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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內部監理制度之發展

第三章 探討各國獨立董事制度(內部監理)及功能委員會

第二節 德國內部監理制度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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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德國內部監理制度之發展 一、 員工監事制度成重心

德國之公司制度,因公司種類之不同而異。規模較小之有限公司 僅有董事會,而規模較大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採董事會 (Vorstand, management board 又稱經營人會)90與監事會(Aufsuchtsrat supervisory board 又稱監察人會)並存,即是採用「雙層委員會制」, 又稱「二元委員會制」91。其公司治理結構向來採取類似三權分立的 模式(有稱為上下隸屬之二元制經營體制)92。探索其歷史背景,乃 因德國證券市場不發達,股東缺乏以市場力量制衡、監督經營階層的 機制,因此加強內部監控機制是必然的93

德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機關,雖由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組成,

但其具上下隸屬關係,股東會之下設監事會,監事會之下設董事會。

股東會為權力機關,監事會成員由其任命;監事會則為監督機關,除 向上位之股東會負責及報告工作外,同時並監督下位機關董事會執行 業務,且對董事有選任與解任權。董事會為行政機關,負責公司政策 的擬定與業務執行;德國法之所以採雙層委員會制度,主要目的是為 強化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控制與監督,一方面賦予監察機關較大權 力,另一方面又嚴格區分經營機關與監察機關,避免越權徇私損害公 司利益。

德國向來重視受雇者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之精神,故有所謂員 工參與監督經營之制度。其主要透過員工擔任監事會之監事,參與公 司之監督經營,使公司之決策過程得以透明化,並達到保障勞工權益 及強化監督功能之目的。德國重視公司之個別差異,因此不同種類之

90 吳光明,證券交易法論,三民,增訂十三版,2015 年 9 月,第 24 頁。

91 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四版,2008年9月,第54頁;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 事制度研究,同前註13,第91頁。

92 劉連煜,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同前註 68,第 70 頁。

93 陳彥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中法規範地位之探討,政大法學評 論,89 期,2006 年 2 月,第 1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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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會規模與組成亦不同94

員工參與公司監督之法源依據,德國法係以特別法規範之,早期 如 1951 年的『煤炭鋼鐵共同決定法』、1952 年的『企業組織法』(或 譯為經營組織法),後者將職工的參與決定權一般化,擴及到煤炭鋼 鐵等以外的產業,晚近則以 1976 年制訂的『勞工共同決定法』

(Co-Determination Act)為代表。以煤炭鋼鐵業為例,適用『煤炭鋼 鐵共同決定法』及『共同決定補充法』,其公司員工有一千名以上,

監事會中必須有四名股東監事,四名員工監事,三名獨立監事(不可 為公司員工,不可與公司有經濟上的利益關係,不可在此次選舉前曾 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不可為工會或其他員工組織的代表或雇員)。

四名股東監事加上一席獨立監事由股東會選出,四名員工監事加上一 席獨立監事則由員工授權選出或直接選出,剩下一名監事則由員工提 名而由股東會選任之。

其他非經營煤炭、鋼鐵業之公司則依據 1976 年『職工共同決定 法』,如公司員工數少於五百人或經營特定事業(如慈善公益事業),

不需設有員工監事,此時監事全部是股東的代表;若公司有五百名以 上員工,則監事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為員工監事;若公司有兩 千名以上員工,則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員工監事 之人數應相同(即 勞資各半)。

此種由員工任監事代表而參與公司監督的制度有其優點。一是公 司決策公開透明化,員工對資訊的取得相對提高,可避免勞資間之對 立與衝突。其二是,員工與公司利益一致,彼此互相信任,不易變更 經營階層,這也是德國企業較少受制於外來投資者威脅且經營相對穩 定之重要原因。

另一特殊角色,則為銀行。在德國過去經濟發展的歷程,銀行長 期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證券市場不發達,且早期歐洲各國擁有自

94 黃銘傑,公司治理與企業金融法制之挑戰與興革,元照,2006 年,第 62-63 頁;陳彥良,股 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中法規範地位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89 期,

第 154-155 頁;葉銀華、柯承恩,德日美韓各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專門委員會法 制規範及實務運作情況,同前註 88,第 113 頁。;易明秋,公司治理法制論,同前註 76,第 1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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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貨幣制度,跨國募資相當不易,故德國企業仰賴銀行融資,企業 多向銀行取得資金,則銀行最初以債權人之身分於企業經營上占有重 要地位;當企業無法償還貸款或股票上市時,銀行原是公司債權人,

於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其便將債權轉為股權成為公司大股東,銀行 將債權轉換為股權,以其大量之股權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

