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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

4.1 高雄與台北地區的條件比較

4.1.2 捷運組織之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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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c)

台北剛開始搭乘公車的人就很多,…高雄道路交通狀況很好,騎乘機 車的成本又很低…像台北的話你騎摩托車的時間來講,它車子也是很 容易擁擠,那另外台北的執法比較嚴格,所以你騎摩托車什麼的可能 一違規就會被罰,高雄這部分就比較不會這樣子。(D-3-1a)

高雄地區在捷運系統開始營運之後,吸引了 7%、8%的搭乘人口,與公車一 併計算目前使用大眾運輸的比例大概到達 11%、12%,事實上已經有一定程度的 提升。不過交通習性需要長期的培養鼓勵,高雄捷運現在也積極推廣教育下一代,

抓住未來可能持續使用捷運的旅客。短期來說可以透過優惠的票價、結合商圈的 促銷活動來促進搭乘意願,藉以培養搭乘習慣。

4.1.2 捷運組織之角色定位

政府與民間的配合轉動決定了高雄捷運系統的發展動向。談及高雄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及高雄捷運公司之前,先觀察台北與高雄兩大系統的生態有何區別。

一、台北捷運跟高雄捷運

台北捷運跟高雄捷運的組織及負責業務上的角色定位有很大的差異。台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負責興建及施工階段所有事項的統籌;台北捷運公司的角色純粹 在營運的籌備到整個後續的營運,興建時期它只負責籌備營運,不碰觸施工相關 事務。路網通車之後,他們接手開始營運,捷運工程局則不插手營運項目。高雄 捷運由於採用 BOT 的興建方式,從施工到營運都是高雄捷運公司來掌管處理;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在施工期間與高雄捷運公司共同參與施工,當進入營運階 段它則扮演一個協助的角色,提出政策努力方向、新想法來給予捷運公司一些不 同的想法。

總的來說,高雄捷運由政府,也就是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來擔任興建、監 督及協助的角色,高雄捷運公司則負責整體的興建與營運。台北捷運系統的營運 操作是在台北捷運公司,但是監理、管理它的單位是由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來做。

兩方的管理業務、監理單位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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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組織上有點不太一樣…捷運的監理的話台北是交通局,那高雄就 變成捷運局這樣子。(D-3-2a)

高雄捷運公司中鋼是大股東,它跟捷運局的角色就有點像捷運局是上 級督導單位,督導捷運公司。啊台北捷運局跟捷運公司他們主管是經 常輪調的,所以他們的配合度都是比較高,因為彼此輪來輪去。啊我 們這邊配合度就會有點差別。(F-3-2a)

以台北來講,台北捷運局跟台北捷運公司其實都是台北市政府的體系,之間 的互通是非常頻繁也順暢的,在政策間的配合度也相當高。高雄則不一樣,對高 雄捷運公司來說,配合捷運工程局是條件之一,但是過度的要求就是一種限制,

因此政府與民間公司的政策或看法就會有些出入。負責高雄捷運的兩大組織應對 高雄地區的交通政策達成共識,透過交通局來做整合路網的規劃,才能建立相輔 相成的合作關係。

二、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高雄捷運公司的界定 (一) 角色

單純就高雄的捷運組織來看,兩大組織各自有其業務範圍。當合約談完並簽 訂之後,實際的第一線作業是由高雄捷運公司來負責,興建與營運的部分都是。

而高雄捷運工程局退居第二線比較多,他們站在協助捷運公司去處理公部門相關 的事項的角度,如土地取得、管線等各單位間的協調,從另外一個面向去看就是 在監督,監督整個工程的施工進度與品質。興建期有工程、財務的監督;2008 年 9 月紅橘雙線通車之後,就由「營運監理科」專門負責整個營運及財務的監督。

我們捷運局的人很少,才一百多個,不可能 handle 這麼多的工程,

所以政府是把這個工程整個委託捷運公司它來設計、施工、營運。捷 運局這邊是監督跟管理的。(C-3-2a)

所以興建期它切成很多個里程碑,每完成一個部分就要派員去勘驗…

合格之後才會把錢付給它。那 BOT 這個觀念就是說民間興建,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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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然後他們要營運,營運到最後整個特許期間,我們整個特許是 36 年,特許期結束之後轉移回去。(A-3-2a)

高雄捷運公司並非沒有自己的監督機制,它本身也有做品保的控管單位,符 合內部要求後,再由捷運工程局來做勘驗查核的動作,除了捷運局一般性的查核 外,還要通過顧問公司的監測。

它本身有一個三級制的品保,然後再加上我們監督這樣。我們也不是 只有我們監督…是有兩個,一個是我們自己,一個是我們請的顧問公 司,我們叫 C3 顧問,就是莫特‧麥特唐納,那一家是英國公司。(E-3-2a)

(二) 市政府與高雄捷運公司的互動

由於高雄捷運是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因此雙方的配合也左右捷運政策未 來的發展方向。創建的新式公共建設必須原則與彈性兼具,如何讓公部門以公益 優先並在拘謹的法規束縛下,與 BOT 民營公司希望結合實用性與創意性的的思 維間去找到平衡點,連動了高雄捷運的整合。來自高雄捷運公司的受訪者對這部 分提出了較多的看法:

有些活動或是政策都是雙方要一起,因為他們是監督角色,那與其說 我們做一個東西叫他們監督,譬如說在創做階段,我是指一些法案,

就要互相的學習。(G-3-2a)

受訪者提到,市政府與高雄捷運公司的關係很特別,而捷運局「監理」的角 色與管理有相當大的差別。捷運公司盡力配合市政是必要的,然而相對的捷運局、

市府的角度也要適時提供協助。民間企業的靈活性來自於它較不受政府或議會的 限制,這樣的運作才賦予新興的想法及作法實現的機會。外界許多人的認知都認 為高雄捷運公司也屬於公務單位,符合法令規定之外,也必須去配合市政府所提 出的政策要求。然而事實上政策的配合需經過雙方的討論協商,一味遵從或配合 會增加雙方的負擔。

很多都是他們想到什麼就要這邊來做,去做去改善這樣子。捷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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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本來重點就是施工,就是興建期。營運他們會比較沒有,他們是工 程,所以能提供的協助或著力點會比較少。所以他們要去做指導就比 較難。(F-3-2b)

市政府或捷運局會建提供建議、新點子,也會協助來改善營運跟營收,他們 透過調查去了解問題所在,另一方面也同時監理部分機制,如符合安全規範等。

政府與民間的溝通必須持續進行,互相的體諒學習也才能創造最佳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