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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公司治理六大原則

第二章 追求公司治理,獨立董事乃重中之中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重要性與 OECD 公司治理原則

二、 OECD 公司治理六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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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原則》(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原則》旨在幫助政策制定立法者,評估並完善公司治 理的法律、監管和制度,以保障經濟效率、可持續發展和金融穩定。

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方式是給予股東、董事會成員、高層主管以及金 融仲介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正確的引導,使其在分權制衡架構內履行 各自職責。《公司治理原則》力求簡明、易懂並能在國際範圍內通用。

根據《公司治理原則》,政府機構、半政府機構或私營部門負責實施 相關計畫,以評估公司治理架構的品質,並制定更為細化的能夠顧及 不同國別之經濟、法律和文化差異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規定。《公司 治理原則》主要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無論是金融類公開發行公司,

還是非金融類公開發行公司。儘管相對於小型公司而言,《公司治理 原則》中的某些原則可能更適宜於大型公司,但是政策制定也會希望 憑藉該原則來提高所有公司(包括小型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良好公 司治理的意識。

二、 OECD 公司治理六大原則

首度由 G20 峰會通過的 OECD 2015 年版《公司治理原則》分為 六個不同的章節:第一章為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的基礎;第二章為 股東權利和平等待遇及關鍵所有權功能;第三章為機構投資者、證券 交易所和其他仲介機構;第四章為利害關係人的作用;第五章為資訊 披露和透明度;第六章為董事會責任。看觀察趨勢和重點,本文在此 亦成前後版本之比較。相較先前的 2004 年版 OECD 公司治理原則,

針對機構投資者為新增的項目,董事會責任則成為本次版本的描述焦 點。

《公司治理原則》是基於以下內容有所認識的基礎上所制定的:

公司治理政策對於投資者信心、資本形成和配置等廣泛經濟目標的實 現,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司治理的品質,影響公司獲取其發展所需資 金的成本,以及直接或間接的資金提供方對於是否能公平、合理參與 並共用價值創造的信心。因此,公司治理規則和實踐體系共同構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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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章為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的基礎

要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須存在健全的法律、監管和制度架 構,供市場參與者在建立私人契約關係(private contractual relations)

時能夠依靠。這種公司治理架構,通常由法律、監管、自律安排、自 願承諾和商業實踐等這些要素構成。而這些要素往往受到一國特定的 環境、歷史狀況以及傳統習慣的影響。因此,法律、行政監理、自律 安排、自願標準等的理想融合體,即公司治理架構,也因國而異。基 於遵循或解釋原則的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要素,能夠對公司治理架構 中法律和法規要素進行有益的補充,從而為公司提供彈性空間,並解 決各個公司的特定問題。特定情況下對一個公司、投資者或利害關係 人有效的措施,並不一定對其他營運情況或不同環境下的公司、投資 人和利害關係人普遍適用。隨著新經驗的積累和市場商業環境的變 化,適時審議公司治理架構的不同條款,而且必要時應當進行調整。

(二) 第二章為股東權利、公平待遇及關鍵所有權功能

股票投資者擁有一定的財產權利,例如股份公開交易的公司之任 何股份都可以被購買、出售或轉讓。任何股份都賦予投資者在承擔不 超過其投資額的有限責任之前提下,分享公司利潤的權利。此外任何 股份的所有權,均可通過參與股東大會和投票的方式,去瞭解公司資 訊和影響公司的權利。

然而實務上,公司日常運作不能由股東投票進行直接管理。而持 股人可以區分為個人和法人機構兩種群體,他們的利益、目標、投資 期限的長短和能力差異很大。但公司之管理,要求必須能夠快速做出 商業決策。鑒於這些事實,以及在快速、瞬息萬變的市場中管理公司 事務的複雜性,股東不應被期望來承擔管理公司事務的責任。公司戰 略和營運的責任,往往掌握在董事會,以及由董事會選擇、激勵和必 要時更換的管理團隊的手中。

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正常運行,取決於一個關鍵因素:投資人相信 他們所提供的資本不會被企業管理者、董事會成員或有控制權的股東 濫用或挪用。但,董事會、管理者和有控制權的股東,有可能參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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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章為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仲介機構

在制定公司治理法律和監管架構時,為了使其有效發揮作用,必 須考慮到當地的經濟實況。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公司績效和最終受益 人的持股收入之間原本明確直接的關係在減弱,公司治理實踐和所有 權關係發生了變化。實際上,投資鏈往往長而複雜,在最終的受益人 和公司之間存在很多的仲介機構。作為獨立決策者存在的仲介結構,

