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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國際反恐情勢的變化,對中華民國的威脅雖然很小,但面對恐怖攻擊,必須擁 有有效的方法與確保行動的正當性,所以體制上如何制定,會事先預想各種可能發生的 狀況,再來尋求解決方式及單位,所以面對國際情勢變化,也要適時的修改,才能面對 各種恐怖攻擊及處置,本節就體制面探討憲兵特勤隊的任務性質。

一、從國家層面探討國軍在反恐制度上的任務

在民國66 年當時的警備總部策頒「反劫持、反破壞」計畫,統一指揮軍、憲、警等 情治單位遂行任務,期防止重要人士被劫持或重要設施遭受破壞,在警備總部裁撤後,

內政部警政署於82 年策頒「處理重大劫持、破壞事件作業規定」,另因空器及船舶遭劫 持之應變作為,行政院亦於82 年核定「民用機場、航空器、港口、船舶遭劫持或壞事件 處理作業規定」,並於88 年及 92 年再次修改內容。1

依據上述規定,在處理重大劫持、破壞事件,其作業程序為由內政部召集國防、交 通、外交、法務部、國安局及相關機關首長成立「政策指導組」,並由警政署召集相關部 會代表成立「應變指導組」(各業管單位成立應變處理小組),事件當地警察局成立「應 變指揮組」,負責事件之處理。2

1 劉雲鳳,從國際上防制恐怖犯罪論我國反恐機制之建立(2013 年 6 月),頁 111-112。

2 曹雄源,就警備面向探討憲兵特勤隊運用與國家安全之關係,憲兵任務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2000 年 6 月),頁 37-38。

2001 年 9 月 28 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4385 次會議通過第 1373 號決議,呼籲各國 緊急合作,防制及制止恐怖行動,為使參與資助、計畫、籌備或犯下恐怖行動或參與支 援恐怖行動者繩之以法,各國應在國內法中明確規定恐怖行動為嚴重犯罪,加強情報合 作,並在行政和司法事項上合作,以防止恐怖行動,更鼓勵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共同 合作制止恐怖行動。聯合國各會員國紛紛依該決議迅速採取一些反恐怖作為或制定相關 法律。我國目前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對於共同維護國際和平之努力一向不遺餘力,我 國身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自不能置身於世界反恐怖行動之外,對世界和平具有共同維 護的責任。故而應積極配合建構相關反恐怖作為及完備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恐怖行動為 重大犯罪行為;並加強與國際反恐情報交流,俾與世界各國建立合作關係,以有效防制 恐怖行動在我國發生。行政院於本2007 年 3 月 21 日通過「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以下 簡稱本法草案),計有20 條條文,已函送請立法院審議,3但至今仍因條文內容有爭議,

遲遲沒有通過。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並未列舉治安及執行反恐任務單位,只能由行政院統一指揮,

在判斷恐怖攻擊型態後,由有相關部門主導及處置,如此一來在處理的速度及反應就慢 了半拍。恐怖事件發生之際,首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依據「國家安全會議情勢 研判小組」、「國家安全局反恐怖情報整合中心」提供之情報研判,就恐怖行動型式,成 立「反恐怖行動應變中心」,指揮所轄七個反恐怖攻擊指揮中心(反暴力、生物、毒化物、

放射性物質、重大公共設施、資通安全、其他類型),以及各縣市政府或權責機關視實際 需要成立「反恐怖行動前進指揮所」,指揮警察或專業處理單位應處,最後才可能申請國 軍支援。

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分為「行政、國安雙軌一體制」,在整個機制啟 動後,可能最重要的指揮與判斷就已經太慢了。臺灣未發生過大型恐怖攻擊,但以復興 航空GE235 班機墜河空難事件來說,就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及反應。雖然臺北 市政府消防局於10 時 56 分獲報後立即前往救援,隨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基隆市消防

3 法案評估,2007,〈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7060,查閱日期:2017 年 10 月 1 日。

局亦調派大量消防隊員前往協助救災。但國防部下令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關渡地區指 揮部、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第53 工兵群),空軍防空砲兵第 141 群、海軍水下作業大 隊基隆分隊完成人員、裝備及車輛待命,隨時支持救援任務4。但直到晚上國軍相關單位 才到現場支援,不論現場是否需要支援,接收到訊息後,依然是備援的形態,可見遇到 重大危機時,還是無法第一時間趕到,只能由現場指揮官申請支援時才會出動,也失去 了重要黃金救援時間。

