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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中醫療試辦制度與我國實踐之改善

第一節 臺中醫療試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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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中醫療試辦制度與我國實踐之改善

從前面幾章可看到我國目前醫療糾紛的現況與遭遇的困難,在解決醫療糾紛 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優於法庭訴訟。本文欲找出最適合我國運用之爭端解決 模式,先從外國法例切入進而比較我國立法,得知各國因醫療糾紛的特殊性所作 出的因應對策,惟本國發展至今,一直未有專法就醫療糾紛處理爭議作出回應,

縱有機會進入立法院審議,卻也因礙於補償爭議而無法通過,實為憾事。2017 年底,衛福部撇開補償問題,先專就解決爭議的調解部分提出草案,將法案再次 遞交立法院。而前章就原草案相關問題之分析,希冀在日後審議過程中能加以考 量,並積極改革。

如觀察台灣模式,大致呈現先由地方推動,經運作達一定成效後,中央政府 方才與地方串聯。本章將介紹臺中醫療試辦制度,乃由醫師邀請法界人士一同探 討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即由醫師公會、醫學中心、衛生局與法院相互合作,共 同推動調解的新格局。此制度結合院內調解、起訴前法院調解、起訴後諮詢委員 與鑑定,亦可看出真正可以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不光是著重於起訴前的調解機 制,縱使進到訴訟後亦有諸多地方可加以改善。該制度運作多年之後,成效良好,

故試辦制度亦將其精神推廣至各地,本文將透過認識並提出相關問題,期許台灣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能夠趨於完善。

第一節 臺中醫療試辦制度 第一項 緣起

有感於醫療糾紛導致醫界瀰漫五大皆空、醫療崩壞、甚或產生防禦性醫療的 危機,除醫師人人自危外,法院亦落入醫療訴訟拖延而久未結案之困境,臺中地 方法院乃主動打破醫法間之藩籬,舉辦第一屆臺中醫法論壇,欲消弭雙方之誤解,

解決醫療糾紛問題,而其醫療試辦制度更開啟解決醫療爭議的全新模式。於 2012 年 5 月 17 日,先由臺中市醫師公會召開座談會191,會中邀請臺中諸多法界人士 參與,探討醫療糾紛訴訟上與訴訟外處理之解決方案,並就可能問題的適法性,

191 「妥速處理醫療糾紛之方法座談會─以爭點整理、調解及刑罰謙抑慎重起訴為中心」,邀請臺 中地方法院醫療庭及調解庭庭長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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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中地方法院人員於會後進一步研究。嗣於同年 6 月 14 日舉行「由醫療調處 到醫療調解」的座談會,由法界邀請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員與會,就上 開適法性問題進一步討論,雙方達成試辦醫療調解、醫療諮詢、醫療鑑定之共識,

並確定醫療調解委員及醫療諮詢委員名額,暨由轄區內三家醫學中心擔任醫療鑑 定之工作(其後再加入一家,共計有四家醫學中心)192

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由醫界、法界各自整合,再透過醫療主管機關臺中市 衛生局居中協調,加上連絡窗口係由具有決定權之人員擔任,串連了醫師公會、

醫學中心、法院、衛生局,形成四大支柱,嘗試營造民眾、醫界、法界三贏的結 果。於試辦後,廣獲好評,加上每年舉辦的臺中醫法論壇推廣之賜,調解試辦計 畫已成為各地方法院取經的對象。在每年的醫法論壇中,漸漸發展出一套紛爭解 決的模式,並搭配醫糾法草案的精神,積極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大幅降低 醫療紛爭進入訴訟的比率,並納入鑑定制度與諮詢的成效,成功滿足當事人對醫 療爭議的疑慮。

第二項 關懷制度的納入

依據醫糾法草案第 4 條,「應設置關懷小組」、「指定專業人員」、「委由專業 團體」,於發生醫療糾紛時應提供「說明、溝通、提供協助與關懷」,乃以關懷角 度出發, 在醫療糾紛發生初始作出適當對應,從糾紛的源頭下手。

試辦制度即以此為先行程序,雖醫糾法草案尚未成為正式法律,但可以肯定 的是,其所揭示未來關於醫療糾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將備受重視。蓋醫療行 為之本質即係注重信賴與關懷。於發生醫療糾紛時,受害患者方往往情緒上較為 起伏,若未滿足其對醫療事故之疑慮或未得到醫家「誠懇地」相談,通常會讓雙 方的關係更加緊張對立,故搭配「關懷調解小組」,作為解決第一手醫療糾紛的 先鋒戰士。衛福部自 2013 年起,業以「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

委託地方衛生局輔導轄區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於北區、中區及南區 醫療區域輔導醫院成立關懷小組,因地制宜發展不同醫糾關懷模式,至今已有相 當成果。中區醫療網(臺中、彰化、南投三縣市)則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主辦執 行該計畫,輔導每縣市各五家地區型醫院成立醫糾關懷小組,建立制度與程序並

