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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綜述

第一節、 現代婚家與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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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綜述

第一節、現代婚家與親密關係

目前台灣的主流婚姻型態是基於一夫一妻制的法定婚姻。婚姻與家庭的歷史 源遠流長,並且與性別腳本不可分割。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人類的婚姻制度可以區分為三個 階段:多偶婚(男女皆無固定性伴侶)、對偶婚(男女結為夫妻但仍有其他性伴 侶)、單偶婚(男女結為夫妻且無其他性伴侶),其中,在對偶婚過渡至單偶婚之 際,伴隨「家庭私有」概念的興起,人類社會亦由母權社會轉變為父權社會。在 實行多偶婚與對偶婚的母權社會中,男性基於性別分工而負責作戰、產食,因此 亦負責照管作戰所得的奴隸、產食所需的牲畜——這些財產均歸男性的母系氏族

(母方的血親)所有,不可由男性的後代繼承;然而,當這些財產漸漸轉為家庭 所有,則繼承者的父系血緣就必須被確認,從而令男性成為掌握權柄的性別,令 父權制度成為主導人類社會的制度(Engels, 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換言之,強調一夫一妻的單偶婚最初即是基於經濟功能而誕生的婚家制度,它是 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轉捩點,帶有權衡利害的特質。

然而,在男性作為支配者、女性作為被支配者的父權家庭中,用以確認繼承 者身分的「一夫一妻」約束其實僅僅是針對女性設置的貞操約束,至於男性則可 自外於這份約束,繼續從並行於婚姻制度的奴隸習俗、賣淫習俗中尋求婢女、妓 女提供的身心慰藉,甚至最後婚家中的妻子亦有婢女、妓女的意味(Engels, 1884

/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如同進行家事服務的婢女、進行性服務的妓女,

婚家中的妻子亦是致力以肉體勞動換取來自男性的經濟保護;同時,妻子的工作 並非論件計值式的,而是終身僱傭式的,因為女性一旦出嫁就等於出賣一生的時 間去滿足男性的性慾與生育需求,身不由己(Engels, 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 譯,1989)。在此我們可以理解,根據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

的觀點,在父權社會中,婚家內的女性與婚家外的女性可謂同病相憐,兩者均是 既欠缺經濟的自主性,亦欠缺性的自主性。

對於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將一夫一妻婚姻視為「母 權的歷史性潰敗」一事,Beauvoir(1949/邱瑞鑾譯,2015)曾在《第二性》一 書中加以反駁,指出它不過是個迷思。根據 Beauvoir(1949/邱瑞鑾,2015:156-157)的觀點,男尊女卑的事實早在原始社會便已存在,女性自古以來就被男性 建構為相對於自身的他者與客體,因此作為女性對於男性的支配的母權制度壓根 從未發生,如同她所引用的Levi-Strauss 的說法:「女人從來只是她血緣系譜的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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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所謂母系血緣,是女人的父親、兄長將爪掌深入他們女婿的村落之中。」

換言之,無論在講究母系血緣的時期或在講究父系血緣的時期,女性均是受到男 性團體管轄的性別,只是隨著結婚成家帶來的身分轉變,由父兄治下輾轉流離至 丈夫治下。然而,Beauvoir(1949/邱瑞鑾譯,2015)與 Engels(1884/谷風出 版社編輯部譯,1989)的共通點在於,兩人皆已論證父權制度的終極勝利,以及 女性因此被迫操持家務與繁衍後代的悲慘處境——與生俱來的懷孕機能最初是 女性力量的象徵,到末了卻成為女性工具化的宿命。

在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看來,妻子在私有制家庭中 作為「家庭女僕」的家務勞動被排除於社會生產外邊,因為它無償且無涉公共利 益;換言之,丈夫是資產階級,妻子則是無產階級,在飽受壓迫下成全資本主義 的運作。因此,Engels(1884/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認為,唯有透過共 產革命消滅資本主義、完成女性解放,自由平等且基於愛情的婚姻方可能實現;

屆時,家庭不再作為經濟單位,女性重返公共勞動,兒童教育成為社會事業,婚 生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關懷,則一夫一妻婚姻中的買賣邏輯與勞資關係將不 復存在。然而,資本主義反覆調整方針並遂行至百餘年後的今日,Engels(1884

/谷風出版社編輯部譯,1989)倡導的願景似乎並未成真。值得注意的是,儘管 普世性的共產革命並未發生,隨著婚姻制度與性別平等觀念的不斷演進,今日的 主流婚家與親密關係亦與曩昔有所不同。

今日,自由戀愛已是男女組織婚家的重要基礎,儘管這在人類歷史上可謂相 當晚近的事情。根據 Mary(2001/黃欣儀譯,2003)在《情與慾》一書中的觀 點,19 世紀的工業革命催生了支領工廠薪水的中產階級,此時勞工開始具備自 食其力的經濟基礎,生活用度不再仰賴土地或家產,伴侶之間的相親相愛這才終 於成為結婚成家的考量條件之一;當然,此時夫妻也還是得為日常溫飽共同賺錢 打拚,因此婚姻的經濟功能依舊存在。Mary(2001/黃欣儀譯,2003)指出,這 種婚姻型態是一種「理性婚姻」,它承認物質生活的重要但也開始企求精神交流 的美好,它的主旨在於同時滿足夫妻雙方的經濟需求與情感需求,至於它的理想 發展步驟則是:男女在婚前先享受浪漫的戀愛,在婚後則維持單調卻穩定的法律 關係。然而問題在於,作為一種長期的親密關係,婚姻經常難以同時兼具安全感 與激情——事實上,安全感與激情根本是兩個互斥的概念——因此,中產階級對 於婚後性忠貞的追求終究導致聲色場所裡數見不鮮的不忠行為,並且引起諸般質 疑(Mary, 2001/黃欣儀譯,2003)。此後,所謂的「理性婚姻」漸漸轉向較為單 純的「愛情婚姻」,它強調婚姻與愛情必須互為表裡,倘若夫妻彼此已然同床異 夢,則婚姻便無繼續存在的必要性(Mary, 2001/黃欣儀譯,2003)。