二、從國防體制面探討反恐作戰任務

國軍在定義恐怖攻擊是國內、外恐怖份子或中共製造顛覆活動,從事有計畫性、組 織性之破壞與攻擊行動,其程度已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嚴重影響國家利益,如劫機 衝撞、假劫機真突襲、人員劫持、武裝暴亂、人為之輸配電、核電、石化、重要民生設 施破壞、生化攻擊等狀況。鑑於國軍執行「反恐制變」任務,仍以「支援」方式實施,

除非情勢緊急,地方政府、警力或權責單位未抵達前,國軍部隊得依令先行應處,俟權 責機關抵達後,主導權即轉移,其處理原則,應以「地方政府、警力或權責機關無力應 處時,依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命令,經部長核定,按指揮程序執行為範圍,表示形 勢已難以處置,國軍部隊才會出動。

國軍反恐行動體制,係以「國軍聯合作戰指揮體系」為運作機制,平時以「聯合作 戰指揮中心」為處理核心,必要時「政務協調中心」與「戰爭資源協調中心」啟動。當

「恐怖行動」危機發生時,依令配合主管部會運作,地面以作戰分區5或縣、市(地區)

行政區所劃分之「小區塊」為單位,空中則以空中反制責任區為劃分。國軍聯合指揮作 戰中心,依現行聯合作戰指揮體制運作,採平戰一體廿四小時輪值,負責國軍「危機預 防與處理」之應變制變指導、部外協調與指揮管制,所以突發狀況發生時,都會有人回 報上級單位,在由權責長官負責處置。

由於國軍部隊數量及類型繁多,所以在國防部體制上,也律定了相關反恐型態,由

4 自由時報,2015,〈復興航空失事〉,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23714,查閱日 期:2017 年 10 月 2 日。

5 臺灣本島共區分第二、三、四、五作戰區,以花東、北部、南部及中部作為分界。

何種部隊出動,並由聯指中心下達到各層級後,在由業管軍種(司令)部指導及協助所

三、從憲兵體制層面探討憲兵特勤隊反恐任務

為確保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憲兵部隊乃是國軍第一線處置及應變任務部隊,亦是 協力警察、支援後續友軍打擊犯罪及協力維護社會治安之專業單位。依據「國軍經常戰 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反恐專責部隊由特勤隊以 1 個區隊兵力機動輪值完成戰備 整備,依令執行「反劫持」、「反破壞」、「反突擊」及專責全國「反劫機」任務;另衛戍 區由快速偵檢小組、衛戍特遣隊及臺北、士林憲兵隊應變部隊,以執行三軍統帥及各重 要軍政首長之安全為首要,置重點於總統府、總統寓所及重要國防機構等安全維護。8

憲兵特勤隊「反恐制變」之定位,係屬「備援」性質,負責民用機場、航空器、港 口、船舶及政經機敏設施等反恐制變任務。平、戰時均受國防部作戰管制,依令專責執 行北部地區「反劫持」、「反破壞」、「反突擊」及全國「反劫機」任務;對於「恐怖行動」

採「備援」與「依令支援」之方式完成整備與適時支援。因應全球恐怖攻擊活動威脅,

憲兵為精實任務部隊訓練,在國防部建軍備戰整體考量下,積極強化平時支援反恐行動 任務整備,有效發揮關鍵性之角色,建構完備的反恐體系,成為國軍反恐尖兵,以確保 國土安全與社會安定。

不論在執行一般勤務或反恐任務,一切行動均應「依法行政、依規定執行」,在國防 部策政指導及憲兵指揮部制定行政法規下,憲兵特勤隊是否能執行任務,在現在社會上 說服力還不太夠,但要支援地方政府是沒有問題的。各縣市都有憲兵隊可協助地方政府 執行社會秩序維護,在重大災難時也能適時支援,但在國軍精粹案後,地區憲兵人數銳 減,兵力大不如前,僅能支援一些簡單的勤務,若遇到重大的恐怖攻擊必定是由警察來 處置,憲兵隊難以輔助執行反恐行動。國防部在各地區均有預備部隊,但礙於法規而無 法執行,只有憲兵指揮部不論在法源或規定上,是唯一可以實際執行的單位。憲兵指揮 部執行反恐制變唯一專責部隊為憲兵特勤隊,在必要時能出動的專業部隊,也是最後的 王牌。

8 憲兵指揮部,《立法院第 8 屆第 2 會期國防部專案報告》(2012 年 11 月),頁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