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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人比重持續拉高,投資風險同步揚升

第四章 我國獨立董事的實務與挑戰

第三節 機構投資人比重持續拉高,投資風險同步揚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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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獨立性等要件規定,學者認為是具有過度自信心189。認為此專業 性、持股與兼職限制,與獨立性相關規定上,以保證獨立董事與審計 委員會,得以達到預期之「興利防弊」功能,但對於獨立董事與審計 委員會的過度期待,與制度設計過度信心,不僅,將無法確保其心理 防備之功能。本文以為,正因為立意甚高,且有立法先行的目的。殊 不知因期待過高,未給與配套要求,而產生理想與現實之重大差距。

反而使強調客觀功能的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無法發揮其為公司治 理興利防弊功能,甚或可能,有礙於我國公司治理的健全與發展。

第三節 機構投資人比重持續拉高,投資風險同步揚升

根據金管會統計190,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外資持有上市公司市 值比率已達 38.65%,而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本國與外國法人共占 46.7%,本國自然人交易占比來到 53.3%的歷史新低水平。按證交所 資料,截至 2015 年底,上市公司之資本來源統計中,機構投資人總 持股191達 27.52%的最高水位。機構投資人對市場穩定與發展之影響 日益重大,若能妥善透過其對持有或管理之股權促使公司改善治理品 質,勢將能有效提升我國整體公司治理水平,並增進企業整體價值。

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爰依照金管會指示,協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 總會,參酌國際推動經驗與我國實務,於 2016 年研擬我國「機構投 資人盡責管理守則」草案,寄望機構投資人有更多襄助公司治理功 能。整體而言,我國機構投資人參與證券市場有以下之演化。

一、 引進外資投資證券三階段:我國資本市場引進外資投資國內證 券,最早可溯及 1967 年 5 月行政院發布《引進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證券實施辦法》。1982 年行政院核定《引進僑外資投資證

189 陳俊仁,超越興利防弊功能之迷思─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地位之再建構,同前註 55,第 81-82 頁。

190 證券暨期貨市場 104 年 12 月份重要指標:九、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投資人類別比例表(17)

191 以政府機構、本國金融機構、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僑外金融機構、僑外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作為計算基礎。

業投資機構(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FII)及外 國一般法人與自然人直接投資台股;取消境外機構投資人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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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構投資人目的與策略:由於國內機構投資人積極主義仍屬起 步階段,美國機構投資人高度成熟發展,誠為我們借鏡之藍本。

而以目前國內對投資人類型的分類,可簡要分為政府機構、本 國金融機構、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國公司法人、本國其 他法人團體,以及僑外金融機構、僑外法人、僑外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本國自然人、僑外自然人等等。其中政府機構、本國 金融機構、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僑外金融機構、僑外法人、

僑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其中更包括國內勞保基金、勞退基 金以及各類型的保險公司之投資基金等。

所謂機構投資人主要是指退休基金、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及銀 行信託部等,並不包括非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營業之公司「即所 謂公司相互投資(Cross-holdings)或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之股權」

195。各類型機構投資人成立目的及投資策略有所差異。有些著 重短期績效之機構投資人,其在意的僅是持有期間公司股價上 下的波動,並不關心公司的中長期經營前景與管理階層良窳,

因而在參與公司治理的表現上也不一而足。以下按美國現行各 種類的機構投資人,作為我國之參考。實際上受限於所從事業 務的特性,對於其所投資公司所能參與公司治理事務的程度有 所不同196

(一) 銀行信託業(Bank Trusts)主要從其所收取之手續費賺取微 薄之利潤,並不甚重視其所投資公司的經營績效。從而,

投資績效大多乏善可陳。且銀行獲利最豐厚的部份通常來 自於當地著名的企業,以該企業為營運貸放主體。若是銀 行所在區域愈小,銀行通常愈遷就當地企業。尤其是銀行 之信託部門,不會鼓勵任何創新,更不會在委託書議案上 與公司管理階層立場相左,和該企業現有經營者產生違異。

(二) 共同基金投資人經理人主要任務,在確保其基金之投資人

195 余雪明,證券交易法,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003 年 4 月,第 115 頁。

196 王育慧,從公司治理論機構投資人股東權之行使-以公共基金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 年,第 40-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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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時刻都能順利贖回基金、換取現金,此即為流動性 之要求。至於其所持有的投資組合內容反倒是次要問題。

