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婚外情在台灣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姦人」。儘管通姦除罪化最後能否確切落實仍舊有賴立法機關權衡,司法改革 國是會議可謂在林奕含事件的觸發下為此踏出更明確的一步。
然而,林奕含事件在台灣社會中激起的討論是高度分歧的。一方面,林奕含 啟發大眾省思權勢性交中的情婦困境,引人同情共感;另一方面,林奕含也因為 情婦身分曝光而招致諸多謾罵,即使陳國星與她的婚外情早已是過去式。例如,
2018 年 4 月 27 日——林奕含忌日——PTT 女孩板(WomenTalk)上就有板友張 貼〈某位小三自殺滿一週年〉一文,語帶嘲諷地回憶林奕含事件,並且在短短兩 天內引起34 篇回文。在這些立場各異的回文中,我們可以看見以下負面留言:
「小三就是賤」、「她就是小三得不到名分被玩就崩潰」、「成年當小三就是要負責 啦」、「小三不可惡?那就願每個男人身邊都有一個小三囉」、「希望她來生的審美 觀和道德觀可以跟常人一樣」、「難道林女不知道他們的關係有問題?是道德上所 不允許的?」、「我以為不要跟已婚的人交往是每個人的常識,林女都知道陳男已 婚還交往,電視沒播過『通姦』、『小三』?」、「已婚男把妹很常見,一個巴掌拍 不響,不要講得好像女生跟別人老公上床都沒錯」。
這些高度性別化的、針對情婦的譴責言論反映的正是台灣社會中關於毀家廢 婚的道德焦慮,而這種道德焦慮指涉的則是強調婚家至上主義的意識型態。由此 可見,儘管林奕含事件持續促進了通姦除罪化的進行,它亦更加突顯出台灣社會 對於婚外情的矛盾態度——婚外情有罪?婚外情無罪?
然而,在這雙方對峙的關於婚外情的論述(discourse)中,我們始終不曾聽 見情婦——婚外情主角之一——公開自述的聲音。Spivak(1988)在討論知識分 子為弱勢群體代言的問題時亦曾談到類似的失聲狀況。Spivak(1988)表示,英 國殖民政府為了解放印度女性而禁止當地的寡婦殉葬習俗,印度本土的國族主義 者則認為這種禁止貶抑了寡婦自焚以榮耀亡夫的意志,然而就她看來,在這兩種 立場高度分歧的論述中,作為論述關注焦點的寡婦皆未現身說法,因此仍是緘默 不語、缺乏主體性的屬下階層(subaltern)。討論自焚殉葬禁止與否不能不聽寡婦 的意見,討論婚外情除罪與否亦不能不聽情婦的意見。這令筆者不禁開始好奇台 灣情婦對於自身的情婦實踐有何看法,對於婚姻與家庭又有何看法。情婦不該只 是我們社會中的屬下階層。
第二節、研究背景:婚外情在台灣
台灣的社會制度呈現支持婚家至上主義的傾向,陳昭如(2010)在討論婚姻 制度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時就指出,台灣的法律給予已婚者或曾婚者 諸多優惠待遇,這些制度化的誘因不僅近乎強迫地促使異性戀男女步入婚姻,更
‧
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確立一夫一妻婚姻作為正統的意識型態,至於未婚者與婚姻外的親密關係則因未 獲偏袒而處於劣勢。國家政府如此獎勵婚姻的原因是,以婚姻作為基礎的家庭有 助於穩定工業社會的運行,亦即透過女性(妻子)在私領域的無償的家務勞動與 情感勞動支撐男性(丈夫)在公領域的有償的生產勞動,從而完成資本主義的剝 削結構(王灝中,2013.10.23)。然而,在這結婚率低落、離婚率高升的當代台灣 社會,婚姻與家庭的重要性必須重新受到檢視。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近十年來,台灣的粗離婚率(某一特定期間之 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人口數的比率)大抵維持在2‰以上,亦即每年皆有 超過50,000 對夫妻結束婚姻。以 2017 年為例,該年台灣共有 138,034 對男女結 婚,數量創下近八年新低;又有54,412 對夫妻離婚,數量創下近五年新高。讓我 們將此數據描述得更清楚一點:在2017 年,一年有 54,412 對夫妻離婚,代表每 天約有149 對夫妻離婚;每天約有 149 對夫妻離婚,代表每小時約有 6.2 對夫妻 離婚。換言之,這年台灣每十分鐘便有一對夫妻結束姻親關係。
