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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爭取資源與尋求幫助的管道變化

第四章 改制前、後村(里)長政治性角色、功能之分析與村(里)制度之革新

第二節 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爭取資源與尋求幫助的管道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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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爭取資源與尋求幫助

的管道變化

如同與里長一樣具備追求連任或是累積政治資本而更上層樓的「政治性」

假定,身為民選的公職人員,像是改制前的鄉長、鄉民代表與縣議員,或是改 制後的市議員、市長等,其所作所為乃是為了爭取選票最大化。因此,當村里 長碰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或是地方建設的資源不足,前述提及的民選公職人員通 常都樂於相助,以換取日後選舉的支持。本節試圖從村(里)長的角度出發,

探討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向其他民選公職人員爭取資源或尋求幫助 的管道之變化,以及其選擇求助管道的考量為何,特別聚焦在里長與改制前鄉 長、鄉民代表與改制後市議員的互動關係分析。

首先,在此分析的資源爭取,並非指涉村(里)基層工作經費以及村

(里)小型工程款,前述兩者雖然都是里長建設地方的重要資源,但其性質並 非具備高度「政治性」,原因在於這兩種經費是屬於行政機關常態性編列的預 算,其性質比較偏向「行政性」的例行支出。當然,不可否認里基層工作機費 以及里小型工程款的運用是充滿政治性的,不過其並非本章節所欲探討的,原 因在於改制前、後這筆費用的數額,如第三章在行政性角色、功能的分析,並 無明顯的變化。

再者,村(里)長尋求解決地方問題的管道,村(里)長會面對的問題,

除了地方建設的資源爭取之外,有時候則是涉及到「政策性」層面的問題,例 如村(里)中鄰避設施的設立與否,這些問題通常無法依靠村(里)長一人獨 自解決。這部分通常有賴更高層級的地方政府人員與地方居民的溝通、協調,

大多時候是是村(里)長尋求其他更有權力的民選公職人員,像是市議員從中 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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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無論是村里長向其他民選公職人員用尋求處理自身無法解決的 問題或是爭取更多的資源,通常是指地方建設的資金,其涉及的「政治性」皆 體現在以獲得選民支持為前提,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透過其各自擁有權力、資源 及民意基礎,以達成前述目標彼此互惠互利,這部涉及選舉動員的合作與非選 舉時期的網絡關係經營,筆者留待下一節分析。本節將著重在改制前、後村里 長尋求其他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幫助或爭取資源的管道的不同。

一、改制前村長尋求鄉長、鄉民代表解決問題或爭取經費

關於桃園改制直轄市前,L 區的村長爭取資源、尋求幫助的對象,筆者將 著重在村長與鄉民代表、鄉長之間的互動,之所以強調鄉民代表與鄉長的原因 在於在改制後這兩者的選舉也隨之取消,面對這樣的重大變革,對於村長爭取 資源、尋求幫助的管道理論上會有較明顯的影響。以下分析不僅探討村長與鄉 民代表、鄉長的個別關係,筆者還會納入改制前身為地方自治團體L 鄉僅有的

「行政——立法」結構進行分析,即鄉公所與鄉民代表會之間高度政治性的

「府會關係」。

(一) 村長與鄉民代表

鄉民代表,身為L 鄉立法機關的議員,其最重要的權力乃是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所規範的,像是議決鄉 (鎮、市) 預算、議決鄉 (鎮、市) 公所提案事項等 職權,可以成為解決村建設需要重大經費的問題,再加上鄉民代表的選區與村 的選區高度重疊,為了爭取選票,其也會樂意地對各村伸出援手。透過十位現 任里長的訪談可以發現,在其改制前擔任村長的時期,尋求鄉民代表爭取資源 或對於村長無法解決的問題尋求幫助是其中一個管道。像是里長A01 與里長 A02 皆有尋求其幫助的經驗,特別是在地方建設經費缺乏的問題。從里長 A01 與里長A02 的訪談當中,可以發現對於地方建設的經費,尋求鄉民代表的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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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尋求協助的管道,但更重要的是上述兩位里長也指出了鄉民代表的權力、

資源有限,因此,若地方建設需要更多的經費,通常還是會尋求縣議員的幫 助。對於L 區地方公共事務相當理解的地方民眾 E02 也與里長 A01、里長 A02 持相同的觀點,皆指出若各村需要的經費較多時,仍會尋求縣議員。

地方民眾E02

因為(鄉民)代表的金額有限,議員的金額比較,數字比較大這樣 的時候,就會找議員。(地方民眾

E02)

除了里長A01 與里長 A02 之外,里長 A04 與里長 A10 亦在訪談中指出其 有尋求鄉民代表爭取經費的經驗,不過令筆者感到更意外是,受訪的里長當 中,不少里長都指出鄉民代表並非其爭取經費或尋求幫助的管道,其原因主要 有三個,第一,如同前述的分析,鄉民代表相比縣議員,其所能運用的權力、

資源有限;第二,就爭取資源或解決地方問題,有時候村長就能自行解決;第 三,鄉民代表的權力、資源有限,有時候尋求其他更有權力的民選公職人員會 更加有效。

像是里長A07 就明確指出其很少尋求鄉民代表的幫助,原因在於村長與鄉 公所都屬於行政體系的一員,因此若有經費的需要或無法解決的問題,村長可 以直接尋求鄉公所的幫助,同樣地,若找鄉民代表幫忙,鄉民代表也是向公所 施壓,那麼找鄉民代表協助,對於村長而言無疑是捨近求遠。

