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現行村(里)制度之相關法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第四節 現行村(里)制度之相關法規

一、村(里)的組織及法律定位

(一) 村(里)的法律定位

關於村(里)的法律定位,可以從是否具公法人資格的觀點及行政區劃的 觀點加以檢視。就是否公法人資格來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 號指出,地 方自治團體是受憲法制度保障,也就是說受到制度保障的客體即為地方自治團 體。所謂的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 號,地方自治團體性 質之公法人必須符合兩大要件,第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 限;第二,具有自主組織權。另依地方制度法第2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必須 具有公法人資格,並且得以辦理自治事項以及委辦事項。因此,由現行法規來 看,村(里)並無法享有自治權,更無法制定規章,再者,其亦無專屬的組織 法規以及自主組織之權,也就是說村(里)在地方自治結構上並非屬於具備公 法人資格的地方自治團體。

(二) 村(里)的組織及相關制度 1. 村(里)長與村(里)辦公處

由行政區劃的角度來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 條規定,我國的地方自治結 構中,可分為幾種,第一,「直轄市—區—里」;第二,「縣—鄉(鎮、市)—村

(里)」;第三,「省轄市—區—里」三種類型,不論何種類型,村(里)以內之 編組皆為鄰。上述三種結構,其村(里)組織之形式並無明顯差異,依據地方 制度法第59 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 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另依同法第5 條規定,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

因此,不論是直轄市的區、省轄市的區,還是縣之下鄉 (鎮、市),其之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村(里)皆有一位由村(里)民透過相對多數決的選制所選出的村(里)

長,在指揮監督的關係中,其必須服膺於鄉 (鎮、市、區) 長之領導。除此之 外,每一村(里)皆會設置村(里)辦公處,供村(里)長執行公務,至於辦 公處的設置地點,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皆有以行政規則來加以規範且內 容大同小異。舉例來說,依據臺北市政府訂定的「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村

(里)辦公處原則上由里長提供場所,但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里民活動場所或 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實務上,大多以村(里)長的住宅為辦公處的設置場 所。

2. 鄰與鄰長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 條規定,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鄰以數字做為命 名,每鄰皆有一位鄰長。鄰只是行區劃的編組,與村(里)一樣,不具地方自 治團體地位且鄰長也非民選。關於鄰長的產生方式,各地方自治團體都授權里 長來選任,以桃園市為例,依據「桃園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里內各鄰置 鄰長一人,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之年滿二十歲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 之,鄰長的任期與里長相同,連聘得連任。至於鄰長的主要工作是在村(里)

長之監督下,辦理各該鄰事務性及為民服務工作。

3.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規定,村 (里) 得召集村 (里) 民大會或基層建設 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定之。以桃園市為例,其是以「桃 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加以規範。而村(里) 民大會或基層 建設座談會的最大功能在於落實村(里)的自治功能,目的是為了蒐集民情、

反映民意、解決里內公共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里民得以針對不同議題提出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

見並進行決議,可以視情況的需要而召開,該辦法的第 5 條同時也規定,在非 例外情況下,通常以里長為主席。

4. 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的公務人員,是透過考試及格而任 用,因而具備文官資格。村(里)幹事是鄉、鎮、市、區公所編制中之人員,

在實務運作中,其上午在公所內辦公,下午則必須到所分配的各村(里)服 勤。在公所內其必須受到民政課課長的指揮監督,在村(里)中,村(里)幹 事須受到村(里)長之督導,並協助村(里)長辦理里供事務。以桃園市為 例,依據「桃園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里幹事之服勤由里長隨時 督導,里長對里幹事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應向區公所提出建議。換句話 說,村(里)幹事在實務上大致的定位是村(里)與公所之間的橋樑並且對於 村(里)長在執行村(里)公務提供協助,里幹事的工作內容有辦理村(里)

