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追求公司治理,獨立董事乃重中之中

第三節 我國公司治理發展現況

二、 我國公司治理現況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4

稽核人員脫離董事會之掌控,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並需依相關規定定 期查閱、追蹤內部控制執行情形,才能確實有效執行內部稽核,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

6. 慎選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

會計師為公司審計所不可或缺之一環,獨立負責而專業會計師於 定期對公司財務及內部控制之查核過程中,不只能適時發現、揭露異 常或缺失事項,並能提出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43;良好的律師則可以 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提昇其基本法律素 養,避免公司或相關人員觸犯法令,如內部人員有違法情事,亦可採 取適當法律措施,防免損害擴大,使公司治理得在法律架構及法定程 序下從容運作,足知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於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不言可 喻。

二、 我國公司治理現況

基於 OECD 公司治理架構,學者基於上開原則,歸納公司治理 之內涵包括44:1、界定公司經營者、監督者、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2、確立公司的基本結構,使公司得據以決定 公司之經營目標,以及達成目標之方法;3、建立適當之監督機制。

再者,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 條明定,上市(櫃) 公司之公司治理制度,其基本原則包括:1、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 構;2、保障股東權益;3、強化董事會職能;4、發揮監察人功能;5、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6、提升資訊透明度。

設計,主要包括公司經營之管理、持續之監督與個別之監督三部分,其中持續監督屬於日常 營運過程中之例行工作,由負責日常營運活動之人員擔任(如會計人員),稱為「內部審核」;

而個別監督則指非定期性評估機制,通常由未參與日常營運之內部稽核人員擔任,稱為「內 部稽核」。

43 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1 條規定,會計師查核內容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短 期投資、應收票據及帳款、預付款項、其他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及其他不合營業 常規之交易事項等計 24 項,是以如公司有財報不實或違法情事,會計師於查核時當能發覺 而提出改善建議。

44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同前註 17,第 174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

另外,我國為落實公司治理,並使外界對於我國公司治理未來發 展方向,有較清楚明確之瞭解,考量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簡稱 ACGA) CG WATCH 2012 觀察中,將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作為持續觀察我 國公司治理發展之重點,在內外效應及全球化趨勢日益增加情況下,

為與國際接軌及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提升董事會經營績效,我國 於 2013 年 2 月 20 日發佈命令強制設審計委員會之範圍。45同年,我 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3 年,爰提出強化公司治理之藍圖,藉 此作為推動公司治理政策之指引,以協助企業健全發展及增進市場信 心,並促進提升國際競爭力46。依據金管會「2013 強化我國公司治理 藍圖(Corporate Governance Roadmap2013)」可知,我國未來公司治理 之發展願景,係「建立公司治理文化」及「創造共利企業價值」,期 望藉由「完備法制」、「企業自省(自律)」及「市場監督」三者之共同 力量,鼓勵企業及投資人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以形成良好之公司治理 文化,並改善公司體質,督促公司經營者誠信經營,進而提升企業競 爭力,同時增進市場信心,以創造多方共同利益,而使企業得以永續 發展。

為達成上開發展願景,並克服我國現今所面臨之公司治理難題,

該藍圖提出五大計畫項目,歸納說明如下47

1. 形塑公司治理文化:透過民間市場監督機制,促使公司及利害 關係人重視公司治理,具體措施包括成立「公司治理中心」、「辦 理公司治理評鑑」和「編製公司治理指數」。

2. 促進股東行動主義:便利股東參與或監督公司重大決策,並確 保公司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具體措施包括「擴大實施電子投 票」、「提升股東會品質」和「建置利害關係人聯繫平台」。

45 吳慧玲,淺談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發展沿革及相關規範,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31 卷第 5 期,

2013 年 5 月,第 5-7 頁。

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 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Corporate Governance Roadmap 2013)」

47 李銘偉,論公司治理下獨立董事制度-兼論董事薪酬制度,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 年 6 月,第 13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6

3. 提升董事會職能:董事會應由適任人員擔任,由其提出策略性 方針,並對管理階層進行有效監督,以及須對公司及股東負 責,具體措施包括「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和「強 化董事會效能」。

4. 揭露重要公司治理資訊:公司應以即時、完整、正確之方式,

揭露公司重要及必要資訊,包含企業誠信、企業社會責任執行 情形等重要非財務性資訊,以及整合相關執法資訊之揭露等。

具體措施包括「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和「整合違規及 交易面異常資訊之揭露」。

5. 強化法制作業:充實及完備法規,並促使公司遵循公司治理之 相關規定,具體措施包括「建立公司內部控制之核心原則」、「強 化股東權益保護事項」和「研修相關法規促使公司重視公司治理 相關規定」。

由上開我國公司治理藍圖可知,我國之公司治理發展政策,主要 發展方向與精神,乃是參考 2004 年版之 OECD《公司治理原則》,該 藍圖先提出五大發展計畫項目。而各計畫項目,除分析我國公司治理 之現況外,並提出落實各個項目計畫之各項具體措施,此舉對於健全 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應具有一定之助益。惟此項藍圖,畢竟也只是 金管會當時針對公司治理之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時空環境的變遷,應 配合 OECD 新版的 2015 年版《公司治理原則》,因應相當部分作實 務及法規之修訂。本文認為後續之計畫執行,亦應作相當程度比照或 參考世界潮流調整,對於後續公司治理乃至於獨立董事再強化其功能 和職權,方與時俱進,收治理公司成效之目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7

第四節 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