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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推介制度改變─法定機構投資人推薦

第五章 獨立董事伊甸園之原則與建議

第二節 法律及行政規則強化

三、 獨立董事推介制度改變─法定機構投資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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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當日即時公開、議事現場錄影存檔,以利確認會議內容並可追索責 任、獨立董事各委員會主席應定期於每半年度,舉行記者會說明公司 治理狀況、股市觀測站各家公司設獨立董事專區、授權並限制僅能由 獨立董事,定期與不定時輸入重大訊息、又如 G20 峰會通過的最新 OECD 2015 年版《公司治理原則》便指出,法律或原則應當鼓勵董 事會保護此等員工個人和員工代表機構,給予他們秘密地接觸董事會 中獨立董事的直接管道,這些獨立董事通常是審計或職業道德委員會 的成員。某些公司已建立了調查官制度(ombudsman)來處理投訴,

某些監管機構也已設置了機密電話和電子郵箱等工具來接收投訴

254。主管機關應免費授權媒體及資訊廠商,即時以共同協定使用公司 公開資訊、由股市觀測站設立個股選單型 APP,提供個別投資人即時 線上收視個別公司重大訊息、另,在公開透明前題下,取消獨立董事 任職企業家數限制,授權個別公司自行規範與營益,給予獨立董事更 合理對價報酬,藉由提高其權力與待遇,要求履行必要責任與義務等 等可能方式。

本文認為,惟有透過法制配套立法,強制公開發行公司履行陽光 透明殺菌法條,修訂獨立董事作業準則,協助充實企業內部資訊獲取 之獨立管道,給予分管或專事監督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擁有內 部監理職權,佐以不被管理階層、內部控制董事隻手遮天獨占資訊流 通之治理環境,才能有效發揮其監督之功能。

三、 獨立董事推介制度改變─法定機構投資人推薦

我國過往以來,仍是以散戶投資人為主的資本市場,多數董監未 能發揮功能,加上家族企業色彩濃厚,乃是我國公司治理議題之結構 特色與難題255。其中,控制權多落於控制股東手中,控制股東往往憑 藉股權優勢,操弄股東,決定公司之重大議案,進一步掌控公司經營

254 詳參本文第二章第二節公司治理之重要性與 OECD 公司治理原則,OECD 公司治理六大原刖 中第(四)點為利益相關者的作用。

255 劉連煜,健全獨立董監事與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公司自治、外部監控與政府規制之交錯,

月旦法學雜誌,94 期,第 136-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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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對於我國來說,一項非常重要的公司治理議題,乃是如何防止 控制股東的利益輸送。亦可進一步稱之為核心代理問題,在於控制股 東身兼董監事、高階經理人之大小股東的利益衝突。我國在公司法修 法前,原本欠缺與控制股東或大股東等幕後操控者有關的事實上董事 或影子董事的歸責機制,形成此等實質負責人有權無責的現象,洵為 我國公司治理法制之一大漏洞257。為杜絕流弊、落實公司治理,我國 於 2012 年 1 月 4 日公布增訂『公司法』第 18 條第 3 項,將影子董事 及事實上董事列為公司負責人。從而,對於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家族 或關係企業中,具「總裁」之類頭銜的實質董事,規範意義上均可以 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在近年來,引進獨立董事之中一個重要目的,便是希望透過其獨 立性監督,防止諸如董事、監察人等內部人之利益輸送行為。細究公 司內部控制東的利益輸送行為,其中一項重要管道便是透過關係人交 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PTs)。即使在台灣,董事會可能亦不具 有真正獨立性,從而無法發揮實際監督功能。就現實限制而言,董事 與身兼控制股東之經理人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此一現實上之限制;由 於控制股東掌握公司資訊,倘控股經理人有意攔截並操縱資訊,董事 會根本難以偵測出故意的欺瞞行為。再者,獨立董事並不像審計委員 會準用大部分監察人之調查權與表冊查核權等規定,依我國證券交易 法第 14 之 2 條、第 14 之 3 條等規定,獨立董事無準用監察人調查權 與表冊查核權等規定,而在同法第 14 之 4 條審計委員會卻有相當程 度的準用。由於獨立董事無法掌握足夠的資源對可疑之交易展開調 查。即使賦予獨立可供調查之資源,在有限的時間與金錢誘因下,他 們可能也欠缺意願發動調查258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亦即此類內稽單 位係向董事會報告。但其實這項規定可能袛是形式上之法律(Law on the book),蓋這些內稽單位仍是公司管理階層所僱用之職員,要具備

256 王文宇,公司法論,同前註 91,第 45 頁。

257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增訂九版,2013 年 9 月,第 130 頁。

258 王泰銓,王志誠修訂,公司法新論,三民,2009 年 7 月,第 5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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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的勇氣挑戰上司之決策,且無疑是在拿自身之職業生涯開發笑。

