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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療糾紛起訴前之外國法制比較

第一節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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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療糾紛起訴前之外國法制比較

第一節 德國

德國自 1970 年代起,民、刑事73醫療糾紛訴訟有日漸增加之趨勢。與台灣 相同的是,曠日廢時的訴訟與訴訟費用負擔,真相的發現與鑑定程序等,皆係難 題,為了避免醫療訴訟、迅速判斷醫療過程醫師有無疏失及促進調解,德國各邦 醫師公會陸陸續續設置了「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Gutachterkommissionen)」(下 稱「醫鑑會」)及「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Schlichtungsstellen)」(下稱「醫調會」, 二者合稱「鑑調會」),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非訟途徑,現今德國總共有 9 個鑑調 會74。鑑調會有二元功能,相互分工:醫鑑會負責從醫學角度確認醫師於系爭個 案有無應受非難、導致病患健康受損的醫療疏失;醫調會則負責澄清事實真相,

並基於鑑定報告判斷責任歸屬並提出解決爭端之具體建議。

第一項 組織任務

鑑調會主旨在於利用其專業性、客觀性與迅速性的非訟途徑,謀求醫病間的 利益。醫鑑會與醫調會之組織上章程略有不同,但主旨目的卻是相同的。於費用 負擔上,前者係依邦醫師會規約設立,獨立於保險公司外運作,程序費用由「醫 師協會」負擔;後者自調解開始,醫師所屬保險公司即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調解並 負擔程序費用,若保險公司不同意,即不進行調解,以確保醫師賠償責任順利進 行。就組織言,各會形式上有些強調鑑定、有些強調調解,但實質上都是採取二 元功能,雙效合一,進行順序為「先鑑定後調解」。

由於解決糾紛必須結合醫學與法學兩種專業,故兩者的成員皆係由兩種專業 背景人士所組成。委員多在 3 到 5 人不等,其中必有 1 人為法律背景,多為退休 司法官,其餘則由各醫學專科領域的醫師擔任(其中 1 名醫師須和受申訴醫師的 專科背景相同),在實務上,個案多由 1 位具有醫生背景及 1 位具司法官背景之

73 王皇玉,德國醫療刑法論述概說,月旦法學雜誌,170 期,2009 年 7 月,頁 122 以下。

74 以下整理參自朱富美,以非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之研議---由德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及

「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談起,日新司法年刊,9 期,2010 年 6 月,頁 69-74。林鈺雄,初探德 國醫療糾紛鑑定調解會制度,月旦法學雜誌,217 期,2013 年 6 月,頁 207 以下。林鈺雄等,「醫 糾法案中鑑調程序之立法原則與爭議釋疑」座談會議綜述,月旦法學雜誌,217 期,2013 年 6 月,頁 233-234。林萍章,同註 56,頁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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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員共同決定。鑑定會之任務在於就申訴案件製作成一份書面鑑定報告,就醫學 專業角度確認醫師於系爭個案,有無應受非難,導致病患健康受損的醫療疏失。

而調解會負責澄清事實真相並基於鑑定報告,判斷責任歸屬並提出爭端如何解決 的具體建議。

鑑調會原則僅受理醫師被訴案件,而不受理護士及其他醫事人員被訴的案件,

如此可集中力量處理牽涉不同醫學專科,較為複雜之醫療糾紛案件。案件之申請 多由病患本人、代理人、死者之親屬提出,醫師亦得提出,調解之申請為任意性 且審議程序無須繳納費用,在得到當事人同意自願參加後,才能確保當事人之後 的接受度。

第二項 程序原則與進行

一、程序原則

德國鑑調會的立法原則有以下優點75:醫病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鑑調會 程序之自願性原則、鑑調結果醫病皆可表示不服,不影響當事人提出訴訟的 無拘束性原則、程序免費且相較於訴訟快速的便利性、鑑調程序採獨立性與 中立性、保障雙方均有陳述機會的程序參與性、鑑調程序統計作為除錯參考 的透明性等。

(一) 鑑定先行

德國鑑調制度相互結合鑑定與調解兩個功能,先有鑑定,才有其後 的調解結果,使當事人雙方能夠在認識事實的基礎上接受調解建議,再 搭配德國之責任保險制度,調解達成後,責任保險人接受理賠建議,迅 速填補當事人損失,以避免後續之訴訟。其次,在當事人出聲請後,其 後之事實調查與鑑定係由鑑調會本於職權發動,不待當事人聲請。基本 上,除了不符合形式要件之案件之外,其餘皆進行鑑定程序76

(二) 自願性原則

鑑調程序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即病患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醫師並 未有參與此程序的義務。由於聲請鑑調具有停止時效進行之效果,不會