再者,由於意識形態、社會主義、金融制度設計、證券交易稅賦 造成處分持股的負擔等情形,亦使投資人習於將股票(德國多為無記 名股票)託管予銀行,由銀行代為行使股東權。在相關背景影響,造 成德國公司股權相對於美國市場較為集中。使銀行除可對自己持有股 票行使表決權外,尚可透過信託或儲匯業務代理客戶及儲戶行使其對 企業之股份表決權,進而影響董事會與監事會運作,並基於資訊取得 之便利及自身股東利益之考量,對公司產生有效之監督,形成公司內 部之重要監控機制。是故於德國公司治理課題中,銀行的介入,以及 防杜控制股東(銀行)濫用控制權的可能即為核心問題。

二、 『資訊透明度及資訊揭露法』

德國乃工業國家,於其公司治理亦可見到濃厚的社會主義、保護 職工色彩。其中最顯著的特點便是『共同決定法』,於一定規模之公 司其監事會席次需半數(即勞資各半)或三分之一以上為勞工代表,

使德國公司員工與公司形成休戚與共之生命共同體,減少勞資雙方之 間的摩擦95。德國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共同決定制」的原則基礎上,

以監督職能為中心建構委員會96,形成內部機關間層層監督的雙層委 員會制,而這也是德國與其他國家在公司治理上很大的不同。依德國 股份法與德國公司治理守則之規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設置主 要為股東會、監事會與董事會,以下即就各機關之建置與職權分別說

95 See David Charny, The 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1988 COLUM. L. REV. 145 (1988);

Klaus Hopt, The German Two-Tier Board (Aufsichsrat)—A Ger- man View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ESSAYS AND

MATERIALS (Klaus Hopt & Eddy Wymeersch eds., 1997). 國內介紹文獻,參閱葉銀華、柯承 恩,德日美韓各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專門委員會法制規範及實務運作情況,同前 註 88,第 109-112 頁;易明秋,同註 77,第 123-124 頁。

96 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同前註13,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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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在德國,股東主要透過股東大會97表達權益,依德國股份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可透過股東大會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簽證會計 師、選任監事成員與決算審計人、變更章程、決定增資或減資、決算 盈餘等。尤其在 1998 年公司控制及透明度法(Kon TraG)頒布後,

OECD 公司治理原則中揭示的多項重點,包括普通股的完全投票權 (股份有限公司法第 12 條)、持股轉讓的自由(股份有限公司法第 68 條)、參加股東會及運用股東權等(股份有限公司法第 134 條)、選任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法第 101 條)、參與股利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法 第 58 條)等權益,均已列入法律規範。

此外,依據 2002 年 7 月生效的透明度及揭露法,股東可於股 東大會上決定如何分配盈餘、選擇提供以有價證劵發行股份或發放現 金股利等組合方式分配股利。 於 2005 年 7 月德國又立法通過上市 公司必須揭露各別董事薪酬,以強化股東了解公司資訊的權利,同時 協助股東評估薪酬計畫的訂定是否合宜,此項法案並賦予股東會可決 定是否公開董監事薪酬之權限,亦即經股東會百分之 75 的股東投票 通過,即可排除上開揭露董監事薪酬之義務。

至於小股東之訴訟權,因德國為避免少數股東濫用訴權,股份法 未就股東代表訴訟為規定。依德國股份法規定,如董事或監察人違反 職責時,僅得由公司向其求償,然由於代表公司者往往互為監察人或 是董事,法律上為制衡二者不願意對彼此起訴訟之弊端,股份法第 14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以簡單多數決議或持股達百分之 10 的 少數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應對失職之董監事提起訴訟。惟該項訴訟之費 用係由股東負擔,此規定不免降低股東行使此項權利之意願,故實際 上此項訴權幾乎不曾被使用過。

在監事會方面,德國因重視勞工地位,故制定『企業組織法』、『職 工參與決定法』等,作為監事會組織之依據。該法明定監事會需由數

97 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同前註79,第284-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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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相同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是以公司之監事人數依公司規模 與職工人數而定,職工人數越多,監事會成員也越多,上限職工之比 例佔半數。而監事會主席與副主席係由監事投票選舉產生,通常是在 監事會成立後之第一次會議中選舉,例外始於第二次會議中選任,由 股東監事選出主席,職工監事選出副主席,而由於擔任監事會主席者 需為股東監事,因此在監事會投票表決過程中有偏重股東之現象98

在德國,採合議制的監事會不僅是公司的監察機關,亦為董事會 的領導機關,監事會與董事會二者屬於上下隸屬的關係。股東大會選 舉監事組成監事會,再由監事會選出董事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向監

在德國,採合議制的監事會不僅是公司的監察機關,亦為董事會 的領導機關,監事會與董事會二者屬於上下隸屬的關係。股東大會選 舉監事組成監事會,再由監事會選出董事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向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