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由政府主導的發展政策
第三節 蘭陽溪流域上游之產業發展
2. 開發自然資源─太平山林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
圖 2-5 樟腦事業圖
資料說明:本圖之底圖引自中央研究院 『臺灣歷史文化地圖』團隊重製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委 員會編,1924,特此申謝。
2. 開發自然資源─太平山林場
此地的森林資源早在 1906 年日本理蕃警察經過梵梵山隘勇路時就已發現。
因當時日本政府與當地泰雅族部落衝突不斷,故外人難以進入調查林木資源,只 能從臺北取道深坑廳 (現新北市深坑) 隘勇路,從梵梵山遠望,暫稱此地為棲蘭 山森林 (林清池,1996:5-8)。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工業蓬勃發展,由於 鐵道枕木、工廠建築、船舶修造需要大量木材,因此亟欲進行臺灣林業之開發 (黃 雯娟,2008:110)。在 1914 年興起開發全島森林之議論,由阿里山作業所在當年 十月至蘭陽溪 (時名濁水溪) 流域進行森林調查45 (李文良,2000:171)。1915 年 派日方技手、本島伐木運材師傅及阿里山派出的技術工、雜務工等從土場、蘭台 一代開始、向多望溪上游進行小規模、全面性的砍伐。1916 年於員山闢建貯木 池,並成立營林局宜蘭出張所專司太平山的伐木運材及平地的水運和貯木業務。
45 此次森林調查與據台初期以樟樹為主、為了治腦事業所推行的第一次森林調查不同。此次森 林調查是在官營伐木事業的延伸下,以暖、溫帶林為主要調查對象,是為了伐木事業之目的而 進行的調查事業 (李文良,2000:17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0
1917 年產出首批木材 (林清池,1996:5-8)。當時的伐木樹齡,多在 200 年至 2000 年之間,樹徑超過 1 公尺,且有部分林材被選為日本神社用材 (林清池,1996:
10-43)
自 1925 至 1935 年執行的森林計畫事業,包括了森林調查、區分調查、境界 測量、施業案編成調查等不同的次級項目,調查成果將前述空白區分成要存置林 野 1,025,343.7732 公頃、準要存置林野 143,010.05 公頃以及不要存置林野 75,590.3020 公頃;要存置林野即為目前所說的國有林班地,準要存置林野則是 現在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不要存置林野則在臺灣進入戰時體制後,成為各拓殖 會社、熱帶栽培業者的主要土地來源46 (調查成果參見圖 2-6)。而現在宜蘭縣大 同鄉的範圍內多為要存置林野 (參見圖 2-7)。1931 年所公布的森林計畫事業預 定地域圖中,現在宜蘭縣大同鄉的範圍被瓜分為宜蘭事業區、羅東事業區、太平 山事業區三區 (參見圖 2-8)。
太平山林場為了運送木材下山銷售於 1918 年至 1924 年修築竹林至土場的 森林鐵道。原先僅作為運材之用,1926 年開始載客。直到 1978 年受戴拉颱風侵 襲,天送埤至土場段的鐵軌嚴重毀損。且考量載客量大減,缺乏修復經費,遂從 1979 年停止營運 (林清池,1996:110-115)。1986 年羅東至土場的鐵路終於拆除 (黃雯娟,2008:119)。在 1960 年中部橫貫公路宜蘭支線開通之前,這條森林鐵 道是大同鄉的重要聯外道路。當時對外的交通需沿著河床或小徑步行,族人揹山 產至土場約步行七小時,再由土場乘坐森林火車兩小時到羅東,回程揹生活必需 品由土場上山,需費一天的時間 (陳憲明,1986:110)。
46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1937,《森林計畫事業報告書(上、下冊)》,臺北:臺灣 總督府殖產局(http://thcts.sinica.edu.tw/themes/rd03-3.php)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1
圖 2-6 西元 1925 至 1935 年執行的森林計畫事業調查成果圖
資料說明:本圖之底圖引自中央研究院 『臺灣歷史文化地圖』團隊重製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
1937,特此申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2
圖 2-7 西元 1925 至 1935 年執行的森林計畫事業調查成果圖與現宜蘭縣大同鄉範圍套疊 資料說明:(1)本圖之底圖引自中央研究院 『臺灣歷史文化地圖』團隊重製臺灣總督府殖產局
編,1937,特此申謝。
圖 2-8 森林計畫事業預定地域圖 (1931 年) 與現宜蘭縣大同鄉範圍套疊
資料說明:(1)本圖之底圖引自中央研究院 『臺灣歷史文化地圖』團隊重製臺灣總督府殖產局 編,1931,特此申謝。
圖 2-6 是自 1925 年至 1935 年執行的森林計畫事業,包括了森林調查、區分 調查、境界測量、施業案編成調查等不同的次級項目,本圖即是區分調查的調查
‧
成果。調查結果為要存置林野 1,025,343.7732 公頃、準要存置林野 143,010.05 公 頃以及不要存置林野 75,590.3020 公頃;要存置林野即為目前所說的國有林班地,
準要存置林野則是山地保留地的前身;不要存置林野則在臺灣進入戰時體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