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我國獨立董事的實務與挑戰

第二節 獨立董事不獨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4

A.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 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B.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 酬。

C. 又薪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 之:

D.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 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 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E.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 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F.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 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 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而所稱之薪資報酬,係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

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 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 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第二節 獨立董事不獨立

2012 年 9 月 6 日國內各大媒體162同步報導大同公司獨立董事呂 東英請辭乙事,呂東英在辭任書中聲明,由於董事長林蔚山與總經理 林郭文艷兼任太多、缺乏專注,且用人同質性太高,經理人無法貫徹 責任制,使董事會喪失究責,導致改善無期,遂萌離意,決定辭任。

此新聞當時為之轟動一時,除了當事人呂東英曾任金管會代理主委,

162 大同獨董 呂東英請辭〔自由時報記者王珮華/台北報導〕、呂東英辭大同獨立董事【蘋果日 報李宜儒╱台北報導】、呂東英 辭大同獨立董事【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張義宮/台北報 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5

更因為這是公司治理的典範案例,獨立董事為了公司改革,竟然發動 罷免邀請其擔任獨立董事的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

實務上,證券金融市場弊端不斷,自 2004 年設立金管會後,又 陸續爆發多起證券金融弊案, 如博達、訊碟、皇統、力霸、東隆五 金、久津、太電、中興銀行等等,對於上市櫃公司內部治理要求更形 嚴峻,對於扮演股東會代理人的董監事法定責任,誠為主管機關戮力 改革之重心。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全面實施,也在『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4 的授權下,金管會陸績發函要求所有上市 櫃公司,以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期待以獨立的獨 立董事扮演改革及監督的要角。惟,發展至 2016 年,國內股票市場 出現市值達千億的年度公開收購大戰,為了反制日月光發動二次公開 收購矽品股權,矽品於 3 月 2 日在媒體刊登大幅廣告,以「矽品經營 團隊誓言同進退聲明書」為標題,附上 69 位處級以上主管簽名,聲 明面對日月光的惡意併購,將與董事長林文伯、總經理蔡祺文同進 退,此案相對於公司影響之重大可見一般。然而,對於該公司董事,

乃至於獨立董事依法之忠實於公司義務,在此重大事件針對其他股東 (非公司派大股東)應有的受託義務之必要表態,反而付之闕如。

按 OECD 的《公司治理原則》的提示163,被併購企業董事會在 使用任何反收購的手段及工具時,都要謹記其對公司與所有股東所負 有的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 )。主管機關持續建置透明公平的控制 權轉換市場機制、收購方珍惜並善用經由併購取得的資源、被收購方 成熟使用合宜的反收購工具並以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為依歸。日月光 矽品的攻防戰,旋而在五月下旬出現合併轉折,促發我國資本市場邁 向更成熟、更被國際投資人認同的新境界164!而於此之時,董事會乃 至於高階經理人的受託義務如何界定,而獨立董事於此之時,基於『公 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董事負有忠實義務。而,第 205 條第 1 項規 定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在涉及公司經營層面巨大變動之議 題,獨立董事是否應有說明義務,以保障公司、股東及投資人眾之權

163 參考本文第二章第二節之 OECD 公司治理六大原則之董事會責任。

164 王淮/從 G20/OECD 公司治理原則 看日月光矽品攻防戰,本文刊載於 2016 年 3 月 8 日工商 時報,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08000083-26020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6

益,直是各界觀察獨立董事的重心。

我國雖於 2006 年修法,增訂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明確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於我國。惟不論是此制度的設置、資格或責任 及職權,甚至是整個制度之引進,對於我國內部控制機制是否有助益 皆仍有爭議,縱觀國內正式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已近十年165,實務與學 界針對獨立董事批判不絕於耳166。本文簡要整理劃分為三大類型如 下:

一、 獨立董事與特別功能委員會之獨立性和定位:其論述著眼於 現行獨立董事選舉制度,從提名開始便依附於控制股東。加 上現行法規,在未設審計委員會下,允許獨立董事和監察人 併存,致使獨立董事實務定位更受質疑。而僅以師法半套獨 立董事制度,更讓獨立董事附麗於控制股東之一環。

(一)、獨立董事名為獨立,實受經營者的操控:依現行法令,

獨立董事的選任,過度依附大股東(經營者),其獨立性比監 察人更低167。探討獨立董事受大股東操控之問題,可從採候 選人提名制並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依目前,僅董事會及持股 1%以上之少數股東始有資格提名。如此一來,控有多數股權 的大股東便可操控獨立董事人選,獨立董事既難於擺脫大股 東或一般董事之控制,使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功能實無從發 揮,甚至比監察人之獨立性更為欠缺,又如何能期待其對董 事產生監督作用?

