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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療糾紛起訴前之外國法制比較

第二節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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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本

第一項 現行法制上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日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追溯自江戶時代,隨著時間的進展,訴訟外紛 爭解決機制也漸擴大,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有現在運作的形式,機制上 可分為調停與仲裁。調停分類上,依營運費用由誰負擔上之區分,分為三種:民 事調停型、準民事調停型、國際商務調停型。仲裁則有二,一為建設工程糾紛仲 裁、二為國際商務仲裁。日本現行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主要有三類,一為醫病雙 方的自行協商,二為醫師協會和保險公司處理,三為法院上的調解和解。數據80 指出以和解(包括裁判上與裁判外)解決者為數最多,約佔 5 成,次之為訴諸裁 判,約佔 4 成,依調停與仲裁者最少,不到 1 成。

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解決方式,通常會提到民事調停法與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 利用促進法(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の利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81,以以下五種 準司法程序解決最為普遍:示談(協商、和解)、訴訟上和解、調解、仲裁、「醫 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加「醫師賠償責任審查會」介入處理82,以下介紹最後者。

醫師協會和保險公司介入處理,係由日本醫師協會創立「醫師執業責任保險 制度」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庭外機制。此保險制度係由該協會為總承包人,與 五家保險公司簽約,對已參加該保險的醫師會員之醫療過失負有賠償責任,對於 無過失醫療者則不適用之。各都、道、府、縣醫師公會下所設之醫療糾紛處理委 員會,係醫師協會內部組織,對醫師會員以代理人身分為醫方解決紛爭, 醫師 不需第一線面對病患,由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鑑定83

醫師協會下設有由醫學與法律專家組成的調查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醫師賠 償責任委員會為一獨立且中立的仲裁機構。當醫療糾紛發生時,調查委員會對適

80 劉文瑢,先進國家處理醫療糾紛之對策---民事訴訟外紛爭處理制度,醫事法學,5 卷 1-3 期,

1996 年 11 月,頁 35。

81 曾淑瑜,同註 64,頁 23-36。此法的特點在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業務認證制度,讓申請訴 訟外紛爭解決程序之團體受到行政監督,且有中斷時效之優點。

82 太田秀哉,その他,保険制度、医師会の医事紛爭処理機構について,載於:畔柳達雄、高 瀬浩造、前田順司編,わかりやすい区療裁判処方箋---医師・看護師必読の書,2004 年 3 月,

頁 191-196。陳榮基,醫療糾紛處理制度之研究─改進現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行政院衛生署八 十年度委託研究計劃研究報告,1991 年,頁 93-102。

83 黃丁全,同註 30,頁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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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進行調查,得令醫師交出相關病例、資訊,且可召集相關人員聽取證詞與主張,

如醫病雙方在此階段達成協議,就將病人請求提交賠償責任委員會進行審查;倘 未能達成協議,調查委員會則將適時提交給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內容主要 為審查是否有過失、醫療過錯,並透過法律專家就侵權行為法理探究病人是否有 與有過失,確定雙方責任比例,最後再提交給賠償責任委員會商議賠償事宜。賠 償責任委員會之組成有 6 位醫療專家與 4 位法律專家,確保中立性與獨立性。專 門每月一次對賠償責任出具審查報告,包括醫療行為否有過錯與因果關係、責任 比例、其他醫學與法律建議等。過半數為通過審查結果,以文書形式作出決議最 後以此決議進行協商,如協商失敗,再透過法院訴訟解決,訴訟中,決議無法律 拘束力,並不拘束法院84

在日本,若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與調停,依民事調停法第 20 條之規定,以 調停優先處理,訴訟過程應暫行中止,轉交由調停委員會85處理。調解委員會力 求公平依情況提出合理方案,惟醫療糾紛的複雜多樣性,調停委員會面對最大的 課題即是「專業性」不足,如何一方面提供專業情報、一方面又擔任調停者,因 常無法兼顧86,雙方無法信服,故常需藉助醫療鑑定,但又落入無法擺脫醫醫相 護的心結。從而醫療糾紛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思考出新面向,由醫師協會與保 險公司介入,醫師不用第一線面對病患,事實交由有專業知識的各委員組織處理,