192 許石慶,醫療訴訟調解、諮詢與鑑定,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醫事法學會、財團法人台 灣醫師基金會、中華民國植牙安全學會主辦,2015 年 12 月 13 日,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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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第三人調處或調解

醫糾法草案總說明之要點四:直轄市、縣(市)醫療糾紛爭議調解委員會之 組成、調解程序進行、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核定及效果。要點五、未依法申(聲)

請調解不得提起醫療糾紛事件之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爭議時,應由 檢察官函請或由法院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草案中訂有醫療糾紛調解之專 章,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有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簡稱調解會), 調解會應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素孚信望之公正人士 9-11 人組成;

其中醫學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透過具有醫學與法學專業之第三人擔 任委員,提高公信力,讓醫病雙方在面臨醫療糾紛時,可以因為調解委員的加入 而減少醫師的壓力,也能讓病方更加了解糾紛產生的原委,此制度亦能降低法院 之負擔。醫療試辦制度亦著重在此,乃納入「雙調解委員」之制度。

試辦制度之醫療調解之理論與依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 7 款、

第 420 條之 1、司法院訂定之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並參酌美國、

德國、日本等國家醫師公會調解制度,採雙調委制。同時,考慮到醫療行為具有 專門性、連續性與複雜性,且醫療紛爭的成因事實不明,倘若調解委員無醫學上 專門知識,並不足以判斷事實間的關聯性與相關爭點所在,實難以發揮調解機制 之作用,故由有醫療、法律調解委員共同調解,擔任公正第三人之角色。另外,

於選任時考量各委員之專業知識、調解技術,並於兩造溝通時給予協助,破除情 面講真話,就醫療過錯、違反醫療常規、相關法律關係進行判斷。在調解的過程 中,可以暢所欲言,毋庸憂心成為法庭證據,對話亦不列入檔案室保存,於調解 終結後定期銷毀,增加當事人利用雙調委制度的誘因。

一、醫療調解委員

按各醫療糾紛科別比例,由轄區內台中六大醫師公會推薦具有醫療專業及調 解專長之醫師組成,而各公會推薦之調解委員均現任或曾任公會理事、監事 以上幹部及現任或曾任衛生局醫療調處委員,合計 22 位,第二屆增至 27 位,第三屆為 25 位。

二、法律調解委員

參酌德國醫師公會醫調會之例194,法律調解委員是由法院退休庭長、法官及

194 林鈺雄,初探德國醫療糾紛鑑定調解會制度─兼論解決醫療糾紛之立法原則,同註 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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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195,合計 10 位組成,借重退休法官豐富的審 判經驗,建立公正形象。

圖 3:調解流程圖(整理自臺中地方法院醫療調解委員專業研習196

在 2016 年 11 月 25 日,臺中地檢署為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與臺中市政 府衛生局聯合召開「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調處機制試辦計畫」研商會議197,會 中決議醫療爭議調處過程中需有醫療及法律專家至少各一名參與調處,並由第三 方專家提供意見諮詢,及於事後以書面方式提供專家諮詢意見。此外,總統府司 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第四次會議198,於 2017 年 4 月 14 日就強化訴訟外紛爭解 決機制進行討論,針對衛福部與法務部 2016 年 3 月發布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 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列出幾點建議,明確希冀各縣市衛生單位以調處作為先行,

強化調處案件的初步鑑定,讓法界專家、地方醫療專家有足夠資訊進行調處,搭 配建立公正第三方醫療專家資料庫以善用調解人資源,並指出醫糾法草案中強制 調解先行不應僅限於民事訴訟事件,也應用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告訴乃

210。

195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專章、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法院調解可由司法 事務官任之,其程序依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為之。

196 此醫療調解流程,係於臺中地方法院 2012 年 11 月 21 日第二次醫療調解委員專業研習時,

提案通過確立之調解流程。

197 資料來源詳見台灣急診醫學會網站,

http://www.sem.org.tw/tsem/?search_key=all&key_word=&piPerReadPage=20&p=1&menuID=11815 70657&doActionValueID=1756&doAction=detail&OrderBy=editTimeStamp&OrderMethod=ASC&hnCa tegoryNo=66&hnTeamNo=6&hnDoAction=self (最後瀏覽日:2017/10/2)

198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會議錄影與會後新聞稿,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newinfo/62 (最後瀏覽日:2017/10/2)

第三階段:調解過程中給予當事人關心

法律、醫療調委討論後,共同進行調解,由醫療調委提供醫療意見(類似鑑定意見),法律 調委提供法律意見,及參考當事人陳述,作成調解方案。

第二階段:表示意見

採書面主義,參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由法官助理整理醫療事實及法律爭點,通知兩

採書面主義,參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由法官助理整理醫療事實及法律爭點,通知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