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探討各國獨立董事制度(內部監理)及功能委員會
第一節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之發展
二、 獨立董事制度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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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然的位置,扮演著監督、提供忠告及建議的角色。
二、 獨立董事制度之實踐
美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係由股東會選任,董事會由執行業務之 內 部 董 事 ( Inside Director ) 與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外 部 董 事 ( Outside Director)共同組成,一般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資格為必要。依據美國 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之規定,公司得自行訂定董事會成員之資格78。 通常公司之經營與管理係由內部董事任之,外部董事因未擔任公司職 務,故由其負責監督公司之營運,若外部董事具有一定之獨立性,即 為獨立董事79。此外,董事會為管理及執行公司業務得設置一個或數 個委員會,協助處理各項事務,委員會成員並由董事會成員擔任。
此外,包括『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SEC) 所頒佈之行政指 導,紐約證交所 (NYSE) 所訂定之「上市審查準則」,美國律師協會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於 1950 年所頒訂之「模範商業公司法」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於 1976 年所發表之「公司董事指 南」(Corporate Director’s Guidebook),以及美國法律協會 (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於 1992 年所提出的「公司監控原則」第 3A.01 條(a)項規定,大型公開發行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與公司負責執行業 務之高階經理人或執行長無重要關係之董事,即董事會應由半數以上 之獨立董事所組成。又在第 3.05 條規定,大型公開發行公司之稽核 委員會,應由三位未兼任經理人或非員工之董事所組成,而其半數以 上必須與負責執行業務之經理人無重要關係。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 』等等80,均對獨立董事 制度之發展,產生連續性影響,而證交所通常將獨立董事之設置列為 是否核准之標準,因此對新上市之公司具有一定之拘束力。
78 參見德拉瓦州公司法第 141 條之規定:取自
http://delcode.delaware.gov/title8/c001/sc04/index.shtml,瀏覽日:2016 年 4 月 11 日。
79 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007 年 6 月,第 225 頁。
80 楊明佳,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控設計之改造—以公司監控理論為中心,國立台北大學 法學學系碩士論文,2002 年,第 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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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獨立董事制度所強調之兩項重點,乃獨立董事之「專 業性」和「獨立性」。獨立董事之專業性,以 1990 年密西根州公司法 (Mich. Comp. Laws)為例,在非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五 年以上之商務 (business)、法律(legal)或財務 (financial) 之工作經 驗,或其他相類似之工作經驗;而在公開發行公司方面,則必須曾在
「依法向證管會註冊之公開發行公司」中擔任例如:高階經理人員、
董事、律師,或具有其他類似之經驗81。
另外,以美國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觀察,其規定 參與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之獨立董事成員,其中一人必須具 有財務專業,而該等財務專業,係指該董事經由交易或工作經驗,曾 為簽證會計師、稽核人員、財務經理或其他類似工作,進而了解公認 之會計原則,以及明瞭財務報表等相關基本知識82。而沙氏法案由於 安隆(Enron)舞弊一案的重要背景因素,即為認定審計委員會之功 能不彰,有鑑於此,美國國會於沙氏法案中修訂了證交法的規定,除 了落實財務揭露及強化公司內部監控制度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求擔任 審計委員會中之獨立董事,以及從事公司稽核業務之會計師必須有獨 立性,並授權證管會(SEC)指派五位委員成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 委員會」(PCAOB),以確保公眾公司審計報告之正確及獨立性83。關 於此獨立性之內涵84如下:
其中一般通則規定,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之每位成員皆應為董事 會之董事,且須保持獨立性。其次,要求不得收取該公司任何的顧問 費、諮詢費用及其他報酬;且不得成為發行公司或任何附屬機構之關 係人。
又為確保審計委員會監督公司財務之功能,復規定審計委員會的 獨立董事至少有一席應由財務專家擔任。同時沙氏法案又賦予審計委
81 See Cyril Moscow, Margo Rogers Lesser, and Stephen H. Schulman, Michigan’s Independent Director, 46 Bus. Law. 57, 59-61 (1990-1991).
