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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由政府主導的發展政策

第一節 對溪頭蕃的控制管理

2. 控制蕃人─蕃產物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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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覺受騙而大怒,從此以後我們開始獵取 Kubiyan 的首級 (臺北帝國大學土俗.人 種學硏究室調查;楊南郡譯註,2011:46-47)。」儘管無法考證這則傳說的真實 與否,但傳說顯示出泰雅族人一直以來都會與平地族群 (不論是平埔族或是漢人) 交換物資、取得生活所需的行為。日本政府在治台初期便意識到這一點、為了有 效控制溪頭群的泰雅族部落,在治台初期便開始研擬相關對策。日方於在 1895 年接收臺灣後,當年宜蘭支廳長河野主一郎便著手辦理綏撫事宜,後尋得清朝時 的溪頭蕃通事,透過通事與生番取得聯絡後便選定於頂破布烏庄41 (該庄為平埔 族人居住地,聚宜蘭城二十公里左右,位於西南山麓,位於現宜蘭縣三星鄉雙賢 村) 與溪頭蕃會面 (王學新編譯,2001:65)。

1896 年 4 月軍政結束,同年臺灣總督府開辦民政。民政長官水野遵對於原 住民採取「懷柔撫育」的消極政策,並續行清朝時「撫墾局」的制度,在現在三 星地區設有叭哩沙撫墾署管轄宜蘭支廳內的原住民(鄭安睎,2011:24)。在洪廣 冀 (2006) 的研究中指出總督府為了穩定蕃情,而開始透過蕃產交換事業的官營 化來控制生蕃。1900 年日本當局認定叭哩沙地區的熟蕃在與生蕃的交易過程中 價格訂定標準不一,時常激怒生蕃,惹出事端。當局為了矯正此宿弊,於 1901 年 公布叭哩沙出張所轄內天送埤 (位於現宜蘭縣三星鄉天山村) 及阿里史 (位於現 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 蕃產交換所開始營業 (王學新編譯,2001:527-530) (蕃產 交換所位置請見圖 2- 1)。這是為了「掌握開啟蕃地之鎖鑰,防止槍械彈藥走私 輸入,並使蕃人獲得比從前更多的金錢,使他們明瞭勞動的價值,啟發其生產的 思想 (王學新編譯,2001:184)。」從上述言論不難看出,宜蘭廳開設蕃產物的 目的是控制蕃社。管制交換產品中尤其以食鹽最為重要,無食鹽則蕃人無法儲藏 獵獲的豬鹿。長久下去,勢必惟日方是從 (王學新編譯,2001:531)。

41 頂破布烏庄是清朝政府在 1888 年、1889 年後設置之叭哩沙撫墾局所在,目的為從事與溪頭 蕃之交易;另在阿里史設置撫墾分局,從事與南澳蕃之交易 (王學新編譯,2001:65)。蕃產物 交易的方式據記載是一張鹿皮換一袋鹽巴,每一個袋子所裝的鹽巴,是用泰雅族藤帽的容量計 算,相當於 10 個藤帽的量,大約 30 公斤。一付雄鹿的大角換一挺火繩槍;一支鹿鞭換一藤帽 的火藥 (臺北帝國大學土俗.人種學硏究室調查;楊南郡譯註,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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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1 日治時代蕃產交易所與現今宜蘭縣大同鄉範圍套疊圖

資料說明:(1)本圖之底圖引自中央研究院 『臺灣歷史文化地圖』團隊重製臺灣堡圖,特此申 謝;(2)本圖蕃產交易所之地點為日治時代明治 37 年 (1904) 所繪臺灣堡圖之位置,其中天送埤

與阿里史為日治時代之蕃產交易所。

1905 年日方關閉蕃產物交易所,全然杜絕之蕃產物交換。當年四月溪頭蕃 各社有力者便下山請求歸順。日方雖暫許但限制得交換之物品,僅允許蕃布、鹿 皮、鹿鞭、蓪草等物交換 (臺灣日日新報社,1907c)。次年南澳蕃見溪頭蕃社歸 順後,得為食鹽之交換,甚艷羨之,亦與日方請求願歸順之 (臺灣日日新報社,

1909a)。自溪頭及南澳兩蕃暫許歸順後,除食鹽而外之日用品,日方均許隨意交 換。但溪頭蕃在日方期准歸順後,食鹽亦於適宜限制下准其交換 (臺灣日日新報 社,1910a)。

日方在據台初期意識到交換物品對溪頭群泰雅族人而言是不可或缺後,便開 始以交換食鹽作為控制溪頭群之手段。1909 年 10 月 15 日溪頭後山蕃五社在前 山崙埤社舉行歸順儀式,歸順的條件包含協助修築圓山至崙埤、四季之道路;不 得再與 Gogan 蕃 (分布於現桃園縣復興鄉) 互相交流;應於四季設置駐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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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在所設置後,才准許每人每月配給食鹽一合42…等九項條件 (臺灣日日新報社,

1909b)。由此可看出日方一方面穩定交易蕃產物之價格,以避免地方情勢不穩;

另一方面又以食鹽作為歸順之誘因,誘溪頭群各部落歸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