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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中醫療試辦制度與我國實踐之改善

第三節 我國實踐之改善

三、 意見書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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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接替不當232、醫療器材未予以檢修233、錯放藥物234等情形,均 為醫療機構組織不良,而非醫療人員個人之錯誤,就此,課予院方法人 組織責任,始能避免醫療事故之發生。

(二) 爭點整理

醫療顧問部分,先就所附的相關文件評估,出具一份診療經過的書 面,當中最重要者應先「翻譯」病歷文件,讓病方可以讀懂病歷資訊,

接下來為分析醫療損害行為的原因、有無違反醫師義務等。而法律顧問 應為事實與證據上之爭點整理,處理調解程序中雙方提出的論點、證據。

透過醫師與法律人的相互搭配,讓爭點整理程序更細緻與更具體,以提 高法律解釋與適用的客觀性。

三、意見書撰寫

依據案件的難易度,指定一至數名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就上述爭點整 理的部分,醫師係由衛福部人才庫挑選,僅就分案事項提供專業意見,若係 關於因果關係之鑑定,須提出科學證據來說明有無關聯或者無法排除;若係 關於醫療常規之鑑定,應提供客觀專科醫學會之臨床執業指引,鑑定人本人 之執業常規,以及在系爭個案之醫療資源條件下一般之照護標準。

在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將發生此意見書於後續程序的效力問題,本 文於第四章亦有討論,依程序進行分為兩個階段。一為該書面於法院調解的 效力,鑒於現行法尚未規定訴訟前之強制調解,應於法院或衛生局擇一選擇 或一定需經法院調解,可能會有經他機關調解或調處後,再到法院調解之情 形,此時前機構的書面資料與法院前調解之效力為何?本文認為該書面既於 審理時得作為書證,則於調解時,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13 條規定得行調查證 據程序,亦可作為當事人調解之參考資料。二為進到訴訟中的效力,其與「調 解程序中所提出之資料及陳述得否於訴訟程序中加以援用?」的問題相同,

解釋上該書面屬於調解中所之資料,仍得提出於法院。本文嘗試將此種調解 中之鑑定程序歸類為私鑑定,然而現實務上以書證與證人訊問的方式為之,

欠缺具結、拒卻、提供當事人表示意見,雖有害公正程序,但若仍提供當事

23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醫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233 台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字第 556 號民事判決。

234 台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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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表示意見等保障程序權之機會,以釐清鑑定是否公正,亦不能謂其違法。

惟在法官已經閱讀過私鑑定文書,心證已受到影響下,若僅將之視為當事人 之主張,其適法性則有疑義。

第四項 反思

經過上述的討論,其實可以發現調解的出發點,都係由「人」出發。糾紛解 決的過程因為考量到事件的歷程與調解員的因素,有將解決時程往前推移者,有 從調解員身上下手者,有從當事者需求發展者,亦有結合整體程序綜合思考者,

時代改變的同時,不同的改革想法也一直衝撞現有體系。如再往更遠的問題思考,

試問調解員在現今的體系上,還能做些什麼?建立專家調解員的目的、效果與最 終定位為何?調解員是否能為調解結果的內容負責?皆係可以再加以探討之長 遠問題。不過對於醫療糾紛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已經可以大略看出雛形,經 由各種規範的產生與理論的提出,逐漸加以修正適用,雖仍有不足卻已慢慢進步 中。

在醫療糾紛調解實際過程中,常與家事調解程序一同比較,二者同樣含有許 多的情緒糾葛,處理糾紛的過程亦皆重視心態與技巧,故均不約而同改革調解程 序,希望透過中立第三人之協調,而跳脫究責思維。醫療糾紛的調解亦希望朝向 以病人安全為主的方向前進,透過錯誤預防與風險控管,幫助當事人之間達到緩 和情緒、釐清議題,共同思考解決方案。有論者235因此提出於醫療糾紛調解納入 修復式司法的理念,特別是在刑事政策上的運用。因「調解」一詞即係修復式司 法的呈現,在近年來司改以人權保障為趨勢下,從過去主要保障被告權益,漸加 入平衡被害人權益的要素,提升訴訟當事人的滿意度。於醫療調解中所稱「修復 式正義」,著重在「人」的關係重建,更甚於「法律」之對錯與處罰,旨在恢復 社會應有的信任關係,讓雙方能相互理解並接納彼此。配合醫糾法及參考臺中試 辦制度,論者236將修復式正義與善意溝通結合,認為應操作如下:

235 陳永綺、李詩應,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在刑事醫療案件偵查前階段的運用及其可能性,月旦醫 事法報告,3 期,2017 年 1 月,頁 54-56。

236 陳怡成,修復式司法應用在醫療調解,收錄於:陳學德主編,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醫療糾 紛處理之新思維(四),2016 年 11 月,初版,頁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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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操作程序(摘自陳怡成,詳註 236)

程序 內涵

1. 申請修復調解 任一方有意願者得申請,經雙方同意後進行。

2. 會前準備 向當事者說明修復式調解之精神、程序,給予協 助並支持。

3. 事實整理 由醫方以書面依時序整理客觀之事實經過,並說 明每一醫療決策之考量因素與理由。

4. 疑點整理 病方依前述之事實,以書面提出疑點,避免分 析、臆測與批判。

5. 醫方說明 依病方所提疑點,醫方進一步說明或提供相關資 料以便在修復會議使用。

6. 邀請支持者 與雙方討論時請合宜之支持者邀請支持者們出 席修復會議

7. 初步修復會議

雙方可能進行一~二次修復會議,在調解者的協 助下讓雙方對疑點及說明進行溝通。此時若達成 共識可直接進行協議程序。

8. 送請鑑定 前步驟未能達成協議,可送請鑑定。

9. 第二階段修復會議 取得鑑定結果後,再行一次修復會議。若仍無法 達成和解,回歸一般法律程序處理。

10. 追蹤結案 若達成協議,追蹤雙方狀況,以及協議是否確實 執行,並予結案。

修復式正義的模式,與醫療溝通調解員相似,從兩者程序看來,可說是刑事 的修復式司法推廣至廣義的 ADR。兩者雖雷同,惟調解員的干預程度不同,前 者偏向評價式調解,後者偏向敘事型調解,是否在未來有機會將二者相結合,本 文認為仍有發展空間。蓋二者的理念相似,從預防到修復,如能互補,應該可避 免當事人於糾紛之初即劍拔弩張,減少對立感,在醫療案件多半不起訴的現狀下,

也能平息當事人疲於應付訴訟程序的情況。

台灣目前有多種調解程序供當事人使用,也有諸多經驗是整合本土風俗習慣、

配合當地醫院與醫師公會的運作所形成,故相互分享經驗,學習各方優點,改善 本身不足,共同追求醫療品質提升與平爭止訟,係實踐改善醫療糾紛的不二法門。

未來的發展趨勢,希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樹立榜樣,從制定法規範開始,參酌 外國法制與目前發展成效優良的制度,訂立相關政策,培養專業的調解人員並建 立體系。其次,應強化醫療倫理教育的宣傳與建立實證醫學資料庫,破除窠臼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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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才能發展出新氣象。再就各程序間的配合,訴訟外紛爭解機制的改革,更要 與訴訟程序搭配,在追求病人安全的重視、除錯機制的建立與法院制度間取得平 衡。最後,調解程序的發展,仍在不停的變革中,蓬勃的醫療新資訊與複雜的人 際關係,彼此產生交互作用,不宜就此滿足現狀而畫地自限,應保持不斷地進步 並提供有彈性的解決方式,在解決路徑上建構一個有效的運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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