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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地方自治之保障規定與傳統論述上之桎梏

第二章 我國地方自治保障之憲法基礎

第二節 憲法對地方自治之保障規定與傳統論述上之桎梏

壹、憲法對地方自治團體之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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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自治權與存續之保障規定

(一)省在憲法本文之地位與權限

憲法關於省自治權限內容與行使方式之保障,形式上主要係規定 在第一○九條、第一一一條、第一一二條及第一一三條等。至對其地 位之保障,學者有謂係採取類如「制度性保障」之方式,而非如聯邦 國對邦之個別存在,係明文於憲法中予以「存續保障」;亦即,憲法 僅要求中央建立省自治制度,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自主權限,至於設多 少省?其名稱與所轄區域為何?憲法則不予置喙。7

(二)修憲後省之地位與權限

八十六年七月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台灣省議會議員 與省長之任期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其選舉自任期屆滿起 停止辦理。嗣後,立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三讀通過台灣省政府功能業 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此後,省之地位與權限為何,大法官釋字第 四六七號解釋認為8,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臺灣省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既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 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 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 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 有公法人資格。

6 鄉鎮市在憲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其地位與權限,甚且未見隻字片語提及。然從憲法政策而言,

憲法並未明文禁止地方自治之組織可更及於鄉鎮市,黃錦堂,地方自治法治化問題之研究,

1995 年 3 月初版,月旦出版,頁 79。惟亦有認為鄉鎮享有自治權有違憲疑慮者,陳新民,中 華民國憲法釋論,90 年 1 月 4 版,作者自刊,頁 787。

7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93 年 6 月 3 版,作者自刊,頁 48。

8 本號解釋計有三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其主要論點有:省之公法人地位應仍受憲法保障

、立法者不應違背修憲者之授權意旨、司法解釋應堅守權力制衡原則。

論者有謂此號解釋似有意以合憲性解釋方法,維持省為制度保障 之憲法原意,因而有「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之用語。

進而並質疑增修條文第九條是否因牴觸憲法本文,依釋字第四九九號 解釋而無效?其認為凍省事件,實際上係政治性之基本決定,當國家 主權所及之領域與唯一省之管轄範圍,幾乎完全重疊時,統治層級之 簡化訴求即有其合理性。9

二、縣自治權與存續之保障規定

憲法第一一○條、第一一一條、第一二一條、第一二三條、第一二 四條、第一二六條、第一二七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 款規定縣之自治權限內容與行使方式。至縣地位之保障,依學者認為亦 如前述,係採取類如制度性保障方式,而未仿聯邦國對邦個別存在之存 續保障。

三、直轄市地位與權限之保障

我國憲法如前述,對於省縣之自治權限保障相當周詳,惟對於城市 則未為完整之規定,僅規定其自治以法律定之而已。論者考其由有二,

一係省及縣之地位,在我國歷代以來已有強固之地位;另一因係我國立 憲政治起源與歐洲不同,自不須重視市民階級之生活本據地。10我國多 數論者咸認為,直轄市之自治權限係依法律規定而確定,憲法對於權限 規定付之闕如,此為標準之「立法委託」,且第一一八條因無「準用」

省相關規定,故立法院有極大之立法裁量。11然亦有論者以大法官釋字 第二五八號解釋為例,認為直轄市在憲法上之地位相當於省,其權責、

財源及負擔亦與省相當,故其權限劃分,應比照憲法有關省之規定。12 而亦有主張直轄市雖無憲法直接保障之權限,然依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 度保障,當然蘊含對某些核心權限之保障,如地方立法權。13

四、市地位與權限之保障

9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93 年 6 月 3 版,作者自刊,頁 50。

10 吳庚,前揭註文,頁 47。

11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90 年 1 月 4 版,作者自刊,頁 780;羅秉成,從地方自治事項 與委辦事項之區分論地方自治之保障,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3 年 5 月,頁 27。

12 李建良,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與財政負擔,收於氏著,憲法理論與實踐(三),2004 年 7 月初版,學林出版,頁 411-412;陳慈陽,從我國憲法規範與憲政現實評省縣自治法與直轄 市自治法,收於氏著,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1997 年 9 月初版,翰蘆出版,頁 367-368

,惟氏以制度性保障為由,而認為直轄市亦與省相同而受憲法直接保障;此等推論似與制度 性保障之原意不合,理由如後述。

13 許宗力,地方立法權相關問題之研究,收於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1999 年 3 月初版,元 照出版,頁288-289。