里長A07

里長 A07:但我很少去找鄉代做什麼事情,大部分都去找公所的人比 較多,因為他們才有決定權,有時候是鄉代會給公所一些壓力,公所 才會去執行,也有可能是這樣,就我個人,我是比較少去尋求鄉代的 協助。(里長 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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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A08 與里長 A09 也較少尋求鄉民代表爭取經費或對於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 尋求幫助,兩者都同樣認為鄉民代表與村長對於爭取經費或解決問題的能力並 無太大的差別。像是A08 就認為村長與鄉民代表在選區服務的能力並無差異,

而里長A09 則認為鄉民代表的能力並無法完全解決地方的問題。基於前述理 由,村長不傾向尋求其幫助,而是尋求更高層級的縣議員(改制後的市議員)

協助。

里長A09

里長

A09:……其實鄉代以前也是有找過,但是我覺得鄉代跟我們也

差不多,他做的跟我們做的事情差不多啊。

黃:怎麼說呢?

里長

A09:我自己可以解決,幹嘛找他,我去找他,他還是往上找

啊。

至於里長A06 不僅幾乎不尋求鄉民代表的幫助來爭取資源,甚至還直接否 定了鄉民代表的爭取資源的能力,認為代表會是沒用的、虛設的,原因在於鄉 民代表可動用的資源有限,因而偏好尋求層級更高、資源更多的縣議員(市議 員)。就里長A06 的認知,其認為鄉民代表與村長對於爭取地方建設的能力是 相同的,兩者的並無明顯差異,互動的對象也都是鄉公所,如同前述里長A07 的看法。另外里長A06 甚至認為村(里)長的執行效率比鄉民代表還要高,

里長A06

代表到底有什麼,他的區域性也很小,代表的能力也很差,他的窗口 也是公所,我的窗口也是公所啊,我找代表幹嘛……。(里長

A06)

儘管不少里長認為鄉民代表在爭取經費或解決地方居民問題的能力與 自身無異,不過此無異的部分應該僅指涉選區服務及村長同樣亦能夠如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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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向鄉長或縣議員尋求協助。就地方制度法的規範加以檢視,村長與 鄉民代表的職權、職責仍有相當大的差異,從前鄉民代表C01 的訪談中就 指出至少在審議預算及監督鄉公所的行政作為這方面,並非改制前村長能 力所及。

前鄉民代表C01

預算這方面當然就只有鄉民代表能做啊,縣議員啊,現在的市議員能 爭取到啊。里長要透過代表、縣議員才能爭取建設經費。(前鄉民代 表 C01)

從前鄉民代表C01 的訪談當中,就爭取資源,即地方建設的經費,可以發 現村長與鄉民代表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無法直接影響資源的分配,而後者 則是可以在代表會中,透過預算審議的職權來將資源分配到各村。因此筆 者認為就資源方面或解決地方問題的能力,鄉民代表與村長仍有很大的差 別。

(二)村長與鄉長

相較於鄉民代表,透過訪談的內容可以發現改制前的村長更加傾向尋求鄉 長爭取經費或是尋求幫助解決村里問題,對於村長會有這樣的態度,筆者認為 原因在於,第一,鄉長是屬於行政首長,權力較集中,相較於鄉民代表會採取 合議制,權力分散於各個鄉民代表;第二,L 鄉自有選舉以來,一直都是呈現 藍大於綠的態勢,鄉長與鄉民代表會多數黨,通常都是由國民黨所把持,因此 只要取得鄉長的承諾或許可,議會通常也會配合鄉長的施政需要;第三,如同 先前第三章的分析,鄉長擁有較大且集中的權力,再加上其民選的特質,為了 連任,會盡量滿足各村的需求。

對於鄉民代表爭取資源、解決問題能力否定的另一層面,其實就是對於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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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的肯定,像是里長A01、里長 A03 以及里長皆指出在改制直轄市前,更加偏 好向鄉長爭取資源或尋求幫助。與鄉長同為國民黨籍的里長A05,同樣也偏好 優先尋求鄉長幫助,原因在於村長的工作通常與行政機關較為密切之外,身為 行政機關首長的鄉長,有權向代表會提案,再者鄉長與代表會多數黨籍相同,

通常所爭取的資源都能順利取得。

里長A05

……改制前直接找鄉長就

OK 了,找鄉長找公所,因為我們村里長

齁,都是直接跟公所往來。如果按照改制前的制度,有些案子,鄉公 所會提案到代表會啊,像是一些大的案件,至於要怎麼通過那些案 件,就由代表會他們去審查,通常都會過啦,因為鄉長和大多代表都 是藍的嘛……。(里長

A05)

從里長A05 的訪談可以發現,鄉長作為行政機關首長享有提案權,再加上 身為地方自治團體,L 鄉可動用的財源相較於改制後還要多,因此如同里長 A07 訪談中所說的,關於經費的問題,通常村長都是直接尋求鄉長幫助。

從里長A05 的訪談可以發現,鄉長作為行政機關首長享有提案權,再加上 身為地方自治團體,L 鄉可動用的財源相較於改制後還要多,因此如同里長 A07 訪談中所說的,關於經費的問題,通常村長都是直接尋求鄉長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