75 林鈺雄等,「醫糾法案中鑑調程序之立法原則與爭議釋疑」座談會議綜述,同註 74,頁 233-234。

76 沈冠伶,同註 63,頁 26。林鈺雄,初探德國醫療糾紛鑑定調解會制度,同註 74,頁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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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消滅時效之不利益,這也提高當事人自願利用鑑調程序的誘因。

(三) 無拘束原則

對當事人而言,鑑調會的決定僅是確認和建議性質,並無法律上拘 束力,若不服鑑定結果仍可再循訴訟途徑解決77。關於醫療事實的確認 與評價,雖不拘束民事法院,惟非謂鑑定意見完全徒勞無功,事實審法 院得視情形,將鑑定意見引進評價,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可再重新踐行 證據調查程序並再行選任鑑定人。

(四) 程序免費

當事人利用程序本身不用繳費,鑑調會職權發動鑑定毋庸負擔任何 費用,此也係吸引民眾利用鑑調會的誘因之一。

二、程序進行

鑑調會進行程序部分,當事人向當地鑑調會提出聲請(應以書面申請,

但無特定格式要求,外行詞語亦可),鑑調會收到申請書後,進行審查之順 序如下:決定有無管轄權、不受理已經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案件、

通知並詢問醫師是否願意參加調解程序。若程序要件未通過則終結本案,反 之則進行實質審查。進入實體審查後,一旦醫生同意參與調解程序,鑑調會 即可著手蒐集相關的醫療紀錄,包括系爭的醫療紀錄、病人在其他醫院的就 診紀錄以及該被訴醫生在本案前後對病人之診察紀錄、病人在醫院所有的檢 驗紀錄、X 光及其他影響紀錄等,這些資料交委員會具醫學背景之委員閱讀 判斷後,再由法律背景之委員協助,就其中之爭點擬具問題。

擬好問題及相關資料隨即交付具醫學背景(多半為有聲望的醫院主任醫 師或大學教授)之不匿名鑑定專家鑑定。當事人若有意見,得於委託鑑定前 陳述意見,亦得向鑑定人提出問題,鑑定意見出爐後,亦會再通知當事人,

保障提出意見的機會。

最後,鑑定意見交回專業委員審核,提出審查意見,以論斷本案有無醫 療疏失及此一疏失是否導致病人的傷害等(此階段不會提及傷害有關的金額,

77 我妻学,ドイツにおける医療紛争と裁判外紛争処理手続,都立大法学会雑誌,45 卷 1 号,

2004 年 7 月,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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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此為兩造協商的範圍)。審查意見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由鑑定會作出的 鑑定判斷意見,二是由調解會會同責任保險人作出的建議意見。

整個審議過程採秘密、書面審理原則,僅兩造知道審議結果,委員會通 常不會將結果通知醫師協會,審議結果也因此不會成為醫師協會處分醫師會 員的依據,審議期間一般在 9–12 月之間。

第三項 德國模式之評價

就醫療紛爭的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而言,欲達到的效果有多種目的,如避免 冗長訴訟節省時間、公正並迅速地向當事人解明事實、克服在時代變遷下所導致 醫病雙方權利地位改變而生之矛盾、再次加強雙方的信賴感。故而發展出程序免 費、可依職權調閱相關文件,並利用鑑定程序,結合法律與醫學人員之專長,判 斷是否具有醫療過失。最後做出的決定並無法律上拘束力,也係為了賦予醫病雙 方不因不熟悉醫療糾紛所為之實質保障。在德國,在鑑調會有高度專業性與雙方 當事人共同委託下(即上述自願性原則),鑑調會最終決定之折服率極高78,並不 會有經鑑調有濫行興訟之問題。

而調解結合鑑定,對於醫病關係之維持與修復、紛爭徹底解決,有相當程度 的影響性。針對醫療過失、說明義務違反做出判斷,有發現真實之功能,當事人 也可藉此判斷若往後提起訴訟有無勝訴之可能。當中最重要者,即係提出鑑定意 見後,應通知當事人並予以說明,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蓋此說明之義務 將會係影響其後保險金理賠與當事人是否要訴諸法院裁判的關鍵。

在德國,為了保障當事人之權利,故針對醫鑑會訂立相關法律。此種權利的 內容,包含了鑑調會請求情報之權利、鑑調會針對雙方所提供之情報需讓雙方表 明其見解、程序的進行階段也須向雙方當事人開示等79。此程序讓當事人參與程 序值得我國作為參考借鏡。

78 林鈺雄,初探德國醫療糾紛鑑定調解會制度,同註 74,頁 220-222。

79 我妻学,同註 77,頁 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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