而多數公開發行公司並無建立予內部稽核部門勇氣與能力去挑戰控 制股東的風氣,且絕大多數公司欠缺真正獨立的內稽單位可協助獨立 董事辦識出關係人為何,在此種環境下,獨立董更認為自己是外部 人,其完全無法取得關係人名單及交易條件等重要內部資訊259,對於 執行獨立董事業務,更是嚴重的斲傷。

正當立法者與主管機關為避公司董事追求自身利益而犠牲公司 整體利益,並憑藉其職權侵害股東、債權人以及投資人之利益,各國 公司法規均課與公司董事一定程度之義務,使其能謹慎執行職務,並 透過民事責任制度使被害人之損害能夠獲得填補。我國陸續修正『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法規,

一方面強化公司董事之義務與責任,另一方面亦完備相關訴訟制 度。,其責任之加重固然具有原先期待防弊之功能,另一方面,亦可 能使董事唯恐因職務之執行而有負民刑事責任之虞,進而導致董事以 保守的態度執行職務或拒絕接受董事職務之負面效果。特別是我國 2006 年將獨立董事法制化之後,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幾近全面化。但由於獨立董事多未深度介入公司經營事務,其雖居公 司董事之位,但其所扮演的角色與一般董事並不完全相同。在強化公 司董事義務以及相關訴追機制完備後,董事被訴追求償之可能性將大 為提高。此一情形將可能對獨立董事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若能有適 當的董事責任風險移轉機制,上述訴訟風險所衍生的負面影響及其對 擔任獨立董事所形成的反誘因,將可受到適度的緩和。260

臺灣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及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於 2014 年 6 月特 邀受英國最大退休基金「電信退休基金」持有、所管理資產達 1700 億美金的 Hermes Equity Ownership Service(簡稱 Hermes EOS)公司治 理總監赫特(Hans-Chirstoph Hirt)博士來台,以「機構投資人在公司治 理中的角色」為題,與主管機關、監理機關及基金投資者等交流,交

259 蔡昌憲,省思公司治理下之內部監督機制─以獨立資訊管道的強化為核心,同前註 252,第 245-246 頁。

260 郭大維,論英美公司法制下董事責任限制與免除之規範對我國之啟示,同前註 89,第 174-1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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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相關意見,以促進未來股東權利之發展。

赫特首先解析投資與治理鏈的關係,他指出在資本代理關係中,

初步可區分為「投資」與「提供產品服務」兩個大面向。「投資」面 就是如退休基金及保戶將資金存入機構投資人,再由機構投資人委託 基金經理人投資公司。在「提供產品服務」面中,就是公司董事會透 過委託關係層層落實到高階經理人、管理階層及員工的執行上,而員 工最後又是投資最前端的保戶。因此,董事會屬於「投資」及「提供 產品服務」的交界點,是治理上最重要的一環。根據 ICGN261指引建 議,機構投資人及基金經理人存在某些潛在的利益衝突,比如:投資 風險及機會的時限:退休基金看長期如十年之間,乃會將環境社會及 治理議題整合進入決策。

在董事會方面,是 Hermes EOS 相當重視的治理環節。因此在他 們的責任所有權原則上,具體表示董事成員應該具備能有效履行職務 的能力、經驗及知識,其職責包括選任、引導、監督、挑戰管理階層,

甚至在有必要時取而代之。更重要的是,董事會要能以客觀、獨立,

並站在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上行事。另外一個被低估的就是董事會的 基礎建設,首先是董事兼任的問題:赫特舉例,若某公司的高階經理 人運用自己企業的秘書資源,為其所擔任另一家企業的董事工作服 務,是不恰當的,因此每個公司都應該要建立完整的董事會秘書機 制,以協助董事職權的運作。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另於 2014 年 7 月邀英國董事協會公司治理及 專業準則總監羅傑巴克262,談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應有的認識與作 法。他認識到很多新董事而言,要進入一個董事會反而會卻步。他們 必須從到任的第一天開始,就能夠站在公司整體利益的立場提出關鍵 而獨立的觀點。這樣的觀點,尤其當公司所有權與董事會組成緊緊地

261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 (ICGN)

The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 (“ICGN”) is an unincorporated, not-for-profit association under the laws of England and Wales . It has four primary purposes: to provide an investor-led network for the exchange of views and information about corporate governance issues internationally; to examine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262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獨立董事與董事會發展地圖,英國董事協會公司治理及專業準則總監羅 傑巴克 http://www.cga.org.tw/f_2_02_news_professional_opinio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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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在主要股東或主導的執行長手上時,也許更難以表達。在這個適

掌握在主要股東或主導的執行長手上時,也許更難以表達。在這個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