市之自治權限,依憲法第一二八條規定,準用縣之規定。14此雖規 定於第十一章,然基於憲法解釋一體性原則之要求15,市似亦應準用第 十章,尤其是第一一○條之規定,而認為市之自治權限亦受憲法具體詳 細之保障。蓋市之地位與縣相埒,有實行地方自治之必要,視縣有過而 無不及,縣之權限既已明文規定於憲法,市更應有此等權限。16

貳、地方自治傳統論述上之桎梏

一、主權概念

主權之概念內涵,依學者所說明17,其乃因具有極高之歷史意義而 充滿多義性格,如主權可指「國家權力」,即行政、立法、司法等統治 權;亦可指「國家權力之最高獨立性」;又可理解為「國政之最高決定 權」。然就其性質而言,一般係將之理解為「最高、無限制、不可分」

之國家權力。

二、單一國與聯邦國

根據傳統上對主權之認識,論者在論述一國中央與地方之關係時,

習以憲法國體採聯邦國家或單一國家為起點,就國家主權係由中央所獨 享或與地方(指邦或州)共享,而地方自治為理論之開展。以下亦就二 種國體之基本精神與原則作一簡略之闡述與比較。

(一)單一國家

單一國家之主要特徵在於,依現代國家之本質,僅有對內唯一且 最高之原始國家權力,但基於任務分配與制衡之需要,得依據憲法及 法律「授權」由不同機關行使之。因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並非 係直接源自憲法規定,而係由憲法所授權,由中央權限所衍生之,亦 即地方自治團體並不享有立法與司法等,直接具有國權行使特性之權 力,其權限多源自中央國權所衍生之執行權與中央依法授權之部分立 法權,故中央須另以法律規定而形成地方自治權限之行使,其自治當

14 蔡茂寅,地方立法權之研究,收於氏著,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2003 年 2 月初版,

學林出版,頁163。

15 羅秉成,前揭註文,頁 57。

16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四),73 年 3 月再版,三民出版,頁 84。

17 以下說明係參照蔡茂寅,主權與地方自治,收於氏著,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2003 年2 月初版,學林出版,頁 48 以下。

然不得牴觸中央法規範,並應受中央之監督。質言之,地方自治權之 正當性來源係來自憲法中之原始國家權力,單一國之主權具有獨立性 與唯一性。18

在傳統單一國家體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三項特性19

1、省僅係事務性與功能性之自治團體,縣市鄉鎮則係地方自治行政之單 位。

2、省長傳統上非民選,而係由中央所派任,但地方議會則由民選產生

3、在傳統單一國下,嚴格而論,並無所謂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問題,

蓋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均係由中央「恩賜」而來。

(二)聯邦國家

聯邦國家係基於一定之利益或需求,由多數主權獨立國家結合而 成,惟組成聯邦國之成員國加入後即喪失獨立主權,僅聯邦才是國際 法之主體。此在外表上雖與單一國家似同,但在內國憲法秩序中,各 成員國仍保留一定之獨立自主性,且此保障直接來自憲法,與單一國 之地方自治權限係由憲法授權,並由法律保障之間接性與衍生性不同

20聯邦不得剝奪各邦參與中央之事務,且各邦既保有其國家之獨立 特性,故聯邦與各邦間,應基於共同與個別利益之衡量,以分配國家 權力之行使與國家任務之履行。以德國立法權之分配為例,原則上為 保障各邦之獨立自主,除憲法有明文規定聯邦之專屬權限及其與邦之 共同立法權限外,其餘權限均屬各邦所有。21在聯邦國中,因地方自 治係屬邦之事項,所以聯邦憲法無須規定,美國即屬適例,但亦有在 聯邦憲法中為簡要規範者,如德國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22

聯邦國對中央(聯邦)與地方(邦)權限之劃分,其最重要之特

18 陳慈陽,憲法學,2004 年 1 月初版,作者自刊,頁 636;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 年 8 月初 版,元照出版,頁614。

19 陳慈陽,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之研究,收於氏著,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1997 年 9 月初版,翰蘆出版,頁264-265。

20 陳慈陽,憲法學,2004 年 1 月初版,作者自刊,頁 637。

21 陳慈陽,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之研究,收於氏著,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1997 年 9 月初版,翰蘆出版,頁260-263。

22 黃錦堂,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2000 年 8 月初版,作者自刊,頁 10。

徵有三23

1、在憲法上規範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並予明確化及細分化,此乃因 二者均具有獨立國家之特性始然。

2、聯邦與邦或各邦間之權限劃分或行使如有爭議,則須有司法機關為最 終之解決機制。

3、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具有相互性與平等性,各邦彼此間或對聯邦整體,

以及聯邦對各邦間,應相互保持忠誠與相互瞭解之義務,此乃聯邦忠

以及聯邦對各邦間,應相互保持忠誠與相互瞭解之義務,此乃聯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