表一:近十年我國國民結婚與離婚之對數與粗率
年分 結婚對數 粗結婚率 離婚對數 粗離婚率 2008 年 154,866 6.73 ‰ 55,995 2.43 ‰ 2009 年 117,099 5.07 ‰ 57,223 2.48 ‰ 2010 年 138,819 6.00 ‰ 58,115 2.51 ‰ 2011 年 165,327 7.13 ‰ 57,008 2.46 ‰ 2012 年 143,384 6.16 ‰ 55,980 2.41 ‰ 2013 年 147,636 6.32 ‰ 53,604 2.30 ‰ 2014 年 149,287 6.38 ‰ 53,190 2.27 ‰ 2015 年 154,346 6.58 ‰ 53,459 2.28 ‰ 2016 年 147,861 6.29 ‰ 53,837 2.29 ‰ 2017 年 138,034 5.86 ‰ 54,412 2.31 ‰
資料來源:【結婚對數、結婚率、離婚對數、離婚率】,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處,2018,
取自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15409&CtNode=3622&mp=4
吳惠林(2012)在〈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一文 中指出,社會經濟的變化會改變婚姻過去作為「合夥契約」的公認功能,包括生 育後代、分攤風險、發展夫妻角色分工、增加投資借貸範圍、創造並共享家內公 共財等功能;換言之,結婚率下降與離婚率上升這些婚姻制度崩解的現象有其總 體社會變遷背景。其中一個重要背景即是女性日益投入勞動市場,這一來導致經 濟獨立的女性勇於結束不和諧的婚姻——離婚因此成為常見選項;二來導致男女 社交網絡擴大,已婚男女重新配對的機會增加,婚外情更形普遍,外遇婚變必須 承擔的輿論壓力與必須付出的成本亦隨之下降——離婚又因此成為常見選項(吳
‧
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惠林,2012)。美國許多離婚研究亦發現,配偶不忠(infidelity)是促成離婚的重 要因素(Betzig, 1989;Amato & Previti, 2003)。
在資本主義與婚姻制度彼此結盟的現代社會中,危害婚姻的婚外情經常是必 須被驅除、甚至被懲罰的對象。然而,施加於婚外情的道德判斷與法律制裁卻未 必真能維護婚姻制度,反倒往往只是治標不治本,而婚外情則從未消失。婚外情 從未消失,情婦亦從未消失。James 與 Kegdley(1973;轉引自 Griffin, 1999/奚 修君譯,2001)早已指出,現代社會習於將已婚男性的情婦推作一夫一妻制失利 的代罪羔羊,儘管情婦其實亦是一夫一妻制底下的受害者。回顧台灣提倡結婚成 家、守婚護家的社會風氣,在這當中,無數情婦同樣受到有意鞏固婚姻的道德與 法律的壓迫——處罰婚外情每每等於處罰情婦(徐錦昌,2006)。
我國是目前全球少數仍將通姦治罪的國家之一,《刑法》第239 條明訂:「有 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然而,這則法條有 個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換言之,配偶與人通 姦者可能會因為諸般理由而寬恕配偶,卻仍舊繼續向配偶的外遇對象究責。徐錦 昌(2006)統計 2004 年 254 件、2005 年上半年 116 件全國地方法院「妨害婚姻 終結案件」的起訴情形後,曾指出兩大重點:第一,對於配偶撤回通姦告訴的平 均比率,女性(61%)高於男性(48.4%),亦即妻子比丈夫更傾向原諒外遇的配 偶;第二,對於配偶外遇對象單獨提出通姦告訴的平均比率,女性(35%)亦高 於男性(32.1%),亦即「兩個女人的戰爭」比「兩個男人的戰爭」更要容易發生。
