符號學及後結構主義兩條路線分別繼續發 展。他指出,結構主義者認為意義來自表達方式,而表達方式來自語言,這代 表世界和感官都只是語言和符號的「產物」,而非「來源」。但因為「語言」這

2 Discourse 在中文裡有若干不同的翻譯,在此書中譯者雖翻為「言說」,但本論文參考其它文

種抽象概念不適合詮釋歷史、政治及文化中「固化」(fixing)的特定概念,因 此「論述」開始取代較不精確的「語言」。和語言不同的是,論述一詞兼具名詞 和動詞的性質,所以「論述」比起「語言」更能去說明一種動作,而非只是代 表一個事物。這表示「論述」可以代表兩個概念,一是指溝通互動的過程,二 是指想法和傳播的結果;總結來說,論述是一個製造和再製意識的社會過程。

Hartley 認為,論述是結構化並彼此相關的。有些論述較有聲望、合法,或

「較為顯眼」;有某些論述是難以獲得認同的。而在媒體、學校或談話中,那些 我們所臣服的社會意識,是論述間經過意識形態鬥爭後所產生的結果,所以論 述關乎權力(Hartley, 2002: 74)。

另一本傳播學術工具書《傳播與媒體研究字典》(A Dictionary of

Communication and Media Studies)中,將論述解釋為「一種使用語言的形式、

模式或類型」,並以新聞為例,指出是在社會、經濟、政治及文化脈絡中,選擇 如何使用語言和方式來表達,即為論述(Watson and Hill, 1997: 67)。書中也引 用英國符號學者Gunther Kress 的研究。Kress 參考 Foucault 的理論指出,機構 或社會群體有自己的特殊意義和價值,並由此發展出具系統性的表達方式,這 些表達方式即為「論述」,論述讓組織價值和意義得以表達。除此之外,論述可 以定義、陳述和限制哪些內容是合適的,甚至哪些行為是被允許的(Kress, 1985)。

Foucault(1969)在《知識考古學》(L'Archéologie du savoir)中,指出論 述是由一組陳述(statement)所組成的系統,這組陳述間的離散體系,包括定 義事物、陳述類型、觀念或主題選擇之間的規律性,Foucault 稱為「論述形

構」(discursive formation)(Foucault,1969;王德威譯,1993:頁 106-107)。

「陳述」在這個社會出現的形式有很多種,例如文字、圖像等等,這些陳述在 社會傳遞的過程中,具有影響力的概念會不斷出現,而相對弱勢概念的影響力 會隨之被削弱。Foucault 認為,論述就是一連串的控制、選擇和組織等權力運 作的過程,亦即「論述」的過程其實是隱藏權力關係的(Foucault,1969;王德 威譯,1993;賴昱汝,2018)。

以Foucault 為首的幾個學者都指出了另一種論述的定義,也就是論述不只 是指某種具規則的語言系統,更是概念傳遞的過程,而這個過程是有權力關係 存在的,具有權力、支配、競爭的性質,並能製造和再製意識,形成社會多數 人所能認同、甚至臣服的價值。

Cameron 和 Panovic 在《運用書寫論述》(Working with Written Discourse)

中指出,論述的另一種定義是:「論述是語言的應用」。他們認為社會科學家通 常將「論述」視為語言的應用,是關於人們態度、信仰、經驗和實踐的訊息來 源。無論研究是透過面談、填寫問卷、日記或在社群媒體上溝通,這些研究者 在意的不是語言上的內涵,而是透過這些訊息得知背後的社會現象,而語言只 是傳達這些訊息的載具(Cameron and Panovic,2014: 6)。倪炎元(2018)也指 出,語言在實際社會生活的應用上,可表達具社會意義的不同身份,顯示語言 使用者的意圖,呈現人際溝通的形式,也可以促成具有社會意義的不同活動;

採用這個定義的研究者嘗試從語言還原其中的社會意義或語境脈絡,關注的是 誰或在什麼脈絡下,語言為其使用者達成何種目的(倪炎元,2018:頁 34)。

由社會學者Tim Rapley(2007)撰寫的《對話、論述研究法與文件分析》

(Doing Conversation, Discourse and Document Analysis)書中也指出,人們在研 究論述時,強調語言被視為具有表演(performative)和功能(functional)的性 質,因此從來就不只是中性、單純的溝通工具(張可婷譯,2010:頁 2)。

Rapley 用較具寬容性的定義描述論述,不僅只是將其定位在語言系統或傅柯式 的權力關係概念;他也強調,言說者的身份、主體位置和所在情境,都會影響 他們如何進行論述。他認為:「在你說話寫作的同時,你也製造出一個世界

(Rapley,2007;張可婷譯,2010:頁 3)。」

綜合以上說法,我們可以知道「論述」是以語言學、結構主義為基礎開展 的,但其意涵則是多樣且不一定連貫的。其中一個多為語言學者採用的意涵 是,論述是在特定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脈絡下,語言使用者個人、組織或 團體,基於習慣和上述情境,使用的某種具系統性的語言形式或法則。

在此之外,也有研究者將研究論述的重點放在社會脈絡層面,而非使用語 言的架構和形式等。這類研究者會採用的一種意涵是:論述能為其使用者達成 某種社會功能,而關注使用者本身的背景、使用論述的脈絡,以及他們的使用 目的和效果。

以Foucault 為首的傳播和社會學者則較關注社會層面,認為「論述」是具 有權力關係的,論述之間彼此競爭,最終形成多數人慣於施行的社會意識,這 種意識又會變成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脈絡,再次影響其他論述的形 成;甚至除了言語之外,也影響了我們的內在想法和外在行為。前述Hartley 的 說法可以總結這個複雜的循環:「論述是一個製造和再製意識的社會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