加上有責任保險機制,「判定事實」與「經濟上保障」使得醫療糾紛的處理更能 有效運作。本文認為,由於賠償來源源自保險公司,故程序開啟與否操之在會員 醫師手上,雖符合保險契約本質,但病患並無權限,僅能被動等待,等於少一個 尋求救濟的管道,且審查會的判斷資料只限會員報告,其中立性應該透過適時公 開審查數據加以彌補。

而於日本民間,醫療糾紛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仍有其他模式87,如千葉縣 的特定非營利法人醫事紛爭研究會,程序上為當事人發生醫療紛爭時,研究會先 給予免費諮詢,而無法因諮詢解決之紛爭,研究會在接受申請後,便會選定律師、

醫師各 1 名作為調解員,協助擬定雙方均可接受之方案,締結和解契約,通常和

84 陳春山,同註 20,頁 312。

85 秋吉仁美,区療訴訟(リーガル・プログレッシブ・シリーズ),初版,青林書院,2009 年 12 月,頁 163-165。相關法條規範可見日本調停法、民事調停委員及び家事調停委員規則。

86 山本和彦、山田文,同註 43,頁 159。

87 江本秀斗,区療事故と ADR(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医の倫理の基礎知識,2012 年 6 月,

頁 1。

mediation in hospital),當中醫療調解員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發展醫院內醫療調解 員制度(Medical Mediators, メディエーター)。

「醫療溝通調解」即係透過醫病之對話促進溝通,與資訊公開共有,對於醫

http://chibaadr.server-shared.com/fee.html (最後瀏覽日:2017/11/28)

90 流程表參「医療安全推進者ネットワーク」網頁:

http://www.medsafe.net/contents/recent/97ibaragi.html (最後瀏覽日:2017/11/29)

91 由東京弁護士会 網站整理,參https://www.toben.or.jp/bengoshi/adr/qa/iryouadr.html (最後 瀏覽日:2017/11/28)

92 主要由從事訓練理論研究之和田仁孝教授及在醫療糾紛現場實踐經驗之中西淑美教授。

Toshimi Nakanishi, New Communication Model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Japan, 31(1)

Yamagata Med J, 1-8,(2013).

Mediation Foundation),對醫護人員施以訓練,處理醫病之間的衝突糾紛。

定。密西根大學94醫院模式也是以醫療安全管理(Risk Management)為出發 點做到完全揭露來化解醫糾之爭執及心結。 的主張議題和隱藏在主張下面的欲求。表面主張是 Position,議題是 Issues,隱藏在主張下面的 欲求是 Interests。舉例來說,病人抱怨護士每次關門都很用力,覺得護士不喜歡他。病人表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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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的展開,關注當事者雙方的感情、相互關係、之間的對話能力,在 有同理心的情況下分析整理事實真相。此後,醫療糾紛調解在醫療糾紛現場 不斷推廣普及。

2005 年起,日本醫療機能評價機構(日本醫策會)率先開始了專業醫 療糾紛調解員的培訓和進修,每年的受訓人數激增,培訓內容也更加體系化、

多樣化,漸漸地發展出新趨勢。地方個別醫院跟地方政府整合,再由醫院組 織主辦受訓,由自身單位向外推廣,結合現場得到的實踐經驗和培訓進修所 得的知識,培養正確對待患者的姿態和理念,加強實際應用能力。在日常的 診斷現場,傳遞關於醫療糾紛的解決知識給患者與一般市民,共同建構良好 醫病關係,公開的資訊也更能發揮醫病雙贏的作用。最終在 2008 年 3 月以 提高和認定醫療糾紛調解員的資格為目的,成立「日本醫療糾紛調解委員協 會」(JAHM, Japan Association of Healthcare Mediators ),並於隔年獲得一般 社團法人資格。2012 年(平成 24 年)診療報酬修訂案的實施,病人支援制 度的附加服務費新制上路,JAHM 將其成果提交給厚生省(日本政府國家單 位,相當於我國衛福部),對於病人資訊提供、諮商、醫療安全對策相關之 病人之制度,決定以納入健保點數計算,「醫療諮詢與醫療權合作之必要性」

受到肯定。

第三節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