在此我們可以知道,在台灣社會中,婚外情裡的已婚男性經常可以全身而退,至 於他們的情婦卻必須獨自面臨法律審判。筆者在本章第一節「研究動機:林奕含 效應」中提及的林奕含作為情婦的困境,正是這種狀況的再次搬演。
然而,不為法律與道德所容的情婦是否始終是婚姻的破壞者?是否始終如此 罪大惡極?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在《情婦史》一書中非但不這麼認 為,更透過她採集的古今中外多位情婦的故事指出,支撐婚姻的物事正是對於婚 姻的不忠,亦即情婦其實經常是婚姻的維持者。這意思是說,情婦能夠滿足已婚 情人在婚姻中無法被滿足的身心需求,而這些外遇男性在情婦那兒獲得正面能量 後,又能重返牢籠似的婚姻,繼續扮演一夫一妻制底下的理想夫婿,避免了離婚 的局面。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亦在《情婦:有關「她」的神話、歷 史與詮釋》一書中總結自己作為情婦的婚外情經驗表示,完美情婦的本分就是無 止無盡、不忮不求地給予已婚情人慰藉,好讓這些外遇男性在真實卻難以忍受的 婚姻之外有個如夢似幻而可取暖的庇護所。
上述這些觀點顯示的重點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向來被認為同時存於婚家 中、用以支持生產勞動的家務勞動與情感勞動實已漸行漸遠,而且後者朝向婚家
‧
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之外播遷。Abbott(2003/廖彥博譯,2015)就指出,未婚情婦不必操持妻子負 責的日常家務,故可運用充沛的自由時間打理自己,以最美好的面貌與最優雅的 舉止談情說愛。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亦認為情婦與妻子是各司其職 的水平分工關係,雙方其實可以和諧共處,分享同個男人的情感。換言之,情婦 並不是婚姻制度「外」的入侵者,而同樣亦是婚姻制度「內」的參與者。在此我 們可以理解,「情婦/婚外情作為婚姻的調劑」這個事實,固然有違台灣社會崇 尚婚家、貶斥婚外情的價值觀,但卻並非不存在。
林奕含事件推展了台灣通姦除罪化的進行,然而在通姦完全除罪之前,與已 婚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情婦仍是潛在的犯罪者。弔詭的是,根據Abbott(2003/廖 彥博譯,2015)的觀點,正是這些潛在的犯罪者在維持台灣社會對於婚姻神聖性 的想像。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更指出,最聰明、最成功的情婦應當 謹慎安於自身角色,永遠樂意聆聽已婚情人抱怨妻子乃至為那妻子打圓場,而不 妄想取代元配獨一無二的法律地位,如此她才能常保與外遇男性的親密關係。換 言之,情婦做情婦的日常實踐與她對於婚家的維持功能密不可分。情婦為已婚情 人提供的情感勞動一方面成全了她自己的愛情,一方面亦成全了非她所屬的另一
林奕含事件推展了台灣通姦除罪化的進行,然而在通姦完全除罪之前,與已 婚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情婦仍是潛在的犯罪者。弔詭的是,根據Abbott(2003/廖 彥博譯,2015)的觀點,正是這些潛在的犯罪者在維持台灣社會對於婚姻神聖性 的想像。Griffin(1999/奚修君譯,2001)更指出,最聰明、最成功的情婦應當 謹慎安於自身角色,永遠樂意聆聽已婚情人抱怨妻子乃至為那妻子打圓場,而不 妄想取代元配獨一無二的法律地位,如此她才能常保與外遇男性的親密關係。換 言之,情婦做情婦的日常實踐與她對於婚家的維持功能密不可分。情婦為已婚情 人提供的情感勞動一方面成全了她自己的愛情,一方面亦成全了非她所屬的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