對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誘因和能力產生影響。

機構投資人(包括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對沖基金)

持有的股權投資份額已顯著增長,其所擁有的很多資產由專業的資產 管理人管理。機構投資人和資產管理人參與公司治理的能力和利益發 生了很大變化。對某些機構投資人而言,參與公司治理,包括投票權 的實施,是其經營模式的天然組成部分。但是,另外一些機構投資人 向其受益人和客戶提供的商業模式和投資戰略,可能就不鼓吹積極的 股東參與,也不鼓勵投入資源來支持積極的股東參與行為。如果股東 參與並非機構投資者商業模式的一個要素,也非投資戰略的組成部 分,那麼強制其參與(比如,通過投票)可能起不了任何作用,同時 也容易導致強制參與的行為流於形式。

《公司治理原則》建議機構投資者披露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政策。

然而,在股東會行使投票權還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唯一管道。至於 直接與董事會、管理層接觸和對話,也是經常使用的股東參與方式。

近年來,某些國家31已開始考慮採用要求機構投資人自願簽署參與治 理的股東參與守則《股東盡職治理守則(Stewardship codes)32》。其 中,我國亦於 2016 年著手進行。

31 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簡稱 FRC) 於 2010 年發布《UK Stewardship Code》(英國盡責管理守則);日本金融廳於 2014 年 2 月發布《盡責機構投資人原 則》,作為首相安倍晉三「日本振興策略」之一環;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與小股東保護組織(Minority Shareholder Watchdog Group)合作,於同年 6 月發布

《Malaysian Code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馬來西亞機構投資人守則);香港證監會亦於 2015 年 3 月發布《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草案,並進行意見徵詢。

32 國內由金管會推動,由證券交易所發出要求執行之『機構投資人盡責管理守則』草案,並邀 請相關機構投資人於 2016 年 2 月 5 日前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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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長期利益策略。治理架構應承認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及其對公司長 期成功的貢獻。

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經常是由法律(如勞動法、商法、環境保護法、

和破產法)或契約關係加以規範,公司必須尊重其權利。然而,即使 在對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缺乏法律規定的地區,許多公司也不會因此而 漠視利害關係人,反之會對其做出附加的承諾。當公司重視自己的聲 譽和績效時,往往也會去認可更廣泛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法律規 範和流程應當透明,並且不應妨礙利害關係人之間相互溝通,以及權 利受侵害時而獲得必要的救濟。

員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程度,往往取決於國家法律和實踐33,並因 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中,員工參與機制可直接或間接地 使公司受益,因為員工會有更大的積極性,向公司投入特定技能。員 工參與機制包括:員工代表列席董事會、在特定組織(如企業職工委 員會)的特定關鍵決策中考慮員工意見。國際慣例和規範也承認員工 的知情權、諮詢權和談判權。就績效強化機制而言,在許多國家可以 看到員工持股計畫或其他利潤共用機制的實施。退休金義務一般也是 公司與退休員工與現有員工關係的一部分。當此類義務涉及到成立一 支獨立共同基金時,受託人應獨立於公司管理層,並為所有受益人的 利益管理基金。

公司管理人員出現不符合職業道德和違法的行為,不僅會侵害利 害關係人的權利,也會損害公司和股東的聲譽、增加未來財務債務的 風險。因此,應建立相關作業流程和安全機制,使得員工(不論是員 工個人還是通過其代表組織)和公司外部人員能據以投訴公司的違法 和不符合職業道德行為,這種做法符合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法律或 行政規則應當鼓勵董事會保護此等員工個人和員工代表組織,給予他 們秘密地接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直接管道,這些獨立董事通常是審 計 或 職 業道 德委員 會 的 成員 。某些 公 司 已建 立了 評 議 人 員制 度

33 我國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討論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7』勞工董 事,時有民進黨劉建國等 17 人提案(第 18564 號)及國民黨黃昭順、李彥秀等 21 人提案(第 18310 號)。其目的均為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塑造勞資一體共榮公司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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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budsman)來處理投訴,某些監管機構也已設置了機密電話和電 子郵箱等工具來接收投訴。儘管某些國家的員工代表組織承擔起向公 司傳遞意見的任務,但也應使員工個人別的行為不受阻礙,並獲得同

(ombudsman)來處理投訴,某些監管機構也已設置了機密電話和電 子郵箱等工具來接收投訴。儘管某些國家的員工代表組織承擔起向公 司傳遞意見的任務,但也應使員工個人別的行為不受阻礙,並獲得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