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改制前、後村(里)長行政性角色、功能與角色認知之分析
第二節 改制直轄市後對村(里)長辦理村(里)行政工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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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改制直轄市後對村(里)長辦理村(里)行政工作
的影響
一、行政性角色、功能的分析面向
從本節以後的分析重點在於改制前、後對於L 區村(里)長行政性角色扮 演及功能發揮的影響。依據地方制度法59 條的規定,村(里)長必須受到鄉
(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長的法定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可 以分成兩大類,第一,區公所交付給里長的「交辦事項」;第二,里長較具備
「行政裁量權」的村(里)公務事項。相較之下,村(里)長幫助村(里)民 解決各種大大小小的問題,則是偏向與民眾高度互動的「選區服務」,這是屬於 政治性角色的扮演,這部分會在第四章加以討論。
當然,不可忽略的是,村(里)長同時具備民意代表性質的政治性角色與 行政機關一員的行政性角色兩者具有高度關聯。舉例來說,根據桃園市鄰里長 服務要點的規定,里公務事項中的「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則涉及了政治性與 行政性兩種角色的扮演,里長的政治性角色在於了解里內民眾對建設的需要,
以及建設資源應該如何分配與取得;至於行政性角色則是注重在里長身為廣義 的基層行政人員,如何在既有的行政程序以及與其他行政機關人員的互動中,
達成其推動地方建設的目標。換句話說,本節行政性的角色、功能的分析則是 著重於後者,將村(里)長視為行政機關的一員來加以討論。
因此,對於桃園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的行政性角色可以有下列 分析面向,第一,改制前、後村(里)長的法定行政工作,即公所交辦事項與 里公務事項的工作內容與工作量的變化;第二,在執行前述行政工作的過程中 以及與行政機關的互動,是否因改制直轄市而造成了影響,特別是鄉(鎮、
市)公所與區公所兩者在財政資源的多寡與權力大小對於行政效率的影響。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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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變化,又是否會如同許多研究指出改制後里長越過無權、無錢的區公所直 接向區公所的上級,也就向市政府針對其行政工作直接互動;第三,作為監督 村(里)長辦理行政工作的上級,改制前的民選鄉長以及改制後的官派區長在 行政領導或行事風格有無差異;第四,桃園改制直轄市前、後里基層工作經 費、里小型工程款的數額、運用與取得的難易程度,是否有受到影響。之所以 將里基層工作經費、里小型工程款列為行政性面向的分析在於這兩筆費用從桃 園改制前就一直延續到改制後,也就是說,這是一筆固定的行政支出。另一方 面,里基層工作經費、里小型工程款與其他民意代表,像是市議員爭取的經 費,相對較小,再者,里基層工作經費給予每個里的數額皆是相同,不太存在 政治性的分配與競爭。
二、改制直轄市前、後對村(里)長辦理村(里)行政工作的影響
(一)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關於村(里)長在改制前、後所須執行的公所交辦事項及里公務事項,在 工作內容的變化上,受訪的十位里長,都認為變化不大,工作內容大多是鄉公 所沿襲至現今的區公所,大多數的里長都是與里長A04 持相同的論調:
里長A04
工作內容喔……我是覺的齁,以前要做的現在還是需要做啦,沒什麼 不同……(里長
A04)
相較於里長A04 所在的村(里)是屬於人口較稠密的地區,但即便是位處 L 區 東南、西南邊人口少且人口密度低的各里,該地區的里長,包含里長A08、里 長A09 與里長 A10 同樣也認為改制前後,里長的行政工作的工作內容變化不 大,以下筆者以里長A09 的訪談內容作為代表:
里長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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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所以您剛剛是說公所交辦的工作或里內本身的行政工作,在工作 量與工作內容在改制前、後都一樣對吧。
里長 A09:都差不多啊,內容都一樣……。
作為行政機關的正式編制人員且與村(里)長在業務上有密切來往的里幹 事同樣也認為改制前、後村(里)長的行政工作內容並無太大的變化:
里幹事 B01
是沒什麼不同啊,公所要里長做的事情跟以前差不多,內容沒什麼 變……。(里幹事
B01)
分析完行政工作,緊接著就是分析改制前、後村(里)長行政工作的 工作量的差別,像是里長 A03 與里長 A05 對於改制直轄市的最直接的反應 就是工作量的增加,不過其所指涉的「工作」是指基於政治性角色所須負 擔的工作,也就是代替原有的鄉民代表來爭取資源:
里長 A03
因為以前有代表,那里民的話就直接找里長……改制前有代表的話,
有些經費可以爭取,假設這個水溝代表就幫忙爭取經費就做了嘛,變 成講說我們所有的工作都要在里長來做。(里長