證券市場一般漸漸認為獨立之非執行董事,是在董事會中代 表少數股東之利益而存在。事實上,很多國家之立法例均未 明文規定獨立董事如何擺脫大股東之控制,使外界認為此乃 各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最大之問題所在。然而,控制股東本

165 以 2006 年 1 月,我國『證券交易法』修法,增訂第 14 條之 2 至第 14 條之 5,明文引進獨立 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制度,將獨立董事之設置,予以明文立法,並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 生效施行。

166 賴英照,法制的移植─從公司律到獨立董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84 期,2012 年 12 月,

第 46 頁;劉連煜,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同 前註 68,第 135 頁。

167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同前註 17,第 200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7

其控制地位,縱使法律上非居於經營階層地位仍有操控表決 權,進而操控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的可能。控制股東濫 用表決權方式,選任對其有利或自己派系之獨立董事、阻斷 董事責任的追究、解任「不聽話、太獨立」的獨立董事,甚 而任意調整、決定董事報酬等等。事實上,此問題乃與我國 董監事選舉方式有關,並非僅僅獨立董事選任,所特有之問 題。部分論述168認為,強制累積投票制、設立提名委員會、

或由主管機關指派獨立董事及可用立法限制大股東表決權之 方式,來解決此問題,以確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二)、獨立董事與監察人疊床架屋:獨立董事原為單軌制設 計下之產物,但在我國現行法規範下,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 董事不僅存在於單軌制中,亦允許與監察人並存於雙軌制設 計中。如此一來,不僅形成公司內部監督機關設計之重疊,

造成監督權責難以劃分,更模糊獨立董事之定位。由於雙軌 制之獨立董事,本身即定位為與一般董事相當之經營者,受 監察人監督,如何要求其獨立行使職權?致使公司內控制度 紊亂而經營成本支出遞增,反而無助於監督效能之提升,且 與立法原意相違。

(三)、球員兼裁判、獨立董事之定位謬誤169:美國公司法學 界與實務界之所以要求獨立董事寄以較高之監督制衡之期 待,此乃因相較於內部董事和公司具經濟利害關係之外部董 事而言,獨立董事顯較能發揮制衡經營者之功能;然而此並 非謂獨立董事僅得行使監督經營者之職權。於本質上,獨立 董事本即為「董事」與一般董事之權能,並無任何差異,仍 能積極參與公司經營並為公司做決策,且亦應如此,因為獨 立董事一般董事,給予負有積極作為義務。若不然,將因此 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無論就美國董事忠實義務角度觀察,

168 劉連煜,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同前註 68,

第 82 頁。

169 陳俊仁,超越興利防弊功能之迷思—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地位之再建構,同前註 55,第 91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8

亦或是就我國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角度觀察,皆應獲得 相同之結論。斷無將獨立董事之職務,限縮於僅得為監督制 衡經營者角色之理,準此以觀,我國『證券交易法』對獨立 董事之定位,似顯有錯誤。

同樣的,對於獨立董事定位認知之錯誤,已延續到審計委員 會上,正因為我國『證券交易法』將獨立董事定位為監督制 衡者,而非經營者,遂有賦予獨立董事,可自單獨行使,與 共同行使監察權的美麗誤會。將監察權賦予經營者本身,本 即難避免「球員兼裁判」之批評,而允許董事會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之同意,取代未獲審計委員會通過之議案,更凸顯我 國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之左支右拙。

(四)、制度趨於複雜化、審計委員會定位不明:現行『證券 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將監察人之規定準用於審計 委員會,則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似僅有名稱上之不同,其餘 並無不同,此種新瓶裝舊酒之設計170,實難令人相信審計委

(四)、制度趨於複雜化、審計委員會定位不明:現行『證券 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將監察人之規定準用於審計 委員會,則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似僅有名稱上之不同,其餘 並無不同,此種新瓶裝舊酒之設計170,實難令人相信審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