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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探討各國獨立董事制度(內部監理)及功能委員會

第一節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之發展

一、 獨立董事制度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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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探討各國獨立董事制度(內部監理)及功能委員會 第一節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之發展

一、 獨立董事制度之功能

美國在意識形態上偏向個人及自由主義之發展,對於權力集中有 相當的不信任感,故政府一向不過度、直接的干預企業經營。投資人 就手中持股獲利狀況的重視程度遠比股東權利來得高,因此當公司經 營不善,不如預期表現時,股東即出脫持股(俗稱華爾街法則,the Wall Street Rule),而非採取在股東會上強化對經營者的制衡監督。隨著公 司規模日益擴大,公司轉向透過市場籌集資金,美國公司在持股結構 上遂更趨分散,股東持股比例因而明顯降低,其對公司之影響力隨之 減少,難以對董事會產生約束作用,而股東的快速流動亦使經營主體 由股東會走向董事會68

美國之公司係屬單軌(一元)制之組織架構,,即由董事會負責公司 業務之執行,以及公司經營之監督。然而,由於大規模之公司,每年 董事會開會次數不多,董事會又受限於本身資訊蒐集和分析能力之欠 缺,使董事會之監督功能,大打折扣。而且,高階經營者對於董事選 舉,具有強大影響力,使董事會監督功能不彰,更加雪上加霜69。為 此,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簡稱 NYSE) 於 1956 年制定上市規則時,即規定上市公司至少須設置兩位獨立董 事(Independent Director)。1977 年,證交所正式在上市條件中規定,

上市公司應自 1978 年 6 月 30 日起設置稽核委員會,其獨立於經營階 層之外,且經營者不能有任何影響獨立董事獨立判斷之關係存在,藉 此確保會計之正確性與審核之公正性70

由於美國各界對大型公司之董事會功能,批判日益強烈,也因此 開啟了美國學界,一連串對於董事會制度改革之聲音。1990 年代此 時期之學者,認為董事會之功能,除了防止企業弊端發生外,尚須積

68 劉連煜,現行上市止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政大法學論叢第 114 期,2010 年 4 月,59 頁。

69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同前註 17,第 179-180 頁。

70 王文宇,設立獨立董監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同前註 25,第 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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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提升公司經營績效,故獨立董事除了扮演監督角色外,對於公司長 遠發展目標之確立,更應發揮其積極功能71。因此,董事會中獨立董 事之比例,應占大多數,且應確保獨立董事,實質上之獨立性,而非 僅具有形式上之獨立性。美國之獨立董事制度,蓬勃發展之另一原 因,與法院在個案中,所表示之意見息息相關。在法院訴訟時,如公 司某項經營決策,係由大多數獨立董事參與做成,法院多採取較為寬 鬆之審查態度,亦即此時法院之審查,多會尊重董事會當時之商業判 斷。因此,增加獨立董事之數量,具有連帶免除一般董事責任之效果

72。法院此種寬鬆審查之態度,無疑強化了公司經營者,設置與增加 獨立董事席次之誘因。

在美國公司法制下,公司治理部分歸屬於各州公司法之範疇,並 非聯邦政府之立法範疇。又獨立董事制度屬於公司治理之領域,目前 美國除了密西根州公司法以立法方式承認獨立董事制度,並就其資格 選任與實際運作做有相關規定,其他各州公司法並未強制大型公開發 行公司應採行獨立董事制度,而是由學界及實務界積極推動。尤其是 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 SEC )及證券交易所(NYSE)分別以行政指導及上市審查準則方式 積極推動。另外,美國法律協會(ALI)所提出的「公司監控原則」,

提供了獨立董事獨立性與其於董事會中組成之模式,可作為建構獨立 董事制度之參考73。其中,證券交易所(NYSE)自 1956 年以來,即於

「上市審查準則(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中,要求上市公司 須設置兩名獨立董事,於 1977 年修改該準則時,更明定在 1978 年 6 月 30 日以後,上市公司必須增加獨立董事之人數比例74

再者,因為 1970 年代,許多上市公司屢有弊端發生,為保障投 資人權益,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即要求上市公司應選任 獨立董事。同時,須設置由獨立董事所組成之審計委員會,期待藉由

71 王志誠,美國公司經營機關之改造與啟發─兼論我國引進外部董事制度之基本課題,證券暨 期貨管理第 16 卷第 11 期,1998 年 11 月,第 1-21 頁。

72 See Laura Lin, The Effectiveness of Outside Directors as a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

Theories and Evidence, 90 Nw. U. L. Rev. 898, 903-912 and 963 (1996).

73 王文宇,設立獨立董監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同前註 25,第 59 頁。

74 王志誠,美國公司經營機關之改造與啟發─兼論我國引進外部董事制度之基本課題,同前註 71,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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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來改善上市公司之經營問題,以發揮董事會應有功 能。1991 年,證交所正式規定申請上市之公司至少應有兩名獨立董 事,並且須設置稽核委員會,其成員應有過半數之獨立董事。1998 年,證交所與全國證券商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成立「藍絲帶委員會」(Blue Ribbon Committee)進 行有關上市公司稽核委員會的研究,其建議對於稽核委員會的成員的 獨立性,應採更為嚴格之定義,尤其是公司資產超過兩百萬美元之上 市公司,應設置完全由專精於財務金融的獨立董事所組成的稽核委員 會。

另外,美國在安隆(Enron)事件爆發後,於 2002 年催生了沙氏法 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須設置審計委員會 (Audit Committee),且成員須全部為獨立董事,並強調所有審計人員 (包括會計師)之獨立性,以預防企業經營者,對於審計工作之不當干 預75

自此,美國之大規模公司中,為了將公司內繁雜之事務,作最有 效率之分工,董事會下設有各功能委員會,其中與獨立董事關係較密 切之委員會,為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各委員會之 成員,亦全數或大多數,具備獨立董事之身分。

提名委員會之主要工作,是提名下屆董事候選人,而薪酬委員會 之主要任務,則是決定董事與高階經理人之薪酬76,至於審計委員會,

則負責公司財務事項之決策,以及相關審計活動之進行77。據此,在 各功能委員會之權限劃分下,每個獨立董事所得行使之職權,似乎略 有不同。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各獨立董事最主要之任務,即是藉由 所參與之委員會,發揮其監督公司經營者之功能,以達成獨立董事制 度設置之目的。也因為美國以設立獨立董事的方式來達到公司內部監 控之目的,因法令對於獨立董事之專業性、獨立性有一定的要求,則 獨立董事因與公司不具利害關係,亦無利益衝突,故其得立於客觀、

75 林仁光,論經營者誠信、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與公司治理,月旦法學雜誌,第 106 期,

2004 年 3 月,第 44-45 頁。(同前註 58)

76 易明秋,公司治理法制論,五南,初版,2007 年 2 月,第 49 頁。

77 王志誠、邵慶平、洪秀芬、陳俊仁等合著,實用證券交易法,同前註 3,第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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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然的位置,扮演著監督、提供忠告及建議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