82 陳春山,獨立董事及董事會法制之改造,法學叢刊,第 192 期,2003 年 10 月,第 39 頁。
83 See SKOUSEN, GLOVER & PRAWITT, 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SEC 59-61 (2005) .
84 劉連煜,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同前註 68,第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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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更多的監督權責。
獨立性之要求,以 1990 年密西根州公司法為例,獨立董事在最 近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85:一、為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經理人或 員工;二、與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從事包括金融、法律、或顧問之 業務往來,且所涉及之金額超過(美金)一萬元以上者;三、與前二 項所述者,具有從屬關係、或具備其經理人、合夥人或最近親屬之身 分。在安隆案發生後,以紐約證交所(NYSE)對於獨立董事之新增規 定,說明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要求,紐約證交所規定,如果董事與公司 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之「重要關係」(material relationship),將使該 董事喪失獨立性,而只要具備下列性質,都屬於「重要關係」86:一、
商業關係;二、慈善捐助關係;三、產業關係;四、金融往來關係;
五、諮詢顧問關係;六、法律委託關係;七、會計查核委託關係;八、
家族親屬關係。
2002 年紐約證交所(NYSE)通過之新規定,其中對強化董事會 獨立性和誠信以及獨立董事有新的規範,如:昔日公司職員或管理者 必須離職滿五年(舊規定為三年)始得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須每 年定期集會,在不受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者之影響下討論重大議題;
以及董事會之稽核委員會、報酬委員會應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且查帳 會計師之選任與評估乃由審計委員會為之,非由執行長和財務長。
在多方要求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及專業功能,對於美國股份有限公 司之實務運作上,獨立董事為董事會之成員,且為董事會下不同委員 會之全部或部分成員,各委員會職權不同,獨立董事亦因委員會職權 而異其監督內涵。
一般美國之大型公司均設有執行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 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其他功能之委員會(如治理委員會),藉由專 業分工以提高效率,並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又為強化監督功能,降 低可能的利益衝突,各委員會成員必須由獨立董事負擔主要職務。以
85 See Cyril Moscow, Margo Rogers Lesser, and Stephen H. Schulman, Michigan’s Independent Director, 46 Bus. Law. 57, 59-60 (1990-1991).。
86 劉紹樑、李念祖,獨立董事、證券管理與憲法制約(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90 期,2002 年 11 月,第 266-2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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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就與公司治理相關之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簡述之。
(一) 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審計委員會為一般上市、櫃公 司最常見之功能委員會,目的在監督公司會計及財務處理流 程,確保財報及內控之品質。目前美國各法案對於審計委員會 之規定略有不同。大抵而言,一般規定人數需三名以上,委員 會成員需具備獨立性,成員中並應有財務、會計或審計等專業 背景。審計委員會獨立性之標準,則同前述沙氏法案之規範。
該法案復規定公司若未設有審計委員會,則董事會需符合審計 委員會之規定。又發行公司須揭露其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是否至 少有一名財務專家,證管會對財務專家的定義為透過教育或具 有會計師、審核員、主要財務主管、審計主管、發行公司的主 要會計主管等經驗的人,或是具有下列相似功能職位的人:
能瞭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報表或具有下列經驗:
編制或審查過一般發行公司的比較財務報表。
能應用這些原則在會計的估計、應計和預計項目上。
具有內部會計控制的經驗和瞭解審計委員會的功能。
審計委員會建置於董事會之下,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其功能 概括而言為:監控企業內部、外部財報之質量;監控企業之內 外部之審計功能;監控企業的風險管理,以確保公司風險管理 功能是否完善。沙氏法案特別規範,審計委員會應就會計師事 務所之委聘、報酬及查核工作之監督直接負責,並解決經營管 理階層與查核人員間有關財報之歧見,而受委任上述工作之會 計師事務所亦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87。
又審計委員會應依證交法(美國一九三四年證交法第 10A 條)
建立有關匿名員工檢舉之保密機制,以處理公司有關會計、內 控或稽核事項的申訴(complaints)案件。審計委員會於履行職 務有必要時,有權以公司費用聘僱獨立諮詢顧問。審計委員會
87易明秋,公司治理法制論,同前註 76,第 37-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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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決定支付適當報酬予為公司出具稽核報告之會計師事務 所、受聘任之顧問 或諮詢專家。是故,審計委員會雖屬於董事 會之下的委員會,然其獨立於經營階層,且擁有獨立權限以遂 行監督之責,而達到實質監督的效果88。
(二) 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公司經營之良窳關鍵在於
「人」,故提名委員會之設置於公司治理上亦屬舉足輕重之一 環。提名委員會最重要的職責在於當董事、執行長或重要高階 職員有出缺時,負責推薦候選人之名單。提名委員會亦有責任 設立候選人的資格標準、決定董事是否得以續任、訂定董事之 退休年齡,以及就整個董事會大小、委員會結構、委員會成員 及管理階層繼任人提出建議。
目前有越來越多美國上市公司採用提名委員會,且近來美國實 務已就提名委員會成員之獨立性有一定的要求;例如,為了避 免 CEO 任意決定董事人選(特別是獨立董事),NYSE 要求上 市公司應設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NASDAQ 更 明訂提名委員會成員不可少於六個人或多於九個人,且委員會 中非企業委員會(Non – Industry committee members)的成員
目前有越來越多美國上市公司採用提名委員會,且近來美國實 務已就提名委員會成員之獨立性有一定的要求;例如,為了避 免 CEO 任意決定董事人選(特別是獨立董事),NYSE 要求上 市公司應設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NASDAQ 更 明訂提名委員會成員不可少於六個人或多於九個人,且委員會 中非企業委員會(Non – Industry committee members)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