這導致投資經理人不會以長期投資的態度來看待所投資的 公司,而且只要有任何公開收購(Tender Offer)的價格高於其 買進價格而有利可圖,基金經理人就會向收購者售出手中 持有股票,以獲取資本利得。

(三) 再者,共同基金、銀行信託基金等機構投資人,受限於美 國投資公司法等法規分散投資之相關規定197,對單一公司 的持有股份數不能過高,因此其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力自然 較低。

(四) 保險公司受限於各州法關於投資項目、投資股票金額的限 制,其對單一公司的持有股份數也不能過高;加上法律並 未課以其向其客戶揭露委託書行使內容之義務,保險公司 大多附和公司管理階層之意見或保持中立的態度。

(五) 私人退休基金(Private Pension Fund)美國政府對於退休基金 提供租稅優惠,以鼓勵儲蓄及減少社會福利支出,所以退 休基金傾向於不奉行一般的華爾街準則,而選擇成為長期 的股份持有者。而此種不同於一般投機股東的長期持有者 的角色, 會使退休基金加強對其所投資公司之監控,以確 保其投資不會因為公司內部人濫權導致營運績效下滑甚至 公司倒閉而遭受損失。故謂美國各類型機構投資人以退休 基金最為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六) 公共退休基金(Public Pension Fund)在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 治理的領域中,公共退休基金可說是最耀眼的一個族群。

雖然這些公共退休基金的願景、政策也有差異,但他們同

197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亦有相類似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訂 定。

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第九項: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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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都具有受託人身分,依法有保護退休基金受益人(公部 門員工)利益之義務,而且他們與所投資公司並無依屬關 係,擁有較高的獨立性。是以,相較於其他機構投資人,

這些公共退休基金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就顯得較為容易。

整體觀察,並非所有機構法人均是相同的投資目的,更非相同的 投資期間,對公司經營者的要求或期待亦有所不同。退休基金並非如 共同基金以競逐相對績效為投資目的,其投資目的乃於確保投資報酬 率能符合未來須擔負之責任,因而退休基金的投資週轉率較低,多屬 於長期投資者,退休基金經理人多鼓勵其所投資公司積極行事以增進 股東價值,此即退休基金較諸共同基金更為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之原因

198。

三、 機構投資人積極主義興起:機構投資人基於以下幾種因素而採 取較為積極的行為:

(一) 出脫股票易造成雙輸局面:機構投資人的規模不斷擴大,

其持有個股之股份數亦隨之增加,假設它們發現投資組合 中某一公司的管理階層表現不佳,這個基金經理人當然可 以出售股票,加上假設其他機構投資人亦參與一同拋售,

股票價格下跌的集合效應可能以幾何級數而非算數級數計 算之,機構投資人在出售股票同時將蒙受鉅額損失,造成 機構投資人與公司雙輸局面。

(二) 指數型基金的盛行:指數型基金的投資組合必須追蹤所選 定指數的證券成分和比重。機構投資人(基金經理人)無 法自由裁量決定其投資組合內容,而不得不放棄華爾街準 則(Wall Street Walk or Vote with Feet)逕行賣掉股票,轉而關 心其所投資公司的治理問題。

(三) 專注反反購併計畫:80 年代購併風潮再起,使得機構投資

198 陳春山,共同投資機制之股東權運作與公司治理關聯性探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委託研究,2003 年,第 1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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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夠以高於正常市價的價格出售所持有的股票,但成為 購併標的之目標公司往往採取一系列反購併措施,如綠色 郵件計畫、毒藥丸計畫、分期改選董事與絕對多數決議條 款等,而這些措施使得機構投資人出脫股票時蒙受投資損 失,機構投資人遂積極聯手從事反反購併行動。

(四) 投資債券市場:隨著機構投資人投資於美國債券市場的比 例逐漸增加,所以它可能同時兼具許多公司的股東與債權 人身分。當其不滿意公司管理階層的行為而抛售股票時,

往往容易造成公司負面影響,而損及自己身為債權人之權 益。

(五) 對退休基金提供租稅優惠:美國政府對於退休基金提供租

(五) 對退休基金提供租稅優惠:美國政府對於退休基金提供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