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獨立董事伊甸園之原則與建議
第二節 法律及行政規則強化
二、 陽光透明殺菌法,修訂獨立董事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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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董事長、總經理負無過失責任之規定,改為董事長、總經理與 其他公司負責人相同,亦負推定過失責任。其理由即在於過重的責 任,將不利於我國證券市場吸引各種專業人才的投入。244依我國針對
『公司法』第 23 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應可容許於公司章程中規 定、或經股東會或授權董事會決議,為賠償責任之減輕或免除。而現 行獨立董事在資訊不實免責抗辯事由,須積極證明已證明已盡合理調 查且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報無虛偽隱匿。這必須靠經常出席董事會、確 實閱讀財務報告,有疑問要與會計師及經營團隊討論,並且留下相關 記錄。而法院亦需體認財務不實責任歸責,仍應視個別董事是否有過 失,個別董事之專長及其與公司的關係等等因素,來判斷該董事是否 已盡其注意義務。過去立法者與主管機關著眼於金融風暴肆虐,加上 國際公司治理風潮,推行風行美國之獨立董事制度。但從美、日獨立 董事制度檢視我國之法制,此在未取得各界共識,又擔心轉型單軌制 公司治理模式對企業影響過大,故採取折衷之方式,引進「半套」獨 立董事制度,在執行上反而造成問題。相關配套專業委員會之法律授 權,以及完整職權規章付之闕如,可預期未來將有相當增補空間,而 非僅僅以目前行政規章或命令代行之。否則,獨立董事亦為董事,於 法未明文排除之狀況下,現行獨立董事,相較於一般董事及控制經營 權董事,不同作為和功能,皆負相同負責人責任,不啻令人乍舌。
二、 陽光透明殺菌法,修訂獨立董事作業準則
在公司逐漸走向公眾化(going public)的今日,加入外部股東的 公開發行公司已非單純私人財產。然而,國內仍有不少家族企業集 團,其經營者未能與時俱進,仍將公司視為私人財產之一部,甚至缺 乏誠信作為,為鞏固個人經營地位而不惜犧牲公司利益,此種公司所 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現象,始終普遍存在於國內企業,這也是形成企 業交叉持股、掌控人事調度,進而成為掏空公司資產之主因。
公司經營者的誠信是公司治理之基礎,身為公司經營者,尤其是
244 朱德芳,證券交易法下資訊不實案件董監事民事責任之免責抗辯事由,財經法新課題與新趨 勢(二),元照,2015 年 12 月,第 2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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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或集團企業之經營領導者,是否秉持誠信經營理念至關 重要,對內可影響企業整體文化與風紀,對外則攸關企業價值與形 象。從 2007 年至 2012 年 ACGA 對我國公司治理企業文化評分始 終偏低,可知我國企業文化價值觀確實待改進。有鑑於此,主管機關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分別於 2002 年 10 月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進而於 2010 年 9 月又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要求公司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其他職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不得收受不正利益或有違 反誠信之行為,惟前述規定之宣示性大於規範性,公司是否誠信作為 仍取決於經營者遵循法規之程度。為此,學者建議應引進公司治理長 (祕書)制度245,即由其負責向主管機關報告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狀 況,確認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之召開,是否符合公司治理守則規範、
於日常操作中經常提醒董事執行業務應遵守之法規,督促公司各機關 發揮其應有效能。
改善企業經營文化是樹立良好公司治理環境的首要任務,而建構 誠信及永續經營理念,落實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更是改善企業文化之 不二途徑,唯有將企業交由專業經理人或經營者管理,使企業股份所 有者之股東配合外部獨立董事扮演監督角色。才能保障小股東權益,
淡化家族企業色彩,減少大股東對集團企業之影響力及控制人事權之 機會,並防止企業掏空案一再發生。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 條明確指出制定證券交易法之目的為 發展國民經濟及保障投資,又所稱「保障投資」之真意在於確保證券 交易公平性與公正性之前提下,透過企業資訊公開原則,由投資人依 取得之資訊,自行判斷是否投入資金買受該表彰企業價值之有價證 券,而非擔保證券投資人之必然獲利246。
保障投資人權益與健全證券交易市場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我國雖 已於 2002 年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
245 為何我國需要引入公司法理長(公司祕書)制度,同前註 171,第 1 頁。