A03)
因此,這部分所指涉的工作量增加,是比較偏向選區服務層面,也就是政 治性角色、功能的分析,筆者先暫時不討論。但若被問及交辦事項與里公 務事項的工作量變化,大多數的里長都認為沒有太大的變化:
里長 A05
黃:那請問里長您認為是公所交辦的工作量增加,還是里民找您幫忙 的選區服務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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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
A05:當然是選區服務,原本公所交代里長的工作到是沒什麼增
加。里長 A08
工作量是沒什麼變化,這些工作還有民政課里幹事幫忙,所以是還 好,都做的得心應手,習慣了。(里長
A08)
像是里長 A08 在訪談中就指出,由於里長行政工作可以透過里幹事的協 助,所以行政工作的工作量並不因改制直轄市而有所增加。在工作量變化的層 面,在初步的訪談可以發現十位受訪的里長中,雖然有些里長認為改制後里長 的工作有增加,但增加的部分並非行政工作,而比較偏向選區服務,其中有高 達九位里長認為行政工作的工作量沒有因改制而變化。那麼,唯一一名持異議 的里長 A10 又是因為何種原因而認為行政工作的工作量有增加呢?筆者認為可 以從訪談內容找到答案:
里長 A10
工作內容其實跟改制前做得差不多,工作量會增加,因為以前很多事 情,找鄉公所就好了,現在齁,變成是說要找區公所,區公所再報市 政府,這樣一來一往變得很沒有效率。(里長 A10)
里長 A10 認為工作量增加的最大原因在於,在改制直轄市後因為地方制度 的變化,連帶影響了行政機關的組織結構與權力,村(里)長的行政工 作,從具有一定自主性、回應性的鄉公所,轉變為無錢且無權的區公所,
而原先鄉公所有權決定的事項,改制後則須從區公所須上報到市政府,無 形中增加了許多的行政成本,因而導致行政工作的工作量增加。
為了回應改制後里長的行政工作是否有增加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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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層面探討,第一,訪談中多數里長之所以認為工作量沒有增加的原因 可能是因為改制前、後,交辦事項與里公務事項的職責並無變化;第二,
若由交辦事項與里公務事項的工作執行層面,可以發現村(里)長面對的 行政機關,從鄉公所轉變為區公所,面對區公所的行政效能、回應性的弱 化,無形中也影響了行政工作執行的行政成本與工作量,這部分筆者會接 續分析。
(二)鄉公所、區公所行政效率與回應性對於村里長工作執行的影響 為了瞭解里長行政工作的工作量是否有增加,也必須探討區公所和鄉 公所的兩者在行政效能與效率的不同,改制對於村(里)長行政工作的執 行或所是用的行政程序,面臨的核心問題在於涉及「行政權力」與「財政 資源」的重分配,也就是由原先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鄉」轉變為直轄市 政府的下轄的「區」。
關於改制後里長面對的區公所,其在行政效率、滿足村(里)長與里 民需求回應性的表現,里長之間亦有不同的看法,像是里長 A01 指出改制 後,一些行政程序,像是水溝的建設,由原先鄉公所直接回應里長轉變為 必須要由區公所向市政府呈報,雖然對此轉變有些不適應,但其對於改制 在行政效率的維持還是持肯定的態度。同時,里長 A01 也指出了在改制直 轄市後,區公所內部新增了行政規範,也就是於來自里長的公文,必須要 在七日內回覆。對此,筆者經由里幹事 B01 的訪談中得知,改制前的鄉公 所對於回應村(里)長公文的期限,並沒有嚴格的規定,而身為行政機關 一員的里幹事 B01 到是對於新的規範持肯定的態度。
里幹事 B01
里幹事 B01:對,現在里公文是管蠻嚴的,里公文一寄來,他會有一 個時效的限制,追得蠻緊的這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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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那麼改制前的公文管理也是有七日的期限限制嗎?
里幹事 B01:改制前鄉公所會內控,內控的話可能沒有那麼嚴格。
黃:那里幹事您有覺得改制後的七日時效的規定,對於行政效率有提 升有幫助嗎?
里幹事 B01:這部分有一個共同時效管制當然是比較好,對行政效率 是會有所提升。
然而,並非所有里長對於公文七日內回覆的新措施感到滿意,至少從里長 A09 與里長 A10 的訪談當中可以得知,即便區公所在在七日內回覆里長的來 文,但七日內回覆,並不代表七日內實質解決里長的問題:
里長A09
七日內就要回復啊,現在很多 1999 或是智慧區里啊,這些工具更方 便,七日內回覆啊,我們公文往返就不只七日,里幹事是會七日內 回,但我要函轉的公文不可能這麼快……比如公所就七日內告知里辦 已經函轉,但還沒有答案啊,我希望行文是要有答案的啊,那才叫回 覆……現在等於說還要轉市府,轉的時間就變長……。 (里長 A09)
里長 A10
(公所)他七日內的回覆,是制式化的回覆,他那個就像智慧區里,
我們現在都有電子公文,他甚至是 12 小時之內要回覆,但是回覆歸回 覆啊,只會說是錄案辦理,但要解決問題還是要等啊,一錄案辦理,
我們現在都有電子公文,他甚至是 12 小時之內要回覆,但是回覆歸回 覆啊,只會說是錄案辦理,但要解決問題還是要等啊,一錄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