在Mary(2001/黃欣儀譯,2003:39-40)看來,現代社會裡的親密關係已 是一種高度個人化、高度民主化的生活安排,「現代人在面臨婚姻和愛情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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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常會捨棄縛手縛腳的婚姻,選擇無拘無束的愛情」,然而這種自由自在的 幸運其實同時亦是一種不幸,因為男女必須自行思索如何定位浮動多變的伴侶關 係,協商與時俱進的遊戲規則。在此,人們對於親密關係的「反思」成為經營它 的關鍵,愛情與愛情昇華而成的婚家均是思考的重點。

我們可以如何理解今日的婚家與親密關係?Giddens(1991/趙旭東、方文 譯,2005)在《現代性與自我認同:晚期現代的自我與社會》一書中指出,由於 工業主義與現代性導致社會劇烈變遷,個人在適應社會轉型之際也會開始發展

「自我的反思性計畫」(reflexive project of the self),以此建立自我認同、構築親 密關係,並且越發仰賴所謂的「純粹關係」(pure relationship)——這種關係不是 以親屬關係、社會義務、傳統責任等外部規範作為基礎,而是以關係雙方之間的 信任、承諾、溝通、交心等內部互動作為基礎(甚至也可以說是以「關係」本身 作為基礎);這種關係的開始與結束均是高度尊重個人意願,因此關係雙方必須 有志一同地經營它,維持它,守護它,富於積極的意味。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樣 的時代中,婚姻關係亦可能漸漸變成專為滿足親密需求而存在的純粹關係,而婚 姻中的丈夫與妻子均握有選擇伴侶的權利,並且以自我反思中的苦樂感受作為選 擇的判準(Giddens, 1991/趙旭東、方文譯,2005)。換言之,自我的反思性計畫 與純粹關係互為彼此的核心:個人一方面憑藉自我反思決定純粹關係的起止,一 方面又憑藉這種親密關係來生產反思後的自我認同。

延續對於現代性的探討,Giddens(1992/周素鳳譯,2001)在《親密關係的 轉變:現代社會的性、愛、慾》一書中進而指出,純粹關係式的婚姻關係重視夫 妻之間的談情說愛,在此婚姻結合不再以經濟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性行為亦不再 以傳宗接代作為主要目的,因為在避孕措施與生殖科技的協助下,強調性自主的

「可塑的性」(plastic sexuality)初次誕生了,甚至愛情與性也都未必非在婚姻這 種法定關係中進行不可了。純粹關係中的愛情是一種拒絕貞操情結、仰賴平等協 商、希望好聚好散、不執著於天長地久的「匯流愛」(confluent love),它與「浪 漫愛」(romantic love)的最大差異在於:浪漫愛強調尋找一個特別的戀人,匯流 愛則是強調尋找一段特別的關係;然而也正因為如此,現代人漸漸開始在關係與 關係之間遷徙——「現今這個『分手和離婚的社會』其實就是匯流愛的結果,而 不是其原因」(Giddens, 1992/周素鳳譯,2001:64-65)。

如同變動不居的「匯流愛」一詞,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

在《液態之愛:論人際紐帶的脆弱》一書中亦以「流水」譬喻現代社會的愛情關 係,提出液態現代性中的「液態之愛」(liquid love)。透過「液態之愛」這個概念,

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試圖強調的是愛情關係作為全球化社 會縮影所彰顯出的一種消費性——今日人們在愛情市場中擇偶如同購物,高度自 主、來去無羈、崇尚汰舊換新,然而這種拋棄式親密關係卻也產生更多難以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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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慾望,導致社會成員更形疏離。在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

看來,液態之愛的矛盾在於人們始終擺盪於自由與安全感之間,想要獨善其身又 渴望擁抱,想要與他人依偎又怕遭到束縛,因而不知如何自處。純粹關係式的婚 姻關係正是如此。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指出,作為一種有 條件、有但書的親屬關係,今日婚姻可能同時兼具載舟覆舟的雙面性——「選擇 姻親」這種創建行動既是婚姻吸引未婚人士的誘因,亦是婚姻施予已婚人士的詛

看來,液態之愛的矛盾在於人們始終擺盪於自由與安全感之間,想要獨善其身又 渴望擁抱,想要與他人依偎又怕遭到束縛,因而不知如何自處。純粹關係式的婚 姻關係正是如此。Bauman(2003/何定照、高瑟濡譯,2007)指出,作為一種有 條件、有但書的親屬關係,今日婚姻可能同時兼具載舟覆舟的雙面性——「選擇 姻親」這種創建行動既是婚姻吸引未婚人士的誘因,亦是婚姻施予已婚人士的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