246 廖大穎,論證券市場與投資人自己責任制度,收錄於公司制度與企業金融之法理,2003 年 3 月,第 1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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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人保護法』),其設有團體訴訟制度功能,並將保護投資人之工作交 由具財團法人性質的保護機構執行,使受害投資人得以集合眾力制裁 加害人,嚇阻證券交易市場不法行為之發生,然因團體訴訟涉及之人 數眾多,法院需調查之事證亦較一般案件繁複,以致案件之司法審理 往往緩不濟急,難以適時發揮制裁作用,對投資人之保護不免有所不 足。因此,就司法案件之審理實有必要訓練專業承辦人員,由專人審 理以迅速釐清案情及相關事證,讓受害投資人儘早獲得賠償,才不失 投資人保護法之立法美意。
提高資訊公開之信賴度,嚴實會計稽核:資訊公開之目的係為使 證券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公司營運狀況,以利其投資判斷,
故公司所提供之資訊正確性與即時性甚為重要,易言之,資訊之公開 必須具有可信賴性,投資人對於經營者之良窳始能作出正確之判斷,
也唯有在獲取正確資訊的公平原則下,投資人始為自己之投資決策負 責。
美國安隆案之所以造成投資人龐大損失,係導因於查核會計師與 經營者勾結,互謀利益所致,是為健全公司經營、協助董事會及管理 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沙賓法案第 404 條、第 406 條及第 407 條 規範公司應建置有效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系統,且相關財務報告應揭 露於公司年報中,就公司執行長、資深財務長等高階主管所遵循之道 德行為規範及組成審計委員會之財務專家的獨立性等均應予以揭 露。此外,更要求會計師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業務之諮詢服 務,且強制每 5 年需更換簽證會計師,會計師於離職後一年內亦不 得任職於先前擔任審計服務之公司247,以確保會計師之獨立性。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 2003 年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 案時,即已指出會計師應推動輪簽制度,以加強會計師獨立性,然現 制仍未落實。基於確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可信性及健全證券交 易市場之資訊公開制度,前述沙賓法案之規範內容應有其存在之必要
247 會計師簽證及迴避規定主要規範於沙賓法案第 203、206 條,至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則規範 於該法案第 404 條,參閱陳麗娟,從美國 Sarbanes-Oxley 法探討獨立董事制度、兼論我國 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之成效,頁 19;楊裕吉,沙賓法案(SOX Act)對美國資本市場的影響,
華南金控第 66 期,2008 年 6 月,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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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248,堪為我國未來規劃會計師制度改革之借鏡。在此制度下,獨立 董事轉一般董事,以及限定任期之規範,亦可加以考量249。
自我國第一金投信案250、日本之 Toyota 案與 Olympus 案251,以 及影響全世界金融市場之金融海嘯,該等事件之發生可追溯至企業之 內控、內稽制度未能切實運行,內部資訊未能流育至扮演監督角色之 人處,其等因而無法發揮其監督作用。無論是採行日本傳統公司治理 模式設置監察人的 Toyota 公司,或是採行新興模式設置宷委會之 Olympus 公司,都可以看出這些公司在其內部資訊流通機制上出了相 當大的問題,其董事會不像傳統模式之公司具有經營管理的權責,僅 由管理階層負責,並設有執行長以便快速決策,雖然這類公司亦像監 察人設置公司一般有內部稽核訲門以達到內部控制之目的。但,往往 其內稽部門係直屬於執行長,對於董事會下設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袛負有被動接受協調的義務,故而公司的管理階層有意或為不正當或 不法行為,相關資訊能否順利流通至審計委員會便不無疑問。誠如劉 連煜等教授指出:「無資訊,等同無法監督。」252。
獨立董事欲使含內控制度、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在內之公司自律 機制確實運行、董事監督義務有效發揮,企業內部資訊流通或為關鍵 之前提。在面對各樣風險時,若董事會能具備充分的資訊以面對這些 不確定因素,方能使企業內部自律機制發揮作用。而我國現今之公司 監督者(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無論是何者,似均面臨未實 質擁有獨立獲取資訊管道之問題。未來,監督者如能直接掌控內部稽 核與外部稽核、強化舉報制度、監督者進一步獲得外部法律或其他專 業顧問之建議與協助,以利其風險監督253。而其他包括,董事會議事
248 蘇裕惠,揭開企業財務運作的神秘面紗--沙賓法案 404 完全解析,勤業眾信通訊,2005 年 3 月號,第 12 頁。
249 陳麗宇、劉連煜,獨立董事可以呼之揮之?彰顯公司治理的關鍵角色,「東吳企管財經講堂」
第六場次,2016 年 5 月 25 日。
250 歐陽善玲,第一金投信的三大內控漏洞,今周刊,846 期,2013 年 3 月 7 日,44-46 頁。
251 杜怡靜,臺灣與日本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改革之比較─以公開發行公司為考察對象,月旦
251 杜怡靜,臺灣與日本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改革之比較─以公開發行公司為考察對象,月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