育樂活動、推行政令、辦理社會救助與福利以及將村(里)的民意向公所反映 等。

二、村(里)長的法律定位與職務

村(里)長的法律定位其最大的爭議在於不同的法規對於村(里)長的地 位皆有不同的定義,究竟村(里)長是公務員還是民意代表,可由下列幾部相 關法規來一窺究竟。

(一) 村(里)長的定位 1. 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 (1) 狹義與廣義的公務員

關於公務員的定義,從狹義的觀點來看,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 條規 定,公務員僅包含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 專任人員。通常最狹義的公務員在許多法規大多僅指涉所謂的「文官」,因此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義的公務員不包含村(里)長。若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像是刑法第10 條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2 條的規定,只要涉及到依法令行使公權力者則屬公務員,因 此,村(里)長則屬刑法、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廣義公務員。

(2) 地方制度法有關公務員之界定

若檢視地方制度法,該法第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鎮、

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 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由此可知,村(里)長被排除適用於公務員服務法,同 時亦不如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鎮、市)長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對於政務 人員的懲戒,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9 條規定的免除職務、撤職等。

(3) 村(里)長不具備公務員之俸給權

對於公務員而言,俸給權乃是最重要的一個權利,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服務 於國家的公務員,其生活水準能得到一定的保障。像是公務人員俸給法主要規 範公務員的薪資計算方式,其所規範的對象是具法令任用資格,並擔任各官等 職務者,也就是所謂的經考試及格任用之人員。然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1 條 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 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具體的補 助項目及標準,主要是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 助條例第7 條的規定。事務補助費的給付標準採用全國統一的每個月四萬五千 元,事務補助費的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不過 在實務上,事務補助費變相成為村(里)長的薪水。

2. 村(里)長非民意代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9 條規規定,村(里)長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另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 條規定,村(里)長與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 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

皆同屬地方公職人員。廣義的來看,村(里)長由村(里)民選出並受到定期 改選的考驗,其具有某種程度上的民意基礎且代表性。通常所謂的民意代表是 指涉所謂的立法機關,像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 助條例第2 條所稱的地方民意代表,僅限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

市)民代表。然而,在實務上,村(里)長某種程度上卻發揮了民意代表的功 能,像是反映民意、選區服務等,但在相關法規上,其僅是民選的地方公職人 員,而非具有立法權限的地方民意代表。

(二) 村(里)長的職務內容

具有公法人地位地方自治團體,其權利及義務,乃是由地方制度法所規 範,像是地方制度法第2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事項得立法並執行 之,自治事項的類別是以同法第18、19 及 20 條所規範;另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亦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必須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 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的委辦事項,而負其行政 執行責任之事項。村(里)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固然並無所謂的自治權限,但 仍須受到上級政府的指揮監督,依據的制度法第59 條規定,村(里)置村

(里)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 事項。至於何謂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主要由地方政府以行政規則加以界 定,例如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桃園市里長鄰長服務要點及臺中市里鄰組織 及里鄰長服務要點等,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規範的內容並無明顯的差 別。

以桃園市里長鄰長服務要點為例,所謂的里公務事項,包含:1.市政、區 政宣導及民情反映。2.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4.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5.里長證明事項之開立。6.里 內公共建設之推動。7.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應變。8.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9.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至於交辦事項則包含: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2.市政、區政工作推動之 協助。3.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維護之協助。4.里環境維護之協助。5.垃圾分類 及資源回收推動之協助。6.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推動之協助。7.敦 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 助。9.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通報、訪視及救助之協助。10.社會福利 及急難救助之協助。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 離、宣導之協助。13.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至於交辦事項則包含: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2.市政、區政工作推動之 協助。3.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維護之協助。4.里環境維護之協助。5.垃圾分類 及資源回收推動之協助。6.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推動之協助。7.敦 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 助。9.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通報、訪視及救助之協助。10.社會福利 及急難救助之協助。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 離、宣導之協助。13.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